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律師在出庭前的準備 律師代理一個案件的成敗,可以說與律師的準備是否到位有著直接的關系。準備越充分,就越能對案子有整體把握,成功的機會也就越大。 對案子沒有進行充分的準備,對律師而言是非常危險的。律師辦案最忌諱想當然,律師必須對案情材料和所依據的法律淵源認真審核,因為在開庭時取得成功的律師,往往不是依靠過人的口才,而是靠充分的準備。這種準備需要嚴謹的態度和超乎尋常的細致。 1、 法律準備。 法律準備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是法律關系的分析和判斷,這是進行訴訟準備時的最基礎的工作,因為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以及具體的司法原則(如舉證責任、責任的劃分原則等)會不同,對于時效、管轄法院、訴訟費用的繳納、訴訟程序等等都有影響,比如說對于勞動爭議通過仲裁程序,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對于管轄法院的選擇不同,所以首先要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公司常見的有合同糾紛(多以債權糾紛為主),勞動爭議以及侵權之訴(如侵犯公司的商標權、專利權等);公民個人的如婚姻糾紛、繼承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等。 第二就是相關法律知識的搜集和準備。這包括兩個部分:實體上:訴訟需要涉及到很多具體的詳細的法律規定,例如房地產方面的糾紛就會涉及到土地、規劃、城市建設、房產等方面很多的法律法規以及一些行政性規定,如果不將有關的法律知識收集完整,就會影響到對案件的整體分析判斷,就可能在訴訟過程中形成被動局面。還有就是程序上:要注意到地方特色,不同的法院在做法上存在很大的差異,要熟練法庭的游戲規則。 注意:勿忘時效。 2 、證據準備。 相對于法律準備而言,也可以稱為事實準備。 對于一個訴訟來說,充分的證據至關重要,對于絕大部分案件來說,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這就意味著沒有證據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案子就要敗訴。 以企業中最常見的合同糾紛的證據準備做一個簡單的舉例說明,這類案件證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證明雙方之間合同關系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證據。當然,也有很多企業和業務單位之間不簽訂書面合同的,那么就需要提供其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收驗單,貨運發票,驗收記錄等等。 ②證明我方依約履行合同以及對方違反合同的證據,如合同約定的付款期對方仍沒有支付貨款等等。 ③證明對方違約行為給我方造成損失的證據。 3、 對被告狀況的調查。 以企業來說,一般要清楚對方是否被注銷、企業的年檢情況等等。 如被告是公民,要了解其住所、聯系方式等等。 因為絕大多數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追求一紙勝訴的判決,而是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如追回欠款或獲得相應得賠償款,為了保證將來判決能夠得到執行,了解對方財產情況也是必要的。財產調查的范圍包括對方的銀行資金賬戶、動產以及不動產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對外享有的債權以及其他權利(如商標權、專利權等)。 4、訴訟方案準備。 在完成以上的工作以后,下面重要的研究確定一個具體的訴訟方案,對于客戶來說,這也是一個成形的產品。這個訴訟方案應該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被告人的確定。對于某些復雜的案件來說,原告方常常有選擇被告的機會,這時候對被告人的選擇也會影響到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顯然,我們需要選擇有利于我們的被告人,并且也不能出現遺漏被告的情況。 (2)、管轄法院的確定。對于被告在異地的情況,在本地法院審理案件顯然更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所以要力爭在本地法院起訴。 (3)、訴訟請求的確定。在確定訴訟請求時一定要注意合法合理,一個過分高額的訴訟請求不但要多花費訴訟費用,而且最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時會給審判法官不懂法律的印象,不利于案件的處理。 (4)、訴訟時機的選擇。訴訟時機的選擇也會影響到訴訟的最終結果,企業要學會選擇最佳的時機進行訴訟。如何確定要根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對象的特點進行,例如有些行業的季節性很強,在某一個時間段內被告人可能會有大量的資金回籠,在這個時間段內訴訟并采取保全措施,會更容易取得效果。 (5)、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和對策。訴訟方案絕不能一廂情愿的制定,必須要充分得考慮到對手的抗辯,并提前準備好相應的對策。律師可以換位思考,律師要站在對方的立場上來看待問題,想象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這樣可以比較客觀、全面地看待問題,對律師在訴訟中占居主動地位有重要作用。 5、訴訟文書的準備 起訴狀、答辯狀或代理詞的核心功能就是要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所以這些訴訟文書一定要用說服力。法律的引用、事實的列舉、行文的邏輯都要仔細考慮。 首先要注意:清晰和簡潔是訴訟文書的健康標志。 其次:引用法律要正確,注明法律出處,避免使用“根據相關法律”等詞語。 再次:事實的列舉要清晰,避免出現與案件無關的事實。 所以,送訟文書要字字斟酌,反復修改。 6、把握訴訟的節奏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訴訟中各個階段的期限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律師應對整個案子的進程了如指掌,知悉案件是否出現拖延,方便找出拖延的時間和對策,也有助于律師制定案件的整體策略。 二、律師出庭 當經過大量的準備后,原、被告兩方有了當庭唇槍舌戰的機會。律師出庭代理是最彰顯律師實力的工作。在第一堂課中我們曾提到過“專辦非訴案件的律師”,在中國有一種情況讓人擔憂:非訴律師的地位、收入、學歷等都要高于訴訟律師,非訴律師成為“精英一組”,其實,律師如果以不出庭為榮的話,只能說明職業的衰退與技能的退化。 1、律師要有一個好的開場白 律師要反復思考所要說的開頭幾句話,直至脫口而出為止。 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第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法庭需要在正式開庭之前核實出庭人員和雙方當事人情況的程序。有律師竟然正確說出當事人的名稱或全程,這是非常危險的。 2、 陳述是要有條不紊,簡明扼要。 律師應讓法官感到其辯論的內在邏輯性。 (1)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是整個訴訟的中心環節,法庭調查的形式之一是詢問,即雙方針對案件事實向對方發問。在法庭調查階段,詢問要有順序,層層遞進,而不能想到哪里就聞到哪里;要突出重點,明確方向。 (2)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要建立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之上,律師的辯論意見是在整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最終定型于法庭調查之后,那些在調查階段已經被否定的事實和證據不能再作為辯論的理由。 在這里要明白,律師并不是一個雄辯家,滔滔不絕并不能說明就是一個優秀律師。法庭辯論通常有好幾輪,第一輪發言是關鍵,應當把主要觀點說清楚、說透徹; 后幾輪發言一般都是圍繞雙方第一輪發言中的分歧或焦點問題而展開,這就需要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敏銳的反應能力和具備豐富的實戰經驗,對方話音一落你就要迅速展開有理有節的反擊,這通常是對律師素質的最好檢驗。 3、讓當事人有所準備 在這方面,有律師認為應當避免當事人出庭,雖然不需要如此極端,但是如果當事人和律師一并出庭,讓當事人有所準備確實必要,力爭讓其少講或不講。因為開庭中每一句話都有可能關乎案件成敗,并且要記入開庭筆錄,當事人畢竟沒有經過法律訓練,所以當事人侃侃而談是非常危險的。 三 案件結束后律師的工作 1、程序性的工作 《判決書》上載有當事人希望的結果,可以說就是律師對當事人最好的交待。 除了《判決書》以外,律師在結案后,還要注意做一些程序性的工作 (1)將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匯總,根據時間順序裝訂案卷,以備日后查詢。有些一審案件可能會走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等。 (2)結案報告 案件結束或判決書生效后,律師最后給當事人出具《結案報告》,特別是當事人是企業的時候。在《結案報告》中附有案件的判決書等,并寫明案件事實,所經歷的流程,代理案件中律師所做的工作等等。 律師本人一般也要保留一份。 2、自我總結 律師在案件結束后,一定要做自我總結,職業技能提升最有效的就是參與,而在參與代理某一案件后不按時總結,那么技能的提升也將大打折扣。 首先,法律方面的總結。新生效的法律曾出不窮,最博學的律師也無法窮盡。但是如果對每一格案件進行總結,那么在以后碰到類似類型的案件,在相關的法律搜集、法律分析方面要游刃有余的多。 其次,技巧上的總結。成功的律師并不是每個案件都能贏的律師。要認真總結技,包括與當事人溝通的技巧、取證的技巧、與法院溝通的技巧等等。分析出不足,以便下次改正。 http://www./news.php?NewsID=36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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