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情形 | 法律規定 |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備注: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3)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至四款:“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
3、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 《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
4、遺囑內容涉及被處分過的財產 | 立遺囑人在處分遺產時,應當保證對所處分的遺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且該遺產未處分給他人。 |
5、遺囑內容涉及無權處分的財產 |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8條:“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
7、遺囑未為特定弱勢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 《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
8、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
9、他人書寫自己簽名的遺囑無效 |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
10、特定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
11、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失效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
12、利害關系人見證的代書遺囑無效 | 《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二至三款:“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6條:“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
13、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導致遺囑無效 |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
14、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 |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
15、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 |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
16、內容不清、自相矛盾或無法實現等 | 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 |
備注:遺囑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處理 (1)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2)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3)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最高;遺囑效力次之,法定繼承效力最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