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67歲的胡阿姨在超市結賬時,購物車里有價值56元的商品忘記付錢,結果在出口被超市工作人員攔下說偷東西,要賠償4000元,最后‘還價’到2000元。從超市出來,胡阿姨去吃了午飯,可越想越氣,便報警,希望再與超市協(xié)商,降低補償金額。經(jīng)民警協(xié)商,胡阿姨最終賠償600元。 您認為超市購物56元商品沒付錢,超市有罰款的權利嗎? (圖為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的時曉騫律師)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的時曉騫律師認為: 并不是每個單位都具有罰款的權利,只有得到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才能夠代表國家行使罰款的權利,而且所罰款項也必須上繳國庫而不能留作私用。 本起案件中,超市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超市不可能是法律法規(guī)所授權的代表國家行使罰款權利的主體,其僅僅是私營的市場主體,不僅不能夠罰款,也不能夠隨意搜查顧客身體。胡大姐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已經(jīng)受到超市的侵害,對于超市這種罰款的行為,胡大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并且報警,由國家的公權力機關依法依規(guī)來處理這件事情。 (編輯:康樂 責任編輯:王居蔚 監(jiān)制: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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