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和網絡不斷健全,使近幾年來勞資糾紛數量明顯上升。
(一)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按雙倍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并有義務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按照雙倍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二)建議
1.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應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若未能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物業企業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物業企業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物業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物業企業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法律后果
1.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3.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二)建議
1.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2.若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申請無需辦理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告知勞動者相關風險并讓勞動者單方出具承諾函。
3.為未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購買雇主責任險或者團隊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以此轉嫁發生工傷時的賠付風險。
(工資待遇:3000元=1500元基本工資+600元加班工資+620元社保補貼+280元績效工資,包含工資明細的工資條讓勞動者簽字)。
(一)法定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工傷認定問題
1.務工農民: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工傷;
2.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城市居民: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不能認定工傷。
3.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市居民: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4.其他情形:如用人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否則一律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相應服務費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
(二)服務外包
服務外包,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承包。(承包專項服務的企業是用人單位)
(三)建議
在《勞務派遣協議》或者《承包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承包企業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職責(包括為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等),并制作派遣員工明細清單,由相應單位蓋章確認后交由物業企業留存;同時讓派遣員工簽署文件確認其系派遣員工。
(一)挪用資金
1.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1000萬元以上
(二)職務侵占
1.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
注:侵占,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數額達到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構成侵占罪,依法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三)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如果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成立職務侵占罪;如果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成立挪用資金罪。即職務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的所有權;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
(四)建議
若發生挪用資金或者職務侵占情形,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證據(相關書證、錄音等),并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跟勞動者進行協商,要求勞動者返還資金并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視其挪用資金或職務侵占數額是否達到定罪標準,而分別采取刑事控告或民事起訴措施,最大程度的降低公司損失。另,固定證據后可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