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如果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是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用于其它用途,另一方是不是就不用共同償還了? 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另一方可拒絕償還的情形 1、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2、第三人已經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給夫妻一方,那么這個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償還。 3、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以個人名義借債的一方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如果借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個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另一方能證明一方借債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也不需要共同償還債務。 分居期間一方的債務,另一方是否共同償還? 分居之后情形可分為兩種: 一是分居期間對各自財產的處理由各方獨立行使,無經濟往來; 二是夫妻雖因關系惡化而分居,但彼此仍負有夫妻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 前者一方舉債應為個人債務,后者為履行夫妻撫養義務及子女撫養義務所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責編 楊古月 來源 法律快車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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