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是虛假宣傳還是違法廣告
案情
今年7月,本局收到舉報信件,舉報Q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網站在“駕校簡介”版塊,使用“為我市規模最大的駕校”的宣傳用語。
經調查,Q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建立了公司網站,該網站首頁上顯示“Q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頁面上顯示“Q市某區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某駕校)成立于2014年8月,為我市目前極少數的公營駕校之一,駕校經營中拒絕掛靠、承包的方式,統一收學車費用。駕校目前有標準訓練場10000多平米,寬敞、舒適的訓練場將帶給您一個好心情。駕校師資力量雄厚,所有教職員工都從**等其他名牌駕校抽調,教學管理經驗豐富,態度好、風氣好、服務質量好、口碑好、合格率高。來某駕校學車是您的理想選擇!在“駕校簡介”版面,顯示“Q市某區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某駕校)成立于2002年1月,是我市最早成立的駕校之一,被評為浙江省首批公眾滿意誠信單位,現有教學訓練場地共20000多平米,教練車97輛,為我市規模最大的駕校。”的宣傳內容。 分歧
辦案機構對此案件的定性產生了以下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定性為使用絕對化用語的違法廣告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性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互聯網廣告的概念,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該案的情形是企業對自身情況進行宣傳,不符合互聯網廣告的定義。同時,也不符合廣告的定義。
其次,僅從“為我市規模最大的駕校”這單獨一句話來看,定性為使用絕對化用語的違法廣告行為,似乎是正確的。但是,從該案的整體來看,則有以偏概全之嫌。
該案當事人在網站上發布的內容實質上是該企業的自身情況,是企業信息,如企業名稱、成立日期、所獲榮譽、企業規模等。雖有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行為,但這是部分和整體的關系。
從全案來看,該案當事人在網站上發布的企業信息有不真實、不準確、虛假、矛盾之處。如該網站首頁的駕校介紹與“駕校簡介”版面中的內容不一致。“駕校簡介”版塊內容中“Q市某區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某駕校)成立于2002年1月”的駕校名稱和成立時間與當事人注冊登記情況不符。網站宣傳“被評為浙江省首批公眾滿意誠信單位”,當事人無法提供材料證明該宣傳真實性,且承認該宣傳是虛假的。網站宣傳“現有教學訓練場地共20000多平米,教練車97輛,為我市規模最大的駕校”,當事人無法提供材料證明該宣傳真實性。“駕校簡介”板塊中的照片不是其自己的,而是套用了另一駕校的照片。
因此,該案定性為虛假宣傳是合理的。
最后,依據《工商總局關于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行為定性處罰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工商競爭字[2013]174號),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定性處罰。該案的定性也是符合上述答復意見的規定。
綜上所述,該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性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管局 程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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