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最愛你的人離開了,繼承關系就開始了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腰包”也越來越鼓,特別是北京房產價值的激增,自己百年之后,財產如何處置,成為廣大老百姓普遍關心的問題。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如父母健在,其房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個人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的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的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訴訟中要提供的證據材料: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不動產的產權證明或其他財產權利憑證;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有其他無法取得的遺產線索,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查清遺產范圍。 為避免日后子女等為爭奪財產而起沖突,大多數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對財產分配做一安排。但法官承辦遺囑繼承的訴訟糾紛的過程,經常遇到對于遺囑不符合法定條件或存在瑕疵等問題。這樣的問題往往導致遺囑繼承中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下面我們對遺囑的一些基本事項進行概括總結。 1 遺囑只能處置自己所有的財產 案例:李某立遺囑將自己的一套大房子和50萬元存款留給小女兒,另一套房給大女兒。李某死后,小女兒拿著父親的遺囑向母親要50萬元存款,并要求將房產證過戶到自己名下。母親不同意,起訴至法院,結果勝訴。 按照《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只能處理自己的個人財產。關于個人遺產的范圍界定,《繼承法》第3條作了明確規定。兩套房屋和50萬元存款屬于李某與妻子的共同財產,李某對于屬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財產是無權處理的,只能處理上述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 2 六類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六種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3 無能力繼承人應保留遺產份額 案例:何某是高級白領,比較富有但沒有生育能力。通過人工授精,妻子順利產下一女嬰。后何某與妻子和女兒的感情發生裂痕,便立一遺囑,明確死后自己的個人財產全部歸父母所有。誰知女兒5歲時,何某真的意外死亡。何某父母依據兒子留下的遺囑主張繼承何某名下的兩套商品房、兩輛小汽車和100萬元存款的一半。妻子不同意鬧上法庭,結果法院判決何某留下的遺囑無效。 何某在遺囑中只處分了屬于他個人所有的財產,為什么會無效呢?因為公民雖然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指定法定繼承人中部分繼承人繼承自己的全部財產,而剝奪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但是,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何某女兒屬于何某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在遺囑中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 形式要件應合法 案例:趙老太有3個兒子,都不孝順。倒是鄰居家的女兒,對她非常關心,老人覺得鄰居的女兒比自己的兒子還親,便親手寫了一份遺囑將自己的一套舊房子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給鄰居的女兒。3個兒子不服,官司打到法院,結果是鄰居的女兒敗訴。 為什么趙老太的遺愿實現不了呢?原來,趙老太書寫遺囑時沒有寫上日期。按照法律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親筆簽名,還要注明年、月、日,缺少一樣則無效。 歌曲《時間都去哪兒了》中唱到:“時間都去哪兒了?還沒好好感受年輕就老了,生兒養女一輩子,滿腦子都是孩子哭了笑了……”這樸實無華的歌詞,將父母之愛表達的震撼人心。在父母過世后,兄弟姐妹之間在法庭上針鋒相對的唇槍舌劍,斤斤計較的討價還價,父母的在天之靈也不會安心。 在繼承糾紛中,當事人雙方往往是兄弟姐妹,甚至是父母親人,這樣的案件如果硬性進行裁判,通常會影響雙方當事人的親情。而本著手足間互諒互讓原則的調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這種損害,挽救親情,同時也可以盡快地解決糾紛,避免當事人陷入長時間的訴訟紛爭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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