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筆者曾以甘肅漢簡和云夢秦簡的比較研究為題,對發現在兩地的簡牘進行了簡單的對比。只是當時未曾進行深入的討論,結論太為淺顯。但是今天看來,對兩地簡牘進行比較研究仍然是一個很好的題目,對于探討“漢承秦制”是很有幫助的。而《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的出版,則為探討漢承秦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環節,因為云夢秦簡反映的是秦和秦以前的制度,代表了中國封建制度的雛形;甘肅漢簡則是以漢武帝以后的邊塞屯戍文書為主,代表了已經成熟的漢代制度。而其間由秦到漢的演變時間則是一端空白。如果說這一端空白可以成立的話,那么《張家山漢墓竹簡》的出版正好填補了這一缺環。因為涉及的問題太多,這里僅選出幾個有代表性的問題略加闡述。錯誤之處,請方家指教! 一 敦煌漢簡中有一條簡文,在沒有《二年律令》之前,雖然知道其是一條關于使者的律文或規定,但是如何理解仍然是個難題,因為其中的文義不太好理解。簡文是: 律曰諸使而傳不名取卒甲兵 禾稼簿者勿敢擅予 ·敦2325 就本簡而言,律令的性質已經由其自身的說明了。前一段明顯是有關使者的規定,只是“取”字以后的文義就難理解了。“取”字究竟包括那些內容呢?是指取“卒甲兵禾稼簿”,即有關戍卒、甲兵與禾稼文書;或是取卒、甲兵、禾稼和簿;或是取卒的甲兵禾稼簿,即有關戍卒甲兵禾稼的記錄文書。 屬于《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6有一條簡文同敦煌漢簡的記錄大體相當,簡文是: 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為,非所聽勿敢聽。諸使而傳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 以本簡記錄可知,其初衷是出于對官員職權的限定。官員各司其職,屬員僅受其官吏制約。官吏不是其職掌的事不能過問,下屬非其長吏可以不聽從指揮。使者為一時過往官吏,對沿途多有打擾。因其權力較大,沿途地方不敢得罪,所以他們可以用各種借口,沿途索要各種器物,其中包括戍卒、甲兵、禾稼以及文書。從這種意義上理解,“取”的包括范圍自然要包括其后的所有物品。這一點同我們前面假設的第二層含義是相符的。所以,《二年律令》一書的作者在進行標點時,將卒、甲兵與禾稼志分別進行標點。只是沒有將“志”同前面的器物分開來理解。既然“取”的范圍很廣,那么為什么不把“志”單獨理解呢?這一點只是我們的不同看法而已。 《二年律令》的記錄以律的形式出現,為我們認識和了解敦煌漢簡的簡文提供了很好的參考材料,反過來,敦煌漢簡中“簿”字的應用也為“志”的理解提供了幫助。當然這里不敢武斷地認為“志”作為“識”與“記”的理解就是出于有敦煌漢簡的這一條簡文。不過,敦煌漢簡這條簡文的存在至少是給人們認識《二年律令》的簡文提供了幫助。 《二年律令》以《置吏律》告訴我們了敦煌漢簡這一條簡文的用途,現在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它本來是約束出行使者的一條律令。當然,在東西交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敦煌,特別是疏勒河流域的漢塞烽燧,沿途接待的使者要高于一般地區。而這一地區出現的使者又都與出使西域有關,自然他們要官氣十足,對沿途的要求自然也會十分苛刻。既然這樣,這一條關于使者的律文在這一地區也就十分自然了。 《二年律令》中出現的這一條簡文,再現了漢代法律制度發展的軌跡,為研究漢代的法律制度與法律發展史提供了重要的線索。 二、漢代傅籍制度 漢代傅籍制度,歷來對之有不同的說法。縣泉漢簡有關于漢代傅籍制度的記載,這條簡文是: 平望騎置一所,吏一人,小未傅三人,馬三匹。 騎置是漢代郵驛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規模誠如簡文記載的這樣,規模是很小很小的。簡單地說,每個騎置僅有一個官、三個兵和三匹馬。從效谷縣騎置設置數量的多少與置的比較又可以看出,騎置設置的大體距離。從現有的資料看,效谷縣在漢代設有兩個置,騎置有四個。“小未傅”當是其中重要的工作人員,“傅”字就應該從漢代傅籍制度上取理解。關于漢代傅籍制度的記載史書有兩種:一是說民年二十傅籍,一說民年二十三傅籍。出處為: 1、故疇人子弟分散,如淳曰:“家業世世相傅為疇。律,年二十三傳之疇官,各從其父學。”《史記》卷〓《歷書》 2、五月,漢王屯滎陽,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服虔曰:“傅,音附。”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漢儀注》云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陳;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嘗傅者皆發之。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師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服音是。”《漢書》卷一,高帝紀 3、二年冬十二月,有星孛于西南。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師古曰:“舊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為異制也。傅,讀曰附。解在《高紀》。”