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志就“談話”、“詢問”、“訊問”三種調查措施如何在違紀案件、一般違法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中進行應用,根據案件觸犯紀與法、法與刑的情形,提出了階梯適用的理論,筆者認為這種流程梳理的比較順暢,承紀法銜接時代的習慣性做法之前,啟監察委員會時代監察法(草案)調查措施一體融合適用之后。 筆者基于這樣的理論脈絡,并比較實際承辦監察委員會相關案件中對案件初核階段實際掌控“談話”措施與轉隸前辦理職務犯罪初查、立案階段把握“詢問”、“訊問”措施的不同,深挖“談話”措施背后的法理,與共同轉隸的“監察委新人”進行商榷,期待共同革新辦案思路,運用好“談話”措施,成為一名合格的監察人。 一、不同推理語境之下的“談話” 涉嫌違紀及一般違法人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初步核實調查階段或立案階段的紀檢監察人員進行“談話”時往往要進行歸納推理;然而對于涉嫌職務犯罪的嫌疑人,其行為是否滿足貪污賄賂犯罪要件或瀆職犯罪要件,初查、立案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在“詢問”、“訊問”時往往要進行演繹推理。 歸納推理方式的核心在于,“談話”人員要對涉嫌違紀及一般違法人員行為方式進行“掃描式”“談話”,這的確就像是現實中的談話,在“談話”中搜索被談話人的行為違紀點,對違紀點進行符合六類違紀的概括歸納。 歸納推理要求取證人數量盡可能的多,考察范圍盡可能的廣、考察對象的差異性盡可能的大,最后得出是否六類違紀或一般違法的判斷。而演繹推理在職務犯罪的偵查中,往往以刑法分則第八章、第九章關于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針對性取證,無形中有一種證據結構的法門指揮著偵查人員在主觀與客觀上穿梭。 這就要求的“監察委新人”,轉換思路,了解“談話”措施的基本法理,在談話過程中,思路清晰,更能創造性的綜合運用歸納與演繹兩種思維,兩種調查路徑,打通調查辦案的“不二法門”。 二、不同監察語境之下調查談話 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監察法(草案)擴大了監察范圍,使得監察機關具有全覆蓋的監察能力,線索來源從中央交辦到百姓舉報,監察領域更廣、監察力度更強、監察縱向更深。多樣性的線索來源使得“監察委新人”倍感案件壓力,立案個數這樣的提法已經與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一道成為歷史,“監察委新人”應從“談話”這個規范性語言中找出路。 一是舉報人“談話”很關鍵,舉報人所持的舉報信往往涉及紀律處分條例六類違紀的多個方面,而且表現形式又是多樣的,需要調查人員進行詳實的“談話”,做好“談話筆錄”,逐條列出舉報人舉報內容,讓舉報人逐一確認,在調查時或是將其內容查實,或是將其內容查否,最終查清,實現調查“不出圈”。 二是被報舉報人“談話”也很關鍵,“監察委新人”由于過去長期的“訊問”實踐,在從事紀檢監察實踐中難免產生“訊問”慣性,而對待違紀案件或一般違法案件,適用“訊問”辭令明顯不妥,與“談話”的初衷大相徑庭,與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尺度不符,與“護正樹”、“扶歪樹”、“治病樹”、“拔爛樹”目標不符。“談話”體現了對被舉報人的一種同志心態,以“談話”的方式反映客觀事實,或做出合理解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被舉報人主動交代涉嫌違紀與一般違法的事實,促其悔過。或光明正大,或正其心、正其身。 三、不同嚴格語境之下的調查談話 《紀律處分條例》應用了高度概括和歸納,建立了六種違紀的原則性規定,六種違紀行為明確了紀律“底線”,也是原則“紅線”;刑法關于職務犯罪的規定,是基于規則的判斷,遵循罪刑法定。適用原則要求窮盡規則,但若規則適用與原則相沖突,不符合實質正義時,即當適用刑事法律不能對某一行為苛處刑罰時,《紀律處分條例》也要追求實質正義,當公訴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做出無罪或有罪免于刑事處罰的情況下,也難免要追究違紀人員的紀律責任,這就是紀嚴于法在法理層面的一種追求,保證黨的先進性、國家權力權威性不打折扣。刑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處以刑罰是嚴苛的,但《紀律處分條例》在嚴苛的刑法外,依然對被判處刑罰的罪犯進行紀律處分,違紀人員承擔的是“并罰”責任。 這就要求“監察委新人”去除“小案”觀念,從線索處置階段就要樹立辦案理念,嚴格程序,調查案件事實的“談話筆錄”要具備與職務犯罪中“詢問筆錄”與“訊問筆錄”一樣的標準,并且要更細致、更全面、更深入、更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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