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職官制度已經非常成熟,沿五代舊制。但宋代的官職與其他朝代有所不同,分為官、職、差遣。也就是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以此來互相牽制,細化分工。官,也稱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的各種官稱,如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官,只作為官員的官位和俸祿的依據,又稱寄祿官。職,也稱職名,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實際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員所帶的修撰、直閣等較低的“職”,稱為貼職。差遣是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也稱“職事官”。“差遣”是沒有品級的。“差遣”職務名稱前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舉、提點、管勾(干)”等字,如判尚書省事、知府等。所以,宋朝的知縣、知州、知府是沒有品級的,只是掌管一方事物的一份職務。 宋代的地方行政機構與其他朝代也有所不同,大致分府州、縣兩級。在朝廷和府州之間,為了便于管理,設“路”,掌管大區的財政、軍事等。在路一級設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提點刑獄司(憲司)和提舉常平司(倉司),統稱“監司”。府州一級直屬于朝廷,單因不同的地區又分府、州、軍、監四種不同的命名。政治地位特殊或地理位置特殊的地方設“府”,如東京開封府、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等。管理的長官稱知府。基本上對應今天的北京、上海、廣州等重點城市的市長。州,即在天下劃定的其他一級地方行政區,州長官即為“知州”。知州基本相當于如今各省的省長,掌管地方政務。“軍”的設置是為了更好的管理軍事重地,故有的直屬于路,有的地位與州相同,有的隸屬于府州。監為管理礦冶﹑鑄錢﹑牧馬﹑產鹽區等而設﹐兼理民事,地位與“軍”類似,有直屬于路,也有比較低的。縣級政權是宋朝的基層政權,縣都屬于州、府及州級軍、監,朝廷任命的縣級長官稱“知縣”,以“選人”任縣長官則稱為“縣令”。縣有大小,知縣的官職也就相當于如今的市長或是縣長。每個朝代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地方職官的設置、稱呼、職能等都千差萬別,也只能依據職務大致類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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