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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篇:司法的溫度——怎樣讓當事人在每一個案件中感知到公平正義

     止難爭 2018-04-10

    細節決定成敗,與當事人打交道的審理過程更是如此。

    ——法徒

    引子

    驚聞十堰法院慘劇,雖時隔月余,但心情仍無法平復,總覺得自己應當做些什么?思前想后,或許一些接待當事人的微薄經驗能夠給處置突發事件經驗有所不足的法官以啟發。于是,敲兩個文字,為庭審失控、當事人難纏而傷腦筋的法官同仁們給些建議,希望能有所幫助。

    一、了解你的當事人

    了解你需要工作的對象,才能了解你的工作。

    ——法徒

    根據多年的信訪接待和案件審理觀察,當事人負面情緒的積累和爆發還是有跡可循,大致遵循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引發期。這個階段,往往是某人因為某事件與另一個人或一群人(包括一些組織)發生了誤會、(被)傷害或者其他不愉快。發生了矛盾,這時人就會有生氣、焦慮、興奮、緊張、恐懼、悲傷、嫉妒等情緒。

    第二階段:發酵期。這個階段,往往是矛盾產生后在短時間內沒有辦法得到解決,如通過自己的方式解決不了,或者干脆根本沒有什么妥善的方式可供解決(比如被泰森咬下了耳朵上的一塊肉,這時你肯定沒有辦法通過單挑或群毆的方式找回場子)。這時,引發期的情緒就會出現分化,正面或積極的情緒,如興奮等就會逸散,而負面或消極的情緒,如生氣、焦慮、緊張、恐懼、悲傷、嫉妒等就會積累下來。不僅如此,如果心理感受個人無法自行排解、宣泄,由于個體自己的心愿無法得到實現,矛盾未能排解,人就會有負面情緒的放大——挫折,進而通過記憶回放和想象(情緒反芻),這些負面情緒仍在不斷強化。

    第三階段:爆發期。這個階段,往往個體對某些矛盾的負面情緒通過內在消化、積淀無法排遣,通過發酵到達了無法自控的階段。這時,個體對矛盾已經產生了無法容忍,不得不通過積極手段尋求解決(解決方式往往已經不限于矛盾本身,而帶有一定的報復性質),通常此時,負面情緒已經放大到極致,且加入了失望、孤獨、無助、心力交瘁等其他負面情緒。由此,解決矛盾的代價或許更為激烈、高昂,解決心結的方式無疑也需要更為多元、立體。訴訟中無法冷靜面對矛盾的當事人,無疑,屬于爆發期。

    第四階段:舒緩期。這個階段,由于個體淤積的負面情緒得到了較為充分的宣泄,人往往會對事件有一個全面的反思,從整個事件的過程中獲得一些經驗、教訓或者體悟。一些人心結得到解開,整個人的情緒恢復到初始的良好狀態,當然也有一些人認為預設的結果與現實格格不入,可能又回復到發酵期,始終無法走出負面情緒的狀態。

    法官的任務:將爆發期的當事人盡快在訴訟中進入到舒緩期,幫助他們找到癥結,解決矛盾,認識自身,從而早日擺脫涉訴矛盾引發的負面情緒。


    二、法官對待當事人的十大禁忌

    言非法度不出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

    ·楊炯

    很多時候,法官在不經意之間已經給自己的案件設置了重重障礙,或許是一句不冷不熱的大實話,或許是開小差時的一個笑容,或許是與一方代理律師的熱情問話……而熱切盼望法官給自己主持公道的當事人心中,或許就是冷嘲熱諷,或許就是心不在焉,或許就是枉法裁判……我在庭審和裁判文書評查過程中,確實也發現了很多有意思的事兒。這里,結合自己的司法實踐,也來總結幾條供大家參考:

    禁忌一:有事沒事訓斥,有理沒理說教

    一些法官特別是資歷比較老的法官,往往有著批評當事人的習慣,甚至不看看對象。我還記得自己剛剛進入法院做書記員的時候,為了學習其他資深書記員怎么記筆錄的,經常去檔案室翻閱已結案件的檔案材料,曾經看到某位法官的談話或庭審記錄千篇一律在開頭時就是訓斥當事人多少分鐘。當時我就驚呆了,覺得這個法官很威風,現在想想,多半是這位法官的書記員已經無數次聽到了這種重復,有些無聊又有些惡趣味的做了如上記錄。

