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最低工資簡述
最低工資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工資制度,是政府調控勞動力市場工資收入分配最直接的政策措施,是提高低收入勞動者勞動報酬最有效的手段。1995年《勞動法》明確實行最低工資制度,2004年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11年河南省政府均出臺了《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省政府令第141號),明確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辦法、參考因素、調整程序及頻率。
河南省根據法律、法規要求自1995年開始實行最低工資制度。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失業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會依照這個標準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兩年調整一次,依據國家規定,最低工資應當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采暖補貼等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等。
《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要求,各類企業向本單位勞動者公示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標準。河南省失業保險金待遇的計發辦法是按最低工 資的80%來計算的, 需要提醒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按照《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依照本規定執行。
二、鄭州市歷年最低工資情況
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鄭州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將統一調整為每月6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7.5元。
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鄭州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將統一調整為每月8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9元。
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鄭州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將統一調整為每月1080 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0.2元。
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鄭州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將統一調整為每月124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1.7元。
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鄭州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將統一調整為每月14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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