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8-29 20:12 星期二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 王春 通訊員 盧青青 原文鏈接:http://www./locality/content/2017-08/29/content_7299338.htm?node=37232 男子陳某與妻子孫某結婚六年竟不知對方比自己大十四歲,后在遷戶口時發現妻子冒用他人身份與其登記結婚,孫某又因感情糾紛離家出走,無奈之下,陳某狀告民政局,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日前,三門法院審結了該起行政撤銷案件,判令民政局依法撤銷婚姻登記行為。 今年34歲的陳某是浙江臺州三門人,2006年,陳某在寧波打工認識了安徽籍的孫某,后兩人相談甚歡,開始談戀愛,關系也趨于穩定。次年8月,兩人去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同年11月,孫某生下了一個女兒。本以為領了紅本本有了愛情結晶之后,兩人的感情會更加堅固,家庭生活更加美滿,但婚姻生活并非想象中那么順利,2011年,兩人經常吵架,感情陷入僵局,孫某也離家出走。 2013年,陳某將妻子孫某找回,后去派出所給妻子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竟發現發妻孫某并非結婚登記證上的“孫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質詢下,孫某道出了實情,稱自己實際年齡比丈夫陳某大十四歲,為了能和陳某結為夫妻,她選擇冒用與陳某同歲的侄女孫某某身份證與陳某登記結婚。知道真相后,陳某非常氣憤妻子的隱瞞行為,但基于多年的感情基礎,他選擇了原諒,并表示只要妻子孫某愿意好好過日子,他既往不咎。但好景不長,2015年,孫某又因夫妻吵架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陳某也心灰意冷。無奈之下,陳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孫某系假冒他人身份辦理婚姻登記,法院無法以離婚糾紛受理。今年4月,陳某一紙訴狀將民政局告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銷婚姻登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和第三人孫某向被告申請婚姻登記時,提供了《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身份證明材料,并親自到被告處申請婚姻登記,被告根據婚姻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審查準予原告及第三人結婚登記并向他人頒發結婚證,其登記發證的行為在法律法規的適用和程序上并無不當。但被告對第三人孫某的身份審查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證明其真實身份,導致孫某假冒他人身份登記結婚,因此在事實認定上有誤,應予糾正。原告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行為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為此,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對原告陳某與孫某某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 專注于婚姻家事繼承訴訟實務研究,分享中國婚姻家庭法制建設及理論研究資訊動態,致力于推動家事訴訟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專業領域內法律職業共同體陽光下業務研討、正當、正常交流的和諧平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