    有些法官無論什么案件,不管是家是糾紛還是商事糾紛,都要義正言辭地說一些與審理無關的言辭,以示法官的威嚴訓誡。殊不知對于商事案件中的商人而言,這些言辭更本不起任何正面作用,往往還不如一句愿賭服輸來的管用。

    有一些法官無論面對是當事人還是律師,也都是一樣的諄諄教導的說辭,殊不知或許有學歷層次比較低的當事人吃法官這一套,但對于專業的律師代理人而言,其注重的是效率與專業,哪里有心情或者義務來聽你法官這些個擺譜式的訓斥或者勉勵。即便裝作一副受教模樣,那也是屈服于審判權力而非法官的業務權威,說不準心里還在膩歪,這個法官水平真水

    試想當事人剛剛在法庭上坐下來,或者剛剛開口說了兩句話,等候他的不是法官認真的傾聽,而是劈頭蓋臉的一通批評或者說教。批評的對,當然頂多有些委屈,性格脾氣相對比較好的當事人或許還能接受;如果批評的不對或者有出入,那換作誰心里也是會有想法的。再說,法官的說教有什么特殊效用么?沒有,因為事情已經發生了,當事人現在就是惶恐地等候法官大人幫他解決問題。可想而知,如果當事人或者律師十分抵觸這種說教或者訓斥,接下來的審理活動的配合程度。

    禁忌二:不講技巧地阻止當事人發言

    看過一些庭審矛盾激化的案件,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因為法官一再的阻止當事人或代理人發言。不可否認,很多案件中代理人或者當事人十分啰嗦、抓不住重點,而且不愿意聽從法官指揮,甚至有一些代理人(特別是一些非本地的律師)喜歡通過與法官強詞奪理、不聽從庭審指揮的方式,來博取委托人的贊同。這時候很多法官,一般會非常直接的,或者再三地打斷這個當事人或代理人發言。升級到一定次數,這個談話或者庭審就已經沒有辦法進行下去了,因為充斥在法庭上的不是智慧的閃光,而是濃濃的火藥味兒。

    曾經看到過一份錄像,一位年輕的法官在法庭上拼命地、頻繁地敲著法槌,要求代理人不得再行發言,而旁聽群眾卻每次緊隨其后的起哄、鼓掌,后來該代理人拍案而起,指責法官剝奪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并要求回避。這個案件的庭審效果可想而知,最后案件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發展轉變成一方當事人與法官的矛盾,而且十分的激化。當然,這個案件最終的判決要求回避方當事人是十分不服氣的,其上訴的最主要理由也是法官偏袒對方當事人,剝奪其陳述與抗辯權利。

    禁忌三:與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直接開展辯論

    經常在法庭里邊出現這樣的一種奇觀,雙方當事人之間并沒有激烈地展開辯論,而是其中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跟審理案件的法官大眼瞪小眼,辯論得面紅耳赤、熱鬧非凡,最后,往往以法官敲法槌阻止這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再次發言而告終。這種事情往往是法官比較喜歡發表自己對案件的看法而引發的,如果這個法官的觀點得不到認同,當事人當然會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想糾正法官的這些看法。有些法官比較謙虛,或者會認真聽一聽當事人或代理人說的有沒有道理,但很多的法官卻認為:我已經把觀點亮明了,你居然還在法庭上唧唧歪歪,絕對是不給我面子。于是,上一幕的情景就一再的上演了??梢灶A見的是,接下來的庭審活動將是怎樣的一個場面?法庭上不再有法官,而是由雙方當事人一對一單挑變為了法官加入一方當事人的兩對一群毆。

    禁忌四:對有爭議的事實不及時追問或限期舉證

    所謂有爭議的事實一般是分為兩種,一種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對相關的案件事實有爭議,另一種是法官認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在客觀上仍存在一定的爭議(不合常理)。絕大多數案件主要的爭議點都集中在關鍵事實上,如果對這些事實沒有用打破砂鍋問到底的方式來進行詢問當事人,往往會讓案件陷入被動。

