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描述屬實,教師無責,走遍天下不外乎一個理字! 首先,教育權是教師職業的天然權利,無教師權則無教師。這是被社會公認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本人也算熟悉教育政策與法規,都無法替校長找到給教師停職的理由。多說一句,即使要停職,也需要以學校的名義作出,校長無權以校長的職務作出停職決定。 其次,對違紀學生不予教育則是教師的失職。以教師的職責而言,教書育人,育人為首。對違紀學生進行教育批評是正當合法的教育行為,無可指責。 第三,家長無權向學校要人。學生正常離校后,學校一方面無義務進行照看,另一方面也無逐一照看的可能。按照相關法律,家長應該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學校應該予以協助提供有關信息。對于家長來學校吵鬧,嚴重的情況下應按“校鬧'進來處理。 最后,必須申明一點,如果教師在教育的過程中有不適當的言行,那么教師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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