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許多小區都是業主自治的。那業主委員會招用的保安,是否與業主委員會存在勞動關系呢?昨日,天寧法院對一起勞動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業主委員會沒有用工資質,無需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賠償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補差11050元。 2014年3月,市民老趙在天寧區一小區做保安,每天工作八小時,月工資1700元。工作了大半年后,老趙因生病需要手術,提出辭職。病好后,老趙想起他所在的物業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須支付雙倍工資。據此,去年11月,老趙向天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物業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10月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須支付的二倍工資補差11050元,仲裁委支持了老趙的要求。 “用人的是業主委員會,和我們物業公司一點關系也沒有啊。”這家物業公司覺得很冤枉,于今年2月向天寧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物業公司認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屬業主自治,他們物業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其中明確約定現場用工、人事(包括所產生的工傷及勞動爭議糾紛等)、公共能耗、設備及公共關系等均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從招聘至離職,老趙的手續都是在業委會辦理的,工資報酬也由業主委員會發放,物業只是協助工作。這二倍工資補差,老趙應向業主委員會主張。 “我是物業招聘的,保安服是物業發放的,工作證是物業發的,工資每月是從物業處領取的,我怎么就不是物業公司的員工呢?”對物業公司的否認,老趙覺得不可思議。 天寧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的民間性組織,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且,老趙工資均由物業公司發放,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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