    被動之一:當事人說謊的余地大大增加。比如說民間借貸一個比較常見的一類問題,被告抗辯其在出具借條后曾經有多筆還款,但原告沒有完全把這些還款剔除出本案的訴訟范圍。那這時候至少應當追問:被告究竟是有多少筆還款,每一筆還款對應著哪一筆借款?歸還的利息還是本金?這些還款有沒有對應著其他的本案之外的經濟往來?相關具體的打款證明在哪里?如果是現金交付的,那為什么在很接近的日期里又要繼續向原告借款……

    當然,具體追問的問題還應當根據個案不同的情況進行設計,很多的設計都應當隨機應變,沒有辦法預先估計。一旦法官沒有追問的到位,很多當事人就留有了很大的說謊余地,而且也留有了很大的圓謊余地。一些說謊的當事人往往會說:當時法官沒有問,所以我說的只是我對上個問題的理解,但不是今天法官你所問的這個問題。

    被動之二:談話庭審次數人為增多。很多爭點問題如果沒有及時追問固定的話,會留有很多瑕疵,這些瑕疵匯總起來往往會導致案件基本事實或關鍵事實沒有查清。很多法官就是在寫判決書的時候,突然發現居然存在這么多問題。于是,無奈再次開庭,雖然上一次庭審時他已經宣布過庭審辯論結束。一趟一趟的庭審,也會讓雙方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處事能力產生質疑。

    被動之三:當事人舉證和質證深入無限循環的死結之中,案件審理期限越來越長。舉證期限由法定和指定,我們往往重視法定的舉證期限而忽略了指定的舉證期限。殊不知指定的舉證期限高于法定的舉證期限,法官完全應當,因案至制宜對每個當事人甚至每一個案件事實限定舉證期間,包括限定發表質證意見的期間。

    禁忌五:與一方當事人表現出親密的關系

    當事人對法庭上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十分在意,一些當事人對法官過于嚴厲的言辭倒并不是特別的有意見,但如果法官對一方當事人表現過于嚴厲,但對另一方當事人表現卻又十分友好甚至是親密。這時候,被嚴厲的一方不免心中會有很多聯想,以至于庭審中法官的一些正常管理或指揮也會被這個當事人認為是對自己的刁難。因此,對雙方當事人一碗水端平,至少在形式上法官也必須要做到,否則真的是自找麻煩,而且真的是一種不必要的麻煩。

    我曾經就經歷過這樣的一件事情,有一次去法庭開庭,因為提前到了,在走廊里遇到一位比較熟悉的律師,雙方互相打了招呼還寒暄了幾句。沒成想隔了幾分鐘走進法庭才發現,那位與我寒暄打招呼的律師居然是我案件當事人的代理人,偷偷地看了一眼對方當事人,果然臉色已然是非常的緊張和嚴肅。我心中暗道不好,于是趕緊改變策略,非常主動地和這名當事人及代理人打招呼,還高度表揚了在法院沒有主動傳喚當事人本人出庭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夠堅持出庭的舉措。幾頂高帽送過去之后,這名當事人和他的代理人表情完全放松了,接下來的庭審大家也都非常的順利和愉快。當然,這也是我能夠及時發現這個情況,如果當時沒有注意到這個細節,估計這個案件就有可能會比較麻煩。后來我吸取教訓,但凡是在法庭里,即便是遇到非常熟悉的律師或者當事人,我都一言不發,頂多是保持微笑。

    禁忌六:說一些自己根本做不到的狠話

    一些法官在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不聽從庭審指揮的時候往往會說一些狠話,一方面表示出自己的反感和憤恨,另一方面也希望通過這樣的一種言辭給當事人或代理人一些壓力??墒?,過猶不及,放狠話的效果往往適得其反。究其原因,因為我們所放的狠話往往是自己根本沒有辦法做到的。比如說動不動要拘留,動不動要罰款,而大家都知道,拘留和罰款這種司法懲罰措施是需要院長簽發批準的。因此,被唬住的,往往不需要通過這樣的狠話就能教育的當事人;而唬不住的,就更加認定這個法官是沒有水平的。

