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隨著《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對強制猥褻婦女罪進行修改,試圖擴大此罪犯罪對象的范圍,意味著立法者基本承認和保護男性的性自主權。反觀現行《刑法》規定,強奸罪將犯罪對象限定為女性,完全否定男性性自主權,使得刑法條文內部不統一。同時,該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面臨種種困境,因此,對強奸罪進行修改,擴大犯罪對象范圍已經迫在眉睫。本文擬以強制猥褻婦女罪犯罪對象范圍的擴大為切入點,全面論證擴大強奸罪犯罪對象范圍的必要性及修改措施。
關鍵詞 強制猥褻婦女罪 強奸罪 犯罪對象
作者簡介:單吟,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一、“強制猥褻婦女罪”之修改意義重大
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刑修九》草案第十二條之規定,本條本款被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僅論猥褻行為。
3.本罪修改之意義:本罪雖只進行了寥寥兩字的修改,意義卻十分重大。犯罪構成的改變,不僅表露出立法者肯定男性性自主權的基本立場,同時填補了法律空白,能夠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的諸多難題。
(一)充分肯定男性的性自主權并給予刑法保護
縱觀《刑法》立法發展史,婦女和兒童一直是刑法的重點保護對象,而對于成年男子則基本持防范態度。1979年《刑法》雖將同性強奸行為規定為流氓罪,給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保護,但本質上并非出于對男性性自主權的保護,而是為了達到打擊同性戀群體之目的。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二百三十七條和二百四十條分別規定了“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這三條規定中的犯罪對象均限定為婦女和兒童,究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將男性在此三種犯罪中默認為犯罪人,對其進行防范而非保護。在性犯罪中,更是受傳統性別觀念的影響,潛意識中將男性推定為犯罪人。即使社會生活中,男性遭受性侵害的事件頻發,立法者也未承認男性的性自主權,從根本上否定該基本人權。本次修改,立法者將成年男性納入猥褻罪的犯罪對象范圍,直接肯定了男性的性自主權并給予保護,可謂《刑法》在性犯罪規定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能夠解決變性人法律性別界定難的問題
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與人們思想的開放,追求個性與自由的人越來越多,變性人已成為社會中數量龐大的一個群體。當男性變為女性后遭受猥褻時,可否將其視為女性,給予刑法保護?當女性變為男性后遭受猥褻時,是否必須將其視為男性,排除在刑法保護之外?同時,變性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手術并非一蹴而就,如在手術過程中遭受猥褻,又該如何界定受害者性別?這樣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而如何解決此類問題卻無法可依。筆者認為,變性人在術前術后改變的只是外觀也即生理性別,其心理性別并未發生任何改變,人還是那個人。不能僅僅因其生理外觀上的改變就任意剝奪或者賦予其性自主權,從而決定是否給予其刑法保護。發達的醫學技術使得變性人的性別處于模糊狀態,僅僅依靠法律很難設立一個明確的標準對其進行界定。強制猥褻罪的修改,從犯罪對象這一根源上消除刑法在性別保護上的差異,無需對變性人進行性別界定,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性自主權,對公民的基本人權給予同等保護,不僅在理論上站得住腳,實踐中也必將解決諸多難題。
(三)能夠解決司法實踐中男性遭受猥褻時的定罪難題
司法實踐中,男性遭受猥褻的案件頻發且屢禁不止,而由于《刑法》將男性排除在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之外,司法機關對行為人并不能以猥褻罪定罪,受害人的性自主權得不到刑法最基本的保護。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審判人員往往只能以其他罪名對行為人進行懲處,如受害人在反抗猥褻行為過程中遭受一定程度的傷害且其他案件事實符合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時,可定故意傷害罪。然而,男性受害人由于其體力原因,遭受重傷的情況往往較少,因此,實踐中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定罪的案件實為少數,受害人只能轉而尋求民事賠償。歸根結底,無論案件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還是以民事賠償的形式了結,均是因行為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而受到的處罰,受害人真正被侵害的性自主權始終未能得到保護。本罪的修改,有效的填補了法律漏洞,直面此類案件,能夠切實保護男性性權利,使得刑法對男性性自主權的保護實現從無到有的跨越,意義之重大不言自明。 二、 擴大“強奸罪”犯罪對象范圍的必要性
