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胡發富
(一)《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出臺的原因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種訴訟活動,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送達,不僅關系到當事人雙方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實現,也直接制約和影響著民事裁判的質量和效率。當前,由于社會誠信體系還不夠健全,部分訴訟當事人為惡意逃避法律責任,拒絕簽收人民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導致訴訟文書“送達難”。人民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的后果,不僅影響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及時審結,打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礙了另一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及時行使和對實體權利的維護。為了規范和完善郵寄送達,方便雙方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開始著手調研和起草《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先后在陜西、江蘇、山東、北京召開了由法官和郵遞人員參加的6次座談會,書面征求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并聽取了國家郵政局速遞局的意見,并最終形成終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13號),該司法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也是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和人民群眾集體智慧的結晶。該《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或確認自己的送達地址,符合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和基本精神;總結了現行送達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規定了法人或其他組織中辦公室、收發室或值班室工作人員簽收即為送達的制度,避免了因簽收人資格和權利而引發新的矛盾和沖突;將訴訟代理人的簽收即為送達完成的一種情形,符合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基本法理;對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以及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的法律后果也作了明確規定,大大提高了郵寄送達的質量和效率。
可見,該規定的出臺,使法院送達增加了專業快速的專用送達渠道——“法院專遞”。“法院專遞”和“司法專郵”異曲同工,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使用特快專遞業務,完成法律文書的送達,并由郵政部門將“回執聯”反饋給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只要準確提供自己的通信地址和聯系方式,足不出戶即可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書。這種“法院專遞”是在國家郵政機構已經開通的特快專遞網絡的基礎上開展的一種更加安全、快捷的郵寄送達方式,以現有的特快專遞網絡為基礎,法院專遞基本上能夠在三至四日內完成送達,相比過去以平信或掛號信為主要形式的郵寄送達,不僅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可以盡早實現,而且可以大大提高送達的質量和效率,是解決法院送達難問題的一種有效方式,應該不斷完善和推行。
(二)法院專遞送達的優點
“法院專遞”是在國家郵政機構已經開通的特快專遞網絡的基礎上開展的一種更加安全、快捷的郵寄送達方式。近年來,為了解決“送達難”的問題,全國有26個省的高級人民法院利用郵政機構的“特快專遞”紛紛開展了“法院專遞”、“司法專郵”等多種形式的送達實踐,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實踐證明,“法院專遞”相比一般的郵寄送達具有以下幾個優點:
第一,快捷。“法院專遞”以現有的特快專遞網絡為基礎,基本上能夠在兩至三日內完成送達,相比過去以平信或掛號信為主要形式的郵寄送達,“法院專遞”可以大大提高送達的效率,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可以盡早實現。 第二,專業。由于郵政機構的投遞人員熟悉一定區域內的投遞網絡,掌握了一定的投遞規律,更加熟悉受送達人的郵政編碼和地址及住所,這就進一步提高了“法院專遞”的質量與效率。此外,由于“法院專遞”以現有的特快專遞為基礎,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通過11185電話號碼及時查詢和掌握送達的狀態,體現了“法院專遞”的專業性和及時性。
第三,便民。“法院專遞”可以大大降低直接送達的成本,特別是在跨地區的送達中具有無可替代的優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部分法院以異地送達為名向當事人收取“其他訴訟費用”,真正體現司法為民的要求。
第四,“法院專遞”是由郵遞人員具體完成的一種送達活動,它相比人民法院開著警車去直接送達具有更強的中立性和親和力,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抵觸情緒。
因此,以法院專遞方式開展的郵寄送達憑借其專業、準確、迅速、中立等四大優勢,必將成為今后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一種主要形式。
(三)規范性文件依據
法院專遞相關工作受到諸多法律、規章、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實施《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關于開辦法院法律文書特快專遞業務的通知、法院法律文書特快專遞業務處理辦法(試行)、郵電部關于印發《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的通知、國內郵件處理規則、郵電部關于印發《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的通知、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國家郵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管理的通知等等。
(一)法院專遞業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一,有的法院尚未建立統一的法院專遞業務管理辦公室,這導致人民法院法院專遞業務管理工作與郵政部門相應工作銜接不順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實施《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統一的“法院專遞業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院“法院專遞”的收發業務。但有的法院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并未貫徹落實這一要求,導致人民法院法院專遞業務管理工作與郵政部門相應工作銜接不順暢,影響了法院專遞郵件的寄遞質量和妥投率等應有的效能目標的實現,未能實現法院專遞業務管理工作建設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未能充分地發揮法院專遞業務應有的作用。