    禁忌七:對當事人呼之即來喝之即去

    有一些明明很小的事情,通過電話確認完就行了,即便是一些關于程序的問題頂多讓當事人出具一個書面的確認函即可??墒怯幸恍┓ü賲s不這么想,他們往往是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到法院來,可到了法院,法官往往又很忙碌,沒有時間立即來接待,于是就讓當事人或代理人這樣干耗等候著。來訪的人怨氣肯定會越來越重,雙方之后的配合度會怎樣完全可以預計。

    禁忌八:自己違反法庭規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樣,嚴于律人也應嚴于律己。有些法官對于當事人在庭上接聽電話或者隨意進出非常的憤怒(也包括我本人),往往會因此大發雷霆,但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卻又顯得十分的隨意與自然,隨意的接聽電話,談笑風生。殊不知,雖然當事人在法官判決之前敢怒不敢言,但是對這樣的法官心里非常不舒服,認為言行不一,一旦最后的結果對當事人不利,這樣的不良情緒也會代入到對裁判結果的感官上去。

    或許有法官會說,哎呀,如果是非常重要的領導打電話,我不接肯定不好。那這個時候怎么辦?好辦。首先,現在的智能手機在拒絕接聽電話或無人應答時都有回信選項,如果細膩一點兒,甚至還可以自定義一個現在開庭,不方便接電話,稍后回復的信息,拒絕或無人接聽時,打電話的人就知道被打電話的法官正在開庭,當然就會諒解。其次,如果開庭時間比較長而未接電話確實比較重要,那法官可以趁著開庭的恰當節點,往往是質證開始前或者結束后或者是一個新證據提交的時候,宣布休庭若干分鐘,這樣就可以從從容容地回復了。

    禁忌九:言辭粗魯,行為粗鄙

    我們有些法官不拘小節,雖然并不是什么大問題,但卻往往影響了他承辦案件的審判效果。比如:衣冠不整的、不分場合抽煙的、二郎腿邊翹邊抖的、衣服皺巴巴臟兮兮的、面帶輕蔑的、渾身酒味兒煙味兒的,等等諸如此類?;蛟S有些同志認為,這真沒什么大不了,可放在當事人眼里就是完全不一樣的感覺。因為當事人認為法官手里攥著案件,他的一言一行都會有某些信息的發送,當事人也在觀察,察言辨色,看看你法官究竟是怎樣的一種人,或者說他能不能通過你這種性格找到案件之外的突破點。

    禁忌十:忽視當事人或代理人的案件知情權

    一些法官十分不愿意將所有案件情況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公開,別說主動將涉案證據送交當事人或約定當事人來領取了,甚至當事人或代理人申請查閱卷宗時還設置種種障礙。似乎當事人多閱卷就是一個很大的麻煩,甚至會超出法官的順利掌控。

    曾經就有法官詢問我當事人在開庭結束后是否可以申請查閱并復印庭審筆錄,當時我就覺得十分奇怪,反問為什么不可以呢?說是因為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并復印庭審或談話筆錄。我翻了一下《民事訴訟法》,果然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僅作了原則性規定,一方面授權當事人、代理人可以查閱案件材料,另一方面,具體查詢的辦法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規定。再查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雖然明確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閱、復制庭審筆錄以及有各種其他證據材料,但對于法院制作的談話筆錄、詢問筆錄并沒有羅列在范圍之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該司法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限于案件審判卷或執行卷……”,那如果案件材料尚未入卷,是不是就不具備查詢的前提條件了呢?那筆錄究竟是什么?

    筆錄是訴訟過程中法院為案件審理需要制作的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是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在卷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法官歸納總結案件、與當事人進行溝通的客觀記載。筆錄本質上應當屬于證據,也應當入卷,至于說尚未入卷尚未歸檔并不是當事人或代理人查閱相關訴訟材料的實質性前提條件。“限于案件審判卷或執行卷”應當理解為凡是需要入卷的案件材料,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有權查閱、復印。這里我們還需要進一步論證庭審或談話筆錄當事人或代理人查閱與復印的可能性與必要性么?當然是不證自明的。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卷宗材料包括訴訟中形成的不涉及到審判秘密的材料提供方便,是法院和審理法官當然之義務,也是促進當事人和代理人盡快了解案情、進入角色的重要途徑。我們不應去阻攔,更應當是提供便利。此外,對于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如果需要對方當事人質證或提供意見的話,也應當提前寄交或照會來取,從而盡快壓縮質證期間,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


    三、如何面對抓狂的當事人?