強制猥褻婦女罪之修改實現了性犯罪理論的重大突破,并將有效解決實踐難題,而與猥褻罪同為性犯罪的強奸罪,卻仍遭受著諸多詬病。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這一規定,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婦女,客體僅限于女性的性自主權。這種完全否定男性性自主權的規定,不僅與基本人權理論相悖,司法實踐中也面臨諸多難題無法解決。筆者認為,現行規定的修改和完善已經迫在眉睫,只有及時作出調整,對國情的變化做出回應,才能更好的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矛盾。擴大本罪犯罪對象的范圍,消除性別歧視,將男性作為犯罪對象,充分肯定男性性自主權,并給于刑法保護,不僅在理論上能站得住腳,也能切實解決實際問題,更好的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打擊性犯罪。
(一)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
如前文所述,男性并非本罪的犯罪對象,刑法在本罪中不保護男性的性自主權。換言之,男性遭受了立法上的性別歧視。筆者認為,性自主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無關性別,男性也應享有。刑法作為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對該項權利的保護應當做到兼顧兩方,給予兩性同等保護,消除性別歧視。性犯罪中的男性受害人,應當與女性受害人一樣得到刑法平等的救濟。當然,不得不承認,女性在此類犯罪中往往處于弱勢和受害地位,刑法給予其特殊保護也在情理之中,但若基于對女性的保護就徹底否定男性性權利,將兩者對立起來,未免不妥。唯有將男性也規定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才能從根本上保護男性的基本性權利,這是刑法的基本使命,也是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
(二)解決實踐難題的重要途徑
1.解決變性人性別界定難題。如前文所述,當變性人遭受猥褻行為侵害時,司法機關在強制猥褻婦女罪定罪過程中遇到了性別界定難的問題,同樣,當這類人群遭受強奸行為的侵害時,司法機關也必然陷入這一困境。變性人由于生理外觀的改變,其性別本身處于模糊狀態,法律很難進行準確界定,而確定受害人性別又是強奸罪定罪的前提條件。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沒有明確的標準對受害人性別進行界定,全憑審判人員的主觀判斷,因此,往往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十分混亂。刑法在這類案件中不僅不能給予受害人最有力的保護,還會降低自身的權威性。究其根源,仍在于現有法律規定對強奸罪犯罪對象性別的限制。如將男性規定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從根源上消除性別差異,實踐中就無需再對受害人的性別進行界定,變性人性別界定難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
2.填補男性受害人法律保護的漏洞。男性不是強奸罪的犯罪對象,當其遭受強奸侵害時,行為人無法構成強奸罪。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只能在受害人遭受重傷時,對行為人定故意傷害罪。當受害人所受傷害未達到一定程度或雖達到一定程度但故意傷害罪的其他構成要件不齊備時,行為人即可逃避刑罰處罰。此類案件中,男性受害人處于絕對弱勢地位,在其受到侵害后,未能得到公正對待,故意傷害罪或者民事賠償大多隔靴搔癢,其真正受到侵害的權利未能得到救濟。必須承認,這是刑法保護的盲區。這種法律漏洞,一方面使得受害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遭受極大傷害,另一方面也使得行為人有恃無恐,無形中縱容了此類案件的發生,并越發猖獗。
隨著同性戀人群的增多,同性之間的強奸案件頻發。同時,女性地位的上升和女權主義的盛行,也導致了女性采取各種手段強奸男性的案件逐漸出現并呈現數量上升的趨勢。強奸罪中的男性受害人正在逐漸增多,如果刑法不能及時填補法律空白、彌補法律漏洞,給予男性受害人刑法保護,極易引起受害人及其家屬采取極端暴力的手段進行私自報復,社會危害性極大,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現行刑法制定年代較早,當時的立法背景與現在的國情已有較大差異,當時制定的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生活,因此,必須做出一定的調整和完善,才能更好的規制現代社會行為。將男性納入強奸罪犯罪對象的范圍確實已經迫在眉睫,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此類受害人的性自主權,打擊性犯罪,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三)保持刑法條文統一性的必然選擇
