軒軒今年11歲了,三年前父母離了婚,他跟著爸爸生活。本來軒軒爸爸有穩定的工作,后來因為工作失誤,被公司辭退了,因此軒軒爸爸就把他放在爺爺奶奶家生活,自己外出打工,很少回家。 跟著爺爺奶奶生活之后,軒軒感興趣的活動也不能參加,更別提輔導功課了,爺爺奶奶只能保證他吃飽穿暖。后來軒軒媽媽知道后想讓軒軒跟她生活,但是爺爺奶奶都不準軒軒見媽媽。 軒軒也想跟媽媽一起生活,他能自己要求變更監護人嗎? (圖為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的劉柏伶律師)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的劉柏伶律師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5條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16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17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也就是說,未成年的孩子軒軒不能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監護權,而應該由軒軒的母親提起變更孩子孩子撫養權的訴訟。 (編輯:康樂 責任編輯:王居蔚 監制: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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