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法 碼】刑法分則·侵犯財產罪·搶劫罪·基本構造·其他方法 (s040101031) 【關 鍵 詞】刑事 侵犯財產罪 搶劫 未成年人 騙至某處 【學科課程】刑法分則 【知 識 點】搶劫罪 共同犯罪 暴力行為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教學目標】掌握搶劫罪的概念,明確搶劫罪的特征,理解共同犯罪的涵義。 【裁判機關】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刑事公訴一審 【案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誘發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
【案例信息】 【罪 名】搶劫罪 【判決日期】2016年04月19日 【被 告 人】 李X松 王X 【爭議焦點】 行為人因無正當生活來源并且是吸毒人員,共同謀劃劫取他人財物,且利用未成年女性以誘騙的方式將受害人騙至隱蔽處,實施暴力手段要求受害人交出財物,故應否認定行為人觸犯搶劫罪。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李X松、王X犯搶劫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X松、王X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吸毒人員為了獲得他人財物,共同謀劃采用誘騙的手段將受害人騙至隱蔽處,以暴力手段威脅受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理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搶劫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需要滿足以下幾點:1.行為人是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2.主觀上具有將他人所有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3.行為人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4.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 吸毒人員因為無正常收入來源,共同商量劫取他人財產,用未成年女性誘騙受害人到隱蔽地點后劫取財物。首先,行為人為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成年人;其次,行為人事先商量謀劃,在主觀發面有將受害人錢財非法據為己有的意圖;最后,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手段威脅受害人交出其所有的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權以及人身權。因此,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他人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強行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 逮捕決定書 刑事起訴狀 公訴意見書 辯護詞 刑事答辯狀 刑事一審判決書 【思考題和試題】 1.論述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2.簡述認定搶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3.淺析搶劫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異同。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李X松,男,漢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X,男,漢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李X松系吸毒人員,無正當收入。為謀錢財,李X松伙同被告人王X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楊xx、丁xx等人,以招嫖名義將嫖娼人員誘騙至隱蔽處實施搶劫。2015年5月31日晚,楊xx、丁xx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園內招嫖,后丁xx將被害人張xx帶至該市下關鎮一小區單元樓入口處。丁xx打電話聯系李X松,李X松、王X等人趕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張xx現金1500余元。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X松、王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X松、王X共謀搶劫,糾集未成年人參與作案,并積極實施搶劫行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二人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X松、王X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4月19日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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