    一念成佛,一念成魔。每個人的心里都有惡魔,我們需要的是讓它自己找個恰當的機會悄悄地溜走而不是強行的把它釋放出來。

    ——法徒

    (一)傾聽

    做一個好聽眾,鼓勵別人說說他們自己。

    ——戴爾·卡耐基

    當事人來到法院,不管是主動的來當原告還是被動的來當被告,總有其不得以的苦衷,總有其無法解決的困惑。有的人究其一生從未進過法院的大門,特別是對于從未與打過交道的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被賦予了想象中的威嚴、莊重甚至是恐怖。我們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同志可能覺得很搞笑,會不會這么夸張?。空娴挠?,從我接待無數親朋好友法律咨詢的親身經歷,沒有哪一個非專業人士面對訴訟會不誠惶誠恐,對命運的不可知感充斥他們的思維。所以,當其糾結千萬、轉輾無眠后決定起訴或不得不應訴后,其堆積的情感、情緒往往已經不知不覺地影響到當事人的行為習慣,舉止言談。這些人群無一例外,需要傾訴,特別是需要向專業人士的傾訴。

    那我們來看看這些需要傾訴的人有沒有合適的專業的傾訴對象呢?

    律師么?律師大多由于其工作性質的關系,對于大客戶一般會不吝時間成本,但是對于需要絮絮叨叨排遣不良情緒的中低端散戶,這個待遇往往是享受不到的。經常聽一些律師朋友說遇到一個奇葩當事人,如何難纏、如何矯情、如何小氣、如何胡說八道……然后,被退回律師費用請另請高明了。當然,不能排除也有一些同情心比較泛濫的律師,對于當事人也是比較耐心,但是,同情心泛濫的另一面是主觀性、傾向性明顯,與當事人一同抹眼淚甚至抱頭痛哭的律師也是見過。

    但是,絕大多數當事人畢竟都是散戶,一輩子可能只打一場官司,在尋求代理人的過程中,他們的絕大多數人并未得到妥當的情緒宣泄,反而更加不安。為什么呢?因為小農式狡黠的心理不同程度的存在于我們心里,更何況有著緊迫利益訴求的當事人(或準當事人),貨比三家是少不了的。這時候,問題來了,因為出于對專業的驕傲,每一個律師對他所理解的某個問題都會作出自己的理解,給出大致的訴訟方向及訴訟風險評估,而這些建議往往存在差異,甚至是截然不同的結論。這時候,當事人往往會抓狂,內向一點的會憋出內傷。因為一旦他想質疑,會被律師用一大堆專業術語或號稱與其熟悉的法官名字狂轟亂炸,然后,當事人必然會更加凌亂了。

    因此,總的來說,律師多數情況下不能成為當事人的好的傾訴對象。

    于是剩下的,或許只有也只能是不得不接受案件、不得拒絕審理、不得拒絕接待當事人的法官了。再于是,想要讓積累了無數負面情緒的當事人安靜下來,冷靜下來,唯一的途徑就是:先讓他把所有的悲傷、惱火以及困惑好好地說出來,說出來了,也就意味著他開始從負面情緒的爆發期轉入舒緩期了。

    這時,法官唯一需要做的,不是滔滔不絕,不是建議意見,而是靜靜地傾聽。

    (二)方便

    一毫之惡,勸人莫作;一毫之善,與人方便。

    我曾經接待過一個信訪人,至今映像深刻。他大致需要反映的案情已經記不起來了,但卻清楚記得他說:“你們法院就喜歡折騰我們當事人,明明可以立即做好的事情,偏偏要當事人跑斷腿。法官都不是好東西,故意刁難當事人?!蔽耶敃r很驚訝,說不可能啊,怎么會無緣無故刁難你呢?一出此言,他暴跳如雷:“為了這個案件,我立案去一審法院來來回回去了三次,說是這個材料不對,那個材料不齊,交訴訟費又去了一次。好不容易立上案了,又說要訴前調解,又去了一回,調了幾分鐘對方說不同意就結束了,于是說再等等,換法官和我談。一等等了半年,終于開庭了,第一次沒有開完,又是第二次,第二次還是沒有開完,又去了第三次,總算開完了,還要去拿判決書。后來我不服,為了遞上訴狀去了一次,交上訴費跑了一趟中院和銀行,又因為要把訴訟票據給一審法官再去了一次。你幫我算算,光一審法院我跑了多少次?”

