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二戰結束以后,盟軍在德國和日本分別設立軍事法庭來對戰犯進行審判,即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如今我們回過頭去看審判結果,會發現日本的高級軍官(比如東條英機、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梅津美治郎等)大都被判為甲級戰犯,他們或被施以絞刑,或被終身監禁。與之對比,德國的高級軍官就要幸運多了,他們沒有受到如此嚴厲的判決,比如我們熟悉的陸軍大將古德里安,最終竟被釋放。 這是怎么回事呢?難道是因為德國軍隊作惡比日本人少嗎? 當然不是。德國對猶太人進行種族屠殺,造的孽一點都不比日本少。 問題在于甲級戰犯(或稱A級戰犯)的定義。按照《紐倫堡憲章》和《東京憲章》,只有觸犯“破壞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軍官才能被劃為甲級戰犯。簡單說,“破壞和平罪”針對的是策劃和發動戰爭的人;而“反人道罪”針對的是謀議和下令進行種族屠殺或細菌戰等反人道行為的人。 二戰時期,日本只有一套軍事系統,那就是日本的軍部,謀議、發動、參與戰爭和發動屠殺、細菌戰,虐待俘虜等都是軍部干的,所以審判的時候法庭比較好追究責任——只要控制住與軍部相干的軍官和政客就不會漏掉甲級戰犯。 與日本不同,德國有兩套軍事系統——黨衛軍和國防軍。黨衛軍,顧名思義,就是納粹黨的衛軍,軍官大都是納粹黨員,直接效忠于希特勒,戰爭的謀劃和發動以及對猶太人的種族屠殺都是黨衛軍干的,所以紐倫堡法庭稱黨衛軍為“犯罪組織”,黨衛軍的高級將領也都被劃為A級戰犯,比如戈林等。國防軍則聽命于政府,軍官未必是納粹黨員,審判時期,他們被認為只負責打仗,而不參與謀議,所以法庭沒有宣布國防軍指揮部和參謀部有罪,其軍官(比如古德里安)也就沒有被判刑。 因為國防軍的很多高級軍官沒有被追究戰爭責任,所以我們也就有了德國高級軍官鮮被審判的印象了。 焦經川:《追訴“二戰”德日戰犯差異探析》,《河北法學》,2016年第3期。 商豫:《二戰后盟國對德國戰犯的審判——紐倫堡審判》,《文史月刊》,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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