《漢書》卷5,景帝紀 “傅”,根據顏師古的解釋,“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就是一般百姓在到一定年齡后,就要登記在一種文書中,作為國家與政府征發徭役的依據。并且根據上面的注釋,漢代關于傅籍的年齡有一定的變化,早期是年二十三,景帝二年后變成了二十。 《二年律令》中也有關于漢代傅籍的律令,律令的名稱就叫《傅律》,具體的記錄了漢代傅籍的各種有關情況。簡文是: 當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烏者,以為罷癃。簡363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自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 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簡364、365 簡363,用今天的話說就是對殘疾人的優待,當時叫“罷癃”。“不更”是漢代二十等爵制的第〓級,大夫和五大夫分別是當時的第〓級和第〓級,上造是第〓級,公士是第〓級,公卒是第〓級。卿是對爵位在第〓級爵以上的通稱。 由《二年律令·傅律》所記可知,如淳所引“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其文當有所本,只是兩者間又有一定的出入。如淳所引律作“滿”,在今天見到的簡文上作“盈”,并且現在的簡文上還包括有對相貌丑陋人的優待。不僅如此,關于漢代傅籍制度的記錄,也為我們認識原來的漢代制度提供了十分珍貴的資料。即在高后二年的律令中,關于漢代傅籍年齡的區別還有同百姓爵位的高低有關。高爵位者,傅籍的年齡就要小一些;爵位高的,傅籍的年齡就大一些。這種制度的出現無疑同漢代初年獎勵軍功爵有關。傅籍年齡在受爵位影響外,還告訴傅籍年齡并不僅僅是原本史書記錄的兩種。 三、漢代的郵與置 在縣泉漢簡發現以后,伴隨著有關縣泉漢簡以及縣泉置遺址的報道,關于漢代郵驛制度的研究,曾經一度為許多學者重視。概括起來可以歸納為漢代對郵驛的稱呼,郵驛系統的具體組織形式(驛置設置距離)等。,《二年律令·行書律》則為我們重新認識漢代的郵驛提供了全新的資料。具體簡文為: 簡1、十里一郵。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郵。 簡2、一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減。令郵人行制書、急書,復,勿令為它事。畏害及近邊不可至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北地、上、隴西,卅里一郵;地險陜不可郵者,得進退就便處。郵各具席,設井磨。吏有縣官事而無仆者,郵為炊;有仆者,假器,皆給水漿。 簡3、復蜀、巴、漢中、下辨、故道及雞中五郵,郵人勿令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芻稾。 簡4、發致及有傳送,若諸有期會而失期,乏事,罰金二兩。非乏事也,及書以具,留弗行,行書而留過旬,皆盈一日罰金二兩。 簡5、不以次,罰金各四兩,更以次行之。 簡6、書不急,擅以郵行,罰金二兩。 簡7、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郵吏居界過書,弗過而留之,半日以上,罰金一兩。書不當以郵行者,為送告縣道,以次傳行之。諸行書而毀封者,皆罰金一兩。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毀封,縣刻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 簡8、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 簡9、■行書律 以上律令具體由14條竹簡組成,收錄在《張家山漢墓竹簡》的第169-171頁,簡號是264-277。每條簡文用字或多或少,少者為簡277僅“行書律”3字,多者42字。所謂“二年”,根據相關的考證,即指呂后二年(BC186年)。其所處的時代決定了它是由云夢秦簡《行書律》向西漢中后期居延漢簡,特別是懸泉漢簡所及郵書管理制度的重要過渡環節。它的發現與出土則為漢代郵驛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十分珍貴的資料。 首先是漢代郵驛機構設置距離的問題。在現有的研究過程中,人們從居延漢簡和懸泉漢簡的“驛置道里簿”已經知道了漢代郵驛機構設置的距離是有一定出入的,并不像史書所記的“十里一郵”或“三十里一郵”那樣非常標準,其間的距離遠近相差很多。如懸泉漢簡出土的簡90DXT0214①:130,置與置之間的距離最遠者是99里,最近者僅有35里(注居延漢簡T59:582)。置與置之間距離的遠近出入,在沒有《二年律令》之前人們可以根據文書的實際記錄去推斷,只然缺乏十分完美的證據。現在就不一樣了,因為漢朝初年明文規定,置與置之間的距里是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可遠可近的。法律條文的出現,自然就解決了有關漢代郵驛機構設置距離的爭論。 其次因《風俗通》所記引起的有關“漢改郵為置”的爭議。 本文原名《<二年律令>與甘肅漢簡——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札記二年律令>二年律令>》,載于《隴右文博》2004年第2期,現略加修改推出。感謝作者授權!引用請查閱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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