一方面,隨著“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修改,立法者對于男性性自主權的立場已基本確定。刑法承認男性享有性自主權并給與保護。另一方面,刑法中“組織**罪”、“協助組織**罪”中的“**”包括男性向女性、男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務。所謂買賣即是權利義務之間的交換,在**活動中,表現為提供性服務者放棄自己的性自主權而取得他人貨幣所有權。僅從這一點上看,刑法承認男性的性自主權。因此,若強奸罪仍保持現有規定不變,將男性排除在犯罪對象之外,則意味著刑法仍然否定男性的性自主權并拒絕給與保護,這就造成了刑法條文內部的不統一。筆者認為,就刑法條文之間的協調性而言,必須充分承認和保護男性性自主權,將男性納入強奸罪的犯罪對象范圍,這是保持刑法條文統一性的必然選擇。
(四)與國際刑事立法保持一致的關鍵手段
大多數西方國家如法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英國、俄國等均在性犯罪中將男性規定為犯罪對象,在此類犯罪的保護上堅持男女平等,無性別歧視。男性遭受性侵害時能夠像女性一樣尋求刑法的保護,犯罪人不論性別均受到刑法的懲治。此種規定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打擊性犯罪,對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同時,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對同性戀群體給予越來越多的保護,對于男性性自主權的認可也更加堅定。中國作為國際刑法舞臺上的一員,在保持自身獨立性的同時,應當放眼國外,積極吸收他國科學的法律規定,盡可能地填補自身法律漏洞,唯有如此,才能保持自身的先進性和科學性。因此,將男性作為強奸罪的對象,符合國際刑事立法趨勢。
三、 關于強奸罪之立法建議
強奸罪的修改完善迫在眉睫,就具體的修改措施而言,因原條文規定只涉及犯罪對象,故而在修改時也只需在犯罪對象上做出調整。強奸罪的犯罪主體隨著犯罪對象的改變自然改變,女性可以成為該罪的直接實行犯,原特殊主體變為一般主體。具體修改如下: (一)將“婦女”修改為“他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他人**或者強迫他人**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處的“他人”并無性別限制,即可為男性,也可為女性,強奸罪的犯罪對象范圍應基本與其相同。依照《刑修九》草案第十二條之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被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的“他人”也包括男性和女性,取消了原規定犯罪對象的性別限制,擴大了犯罪對象的范圍。
修改后的強奸罪犯罪對象范圍與上述兩條中“他人”所代表的范圍應當一致,包括男性和女性,因此,完全可以參照上述兩條現有規定進行修改。將“婦女”改為“他人”,就能將男性納入此罪犯罪對象范圍內,既改變犯罪對象,也間接改變了犯罪主體,從而改變犯罪構成。
(二)將“幼女”修改為“兒童”
如前文所述,現有法律規定不僅不保護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權,對于未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權也是不予認可和保護的。筆者認為,既然應當從理論上承認兩性性自主權的平等,那么對于未滿14周歲的兒童,應當不論男女,給予同等保護。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奸淫幼女的按強奸罪論并從重處罰,因此,如對犯罪對象進行修改,自然應將未滿14周歲的男童也納入該特殊保護范圍內。故而,“幼女”應修改為“兒童”。
四、 結語
“ 強制猥褻婦女罪”之修改,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立法者的立場,其基本承認男性性自主權并給予保護的態度基本明朗。這一基本立場在理論上無可挑剔,在司法實踐中也必將解決諸多難題,同時又與國際國際刑事立法相接軌,可謂我國刑法在性犯罪規定方面的重大進步,甚至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接下來,應當繼續堅持該基本立場,將這一立法觀念深入貫徹到其他類似犯罪的規定中去,對于最常見、最頻發、危害性最大的性犯罪――強奸罪,應當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擴大犯罪對象范圍、保護男性性自主權、消除性別歧視已經迫在眉睫,唯有如此改變,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性自主權,打擊性犯罪,維護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