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諒我后知后覺反應慢, 完全意識不到啊...... 作為一個知識產權人, 作為一個商標人, 有沒有分分鐘被打臉的感覺! 我一定學了一個假的《商標法》... 《商標法》第11條第一款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該條當然還有第二款 《商標法》第11條第二款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難道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11條第二款? 難道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11條第二款? 難道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11條第二款? 什么? 2016年已經核準注冊兩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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