麻某、李某夫妻倆結婚多年喜得一女,決定為女兒取個特別一點的名字,因為夫妻倆的姓氏拆開便是“廣林”和“木子”,于是女兒就叫“廣林木子”。麻某前往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該派出所經審查后,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麻某認為此行政行為侵犯其女兒的姓名權,遂以其女兒“廣林木子”的名義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派出所拒絕以“廣林木子”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的行政行為違法。 那么,子女能不隨父母姓嗎?名字可以隨便取嗎? 法官說法: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2014年11月1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因此,在父母姓氏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本案原告“廣林木子”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其取名的理由僅憑個人喜好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公安機關拒絕對其進行戶口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維護了正常社會管理秩序,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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