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字數:1400字 建議閱讀時間:4分鐘 北京繼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能會收到一筆經濟補償金,且金額一般高于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在發放或者領取補償金時,也許會產生這樣一個疑問:該經濟補償金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范圍?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這一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以下簡稱《國稅通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以下簡稱《財稅通知》)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按照上述規定,可以明確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應當認定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即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但考慮到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法律上對于該筆費用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對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再按照規定計征個稅。 但現在又會面臨以下問題: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要交個稅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違法終止,由此給予員工的賠償金需要交個稅嗎? 對于上述延伸問題,現在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201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在接受網友在線提問時曾就上述問題之一進行了回答,其介紹稱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相關政策,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應按照規定計征個稅。同時,根據裁判文書網上有關案例顯示,法院一般認為《國稅通知》及《財稅通知》的規定系針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對于員工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為“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而非“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應適用上述兩規定,而應將“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而需給予員工的賠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由于“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這一概念晚于上述兩個通知規定提出,法律上暫無明確規定,且也暫未找到有關政策或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也未找到相關案例,因此對于這一問題尚無一個確定的答案。若從文義解釋出發,“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與《國稅通知》及《財稅通知》規定的“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屬于不同性質,即“賠償金”不應適用上述兩個免稅的規定,而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也有人認為“賠償金”的取得是基于個人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勞動關系,而且具有一次性收入的性質,關于賠償金的個稅繳納也可參照適用以上的規定。 附: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0402/t20040223_288687.html)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0402/t20040223_288712.html) 隨 法 SuiFa 心隨法動 結伴同行 做一個有溫度、有深度的法律公眾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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