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條的立法目地是為了區別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而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都屬于特殊的動產。在動產交易中的登記既不影響合同效力的發生,又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它僅僅是受讓人所有權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條件。那么對這個“善意第三人”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界定呢? 對于這個“善意第三人”有兩種觀點,一種是:除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一個權利主張者的廣義第三人。第二種是:與他人的合同交易中,一方不具備權利或權利有瑕疵,而另一方并不知情,而對同一標的物主張物權的受到一定限制的第三人。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我們以審判實踐案例來探討這幾種情況: 實例1:有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輛車,甲與乙協商,將車出售給乙,但未交付,也未登記。然后,甲又將該車出售給了丙,并交付,但未變更登記。乙是否能在甲、丙的交易中主張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丙交出車輛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丙未變更登記,但甲已將車輛交付,車輛的所有權自交付已經甲轉移到丙。丙擁有的車輛的所有權,乙在本案中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實例2:有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輛車,甲將車出售給乙且已交付,但未變更登記,爾后,甲又將該車出售給丙,且到車輛登記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丙要求甲交付車輛時,才知道甲已經將車輛出售給了乙。丙能否依據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乙交出車輛呢?答案是不能。因為甲將車輛交付給乙后,車輛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甲再將該車已自己的名義與丙交易屬無權處分行為,該交易是無效行為。 實例3:有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輛車,甲欠乙的債務,乙申請將該車訴訟保全,凍結了該車的交易手續。甲獲悉后將該車出售,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該車且已交付。乙勝訴后能否以善意第三人的權利,申請變更該車的所有權已實現自己的債權。答案是否定的。甲與乙之間的債權是一般債權,雖然乙申請了訴訟保全凍結了車輛的交易手續,但訴訟保全僅僅是一種保證債權得已實現的法律手段,它并沒有對物權產生變更。車輛交付給丙以后,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該車已經不再是甲的財產,乙只能申請對甲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已實現其債權。 實例4:有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輛車,甲將車售給乙,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未交付。甲欠丙的賭債,丙將該車扣押抵債,乙能否以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丙返還車輛,答案是肯定的。丙是不法侵害甲的財產,致使甲不能向乙交付,故乙可以要求丙交付車輛。 實例5:有、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輛車,甲將該車借給乙使用,爾后,甲將該車出售給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乙后來已更高價從甲手中購車,并以車輛已交付為由,以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答案是否定的,甲將車交給乙只基于借用行為,其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變動。甲與丙的交易行為是有權處分行為,合法有效。車輛所有權應歸丙所有。 綜上所述,“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對于一般債權人,不法侵害或者占有標的物的人,無效的登記名義人,基于無效行為受讓物權的人等等,物權變動即使未進行登記,也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觀點,僅為一家之言,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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