第二,有的法院尚未科學地制定關于法院專遞業務管理的相對細化的規章制度,導致該項工作在質量監督、責任追究等諸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依據,使得一些管理性工作要求往往成為提示性建議,缺乏管理層面上的約束力,影響了該項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
第三,有的法院專遞郵件交寄人和經辦人填寫法院專遞郵件詳情單時不遵守《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六十一條、《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一條、《法院法律文書特快專遞業務處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等相關規定,致使填單不齊全、不清楚或不規范,影響郵政部門的送達工作和退件、回執聯的領取工作。
第四,有的法院內部門不及時領取法院專遞退件和回執聯,影響卷宗歸檔和相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開展。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首先,各級人民法院建立統一的法院專遞業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院法院專遞郵件的寄遞、退件的收發、回執聯的收發、相宜事務協調等工作,與郵政部門有效對接、溝通與交流。
其次,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法院專遞業務管理的相對細化的規章制度,比如《法院專遞業務管理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為該項工作在質量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供可操作性依據,賦予該項管理工作相應程度的約束力,促進該項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再次,發布法院專遞業務操作等方面的相關資料,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法院專遞業務培訓,提高交寄人、經辦人等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提升法院專遞業務的辦理質量。
最后,對于法院專遞郵件、退件和回執聯實行分部門分類登記管理制度,確保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法院專遞郵寄送達工作中的問題
第一,法律文書送達時間過長。少部分專遞無法按預期送達,致使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得不到保障,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使審判工作陷于被動。
第二,送達回執退回時間較慢。大部分送達回執不能及時返回法院,承辦法官只有在網上查詢,有時網上信息也沒有按時更新,導致法院無法及時獲得準確的送達信息,影響了訴訟效率。
第三,因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法官對“當事人拒收”所產生的送達效力理解不一,導致適用法律的不統一性。大部分法官對于無地址確認書的郵件退回不管何因一律采用其他方式再次送達,包括當事人本人拒收的情形;而少部分法官則理解較為寬泛,對當事人未提交地址確認書而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因當事人本人拒收退回的可以視為送達。
解決問題的對策
首先,法院要加強與郵政部門的聯系溝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投遞法院郵件,對送達期限、回執交接、投遞職責、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其次,郵政部門要加強對投遞人員的培訓,規范投遞人員的投遞行為,強化其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同時,要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嚴格按規定投遞。
最后,統一郵寄送達的法律后果,即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視為送達,何種情況下還要以其他送達方式另行送達。如一些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案件,采取郵寄送達時,對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擔責任的受送達人,能夠證明確是其本人拒收的,不管其是否簽訂了送達地址確認書,均應認定送達有效,以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
(一)法院專遞郵寄送達工作中的問題
第一,法律文書送達時間過長。少部分專遞無法按預期送達,致使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得不到保障,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使審判工作陷于被動。
第二,送達回執退回時間較慢。大部分送達回執不能及時返回法院,承辦法官只有在網上查詢,有時網上信息也沒有按時更新,導致法院無法及時獲得準確的送達信息,影響了訴訟效率。
第三,因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法官對“當事人拒收”所產生的送達效力理解不一,導致適用法律的不統一性。大部分法官對于無地址確認書的郵件退回不管何因一律采用其他方式再次送達,包括當事人本人拒收的情形;而少部分法官則理解較為寬泛,對當事人未提交地址確認書而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因當事人本人拒收退回的可以視為送達。
解決問題的對策
首先,法院要加強與郵政部門的聯系溝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投遞法院郵件,對送達期限、回執交接、投遞職責、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其次,郵政部門要加強對投遞人員的培訓,規范投遞人員的投遞行為,強化其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同時,要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嚴格按規定投遞。
最后,統一郵寄送達的法律后果,即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視為送達,何種情況下還要以其他送達方式另行送達。如一些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案件,采取郵寄送達時,對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擔責任的受送達人,能夠證明確是其本人拒收的,不管其是否簽訂了送達地址確認書,均應認定送達有效,以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
(作者: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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