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礦權概述 1、探礦權的定義 根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 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2、探礦權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探礦權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①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勘查活動, 其他人不得在其范圍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活動; ②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③依法轉讓探礦權; ④依法申請探礦權保留; ⑤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 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⑥………… 探礦權人行使上述權利時, 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繳納探礦權使用費; ②依法申請探礦權的變更登記; ③保證勘查投資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投入; ④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⑤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⑥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⑦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 對共生、 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 綜合評價; ⑧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⑨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經礦產資源儲量審批機關批準; ⑩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⑾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⑿因勘查活動對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給予補償; ⒀依法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手續。 據此, 探礦權人的主要權利是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內進行勘查, 其僅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 并不直接享有采礦的權利和資格。 (二)采礦權概述 1、采礦權定義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 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2、采礦權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采礦權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①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②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③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④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⑤依法申請有效期的延續; ⑥依法申請采礦權的轉讓和變更; ⑦申請停辦、關閉礦山。 采礦權人行使上述權利時, 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②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③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 ④在開采過程中實施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⑤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⑥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⑦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和年度報告。 ⑧因開采礦產資源對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補償。 據此,采礦權人有依法從事開采活動和銷售礦產品的權利和資格。
(三)探礦權與采礦權的區別 1、探礦權與采礦權的法律界定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探礦權和采礦權屬于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即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 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鑒于法律規定,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所以單位、 個人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的是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即用益物權。法理認為,物權、準物權均須有其支配的客體。對于探礦權和采礦權, 它們支配的客體是不同的。探礦權是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探礦權的客體是一組權利和責任, 主要是特定空間不確定性大的由地質作用形成的, 具有現實和潛在經濟利用價值的呈固態、 液態、 氣態的特定一個或共生、伴生礦種自然資源探查權利和責任。 而采礦權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 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采礦權的客體主要是特定空間不確定性相對前者小的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現實和潛在經濟利用價值的呈固態、 液態、氣態的特定一個或共生、伴生礦種自然資源開采權利和責任。 綜上所述, 從法律角度而言, 探礦權與采礦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律賦予探礦權人與采礦權人不同的權利義務,兩者不可等同對待。
2、探礦權價值的最終實現途徑
根據法律規定,
據此, 探礦權是有時效性的, 可能滅失,
且探礦權的延續是有限制條件下的非永續權利。
二、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法律制度 根據礦種的不同, 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法定程序繁簡不一, 文章以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法定程序較復雜的煤炭礦種為例, 對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法定程序詳述如下: (一)煤炭礦區總體規劃 根據法律規定, 省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設條件, 負責組織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 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 是礦區勘探開發、 單項工程建設的基本依據,煤礦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煤炭礦區內勘探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批準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要求,凡不符合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要求的, 項目核準機關不予核準, 煤炭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實行動態管理, 已批準總體規劃的礦區, 根據資源勘探和生產開發的變化,需要調整礦區范圍、 井田劃分、 建設規模等主要規劃內容的,要及時編制礦區總體規劃(修改版),按相應程序報批。 據此, 批準礦區總體規劃是礦區內各煤炭單項工程開發建設的前置條件,且據此明確開發主體。
(二)礦區范圍的申請與審批 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國土資源部)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1、劃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①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②地質工作概況; 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內容: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范圍、礦種、 位置; 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 擬建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當申請范圍為整體礦床中的一部分時,應說明與整體礦床的關系以及與礦區總體開發的銜接; 并附申請開采的礦區范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 ④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 ⑤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 礦山企業應提交有資格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 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磚瓦砂石、粘土的,應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 (3)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2、劃定礦區范圍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 應組織對申請的礦區范圍內是否存在礦業權交叉重復情況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等進行審查。下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并出具書面調查意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開采的,劃定礦區范圍并下發審批意見;不同意開采的,說明理由,將申請資料退回。 審批機關在劃定礦區范圍時,應依據以下原則確定; (1)對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 (2)礦山建設規模、服務年限要與申請開采的儲量相適應; (3)礦山建設體現規模生產、集約化經營的方針; (4)保護已有探礦權、采礦權人利益。申請人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區與已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塊范圍、 礦區范圍重疊或有其他影響時,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批礦區范圍時應以不影響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益為原則。 采礦權申請人應與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就可能造成對探礦權或采礦權影響的諸方面簽有協議。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同意開采的,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劃定礦區范圍; 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認為有影響且出具充分證明的,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技術論證。 論證結果確有影響且無法進行技術處理的,不予劃定礦區范圍。
審批意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同意開采的礦種、儲量及礦區地理位置; (2)以國家標準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標明坐標的拐點數及開采深度) ; (3)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意見和要求(包括礦山建設規模、礦山預計服務年限、礦產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審批意見須及時送申請人, 抄送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等。 3、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礦區范圍劃定后各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
礦區范圍預留期: 大型礦山不得超過3
礦區范圍劃定后, 申請人應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 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設立礦山企業, 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 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生產技術條件、 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 審查合格的, 方予批準。 礦山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后, 按照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礦山企業開發建設和礦產資源開采活動。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 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的條件外, 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②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及其批復、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及其批復和礦井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批復); ③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④有礦山設計; ⑤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
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根據《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
(四)辦理采礦許可證 1、采礦權的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應按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規定的審批、 發證權限將采礦登記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國土資源部)進行審查。 2、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 (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內容:礦山位置、地形、地貌 ,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礦區范圍、開采礦種、設計利用儲量、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礦山安全等方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及確定的方案。 (4)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 (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6)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7)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8)礦井安全評價及其批復。 3、審批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采礦權申請人報送的采礦登記申請資料和下一級登記管理機關的調查意見后,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申請范圍和面積與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劃定的礦區范圍和面積是否相一致; (2)礦山生產規模是否有變化、是否與設計利用儲量相適應; (3)礦山設計服務年限是否合理; (4)礦產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綜合回收是否合理; (5)采礦權申請人是否具備必要的資質條件; (6)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登記資料 4、通知和公告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后,應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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