    于是,我幫他算了一下,確實多了點兒,11次。但我一想,一審法院似乎也沒有很過分啊,立案庭、業務庭的法官都是在做應該做的事情,但一次一次加起來,似乎確實又多了。這時他繼續掰著手指頭給我算:“到了二審確實簡單多了,我來了一次,法官讓我回去,說沒有通知不要來。后來法官叫我去談話,也就一次,然后就收到二審判決書了。”我說這不挺好,沒有折騰你。可他卻很不滿意,繼續說到:“怎么沒有折騰,二審判我輸了!不過這不算什么,但這個申訴真的是要我老命了。我先是到二審反映問題,說是要按照程序遞交申請材料的,再回去準備,然后再來窗口遞交了申請材料,又說要原審法官釋明的,好不容易催著原審法官釋明又來了一次,最后終于拿到了釋明函,于是來再審立案,窗口的人告訴我要等卷宗材料齊了才能立案,讓我再補一份申請材料。你說說看,就立一個申訴,來來回回我跑了多少趟?”我算了一下,好像得5趟了。這個信訪人咬牙切齒繼續說:“案子雖然小,不過我就是氣不過,法院這么折騰人就是不對,我肯定要申訴到底?!?/span>

    的確,換位思考的話,一個正常走法律途徑的當事人,從一審、二審到申請再審,期間到法院跑了至少18趟,耐心再好的當事人可能也會有抱怨,性格暴躁的話估計早就要罵娘了。當然,也會有同志說,誰讓他不請代理人?但是代理人也是人,為了案件也需要來來回回多少趟,其中有一些來回究竟是不是必要?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我們深思?!耙阉挥?,勿施與人?!敝班u建南法官談民事審判的方式方法中就有“了解當事人的心態,體會當事人的困境,理解當事人的訴請”的諄諄教導。深以為然以己度人,與人方便就是與己方便。

    (三)分寸

    過猶不及。

    ——論語

    曾經審理過這樣的一個二審案件,當事人跑到某家法院立案,立案庭的法官告訴他訴狀寫的不對,告的對象與告的事實、理由不一致,如果要正確主張權利必須修改訴狀。于是,該當事人根據立案法官的提示修改了訴訟對象。到了審理階段,審理法官發現訴狀所列請求權基礎存在問題,于是提示原告正確主張權利。這時候,原告就覺得十分困惑,于是又根據審理法官的建議,增加了部分訴訟理由。由于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由原先原告主張的一種變為數種,相應的被告也由一個變為兩個,案件的審理難度系數被大大提高了,因為棘手,于是案件的審理期限就被無限拉長了。后來法院內部進行案件審限考核,清理超長期未結案件,于是審理法官又動員原告撤訴。原告代理人礙于法官面子,或又出于業務需要的顧慮,果真撤訴了。這個案件就這樣,來來回回多少趟,最終當事人付出了一半的訴訟費用,卻得到了一個同意撤訴的裁定。之后,該當事人又重新起訴到該法院,沒想到這次,被告之一居然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更沒有想到的是一審法院卻沒有像動員撤訴時說的那樣動聽,“重新起訴肯定沒有問題”,而是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審理。后來,接受管轄移送的法院以原告起訴被告所依據的法律關系不匹配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可想而知,原告經歷了這樣的一個案件歷程,對法院會是怎樣的一個印象,如果他夠專業的話,對他的代理人又是怎樣的一個想法?至少,一般的當事人會有以下疑問:為什么這個法官這么說,而換個法官又是那樣說?為什么法官為了自己的考核需要可以動員我撤訴而且是在開完庭之后?為什么我給了法官面子,吃了虧撤訴后又不遵守承諾,而是把案件移送到一個素不相識的法院審理(客觀原因是再次起訴后案件隨機分配到了另外一個法官手里)?為什么我遭受了這么大損失,拖了這么長的時間,而我的案件居然還會輸掉?這次,原告終于無路可退,只得提起了上訴。我拿到手翻閱了原審卷宗,就發現了很多問題:

    1、原告最初起訴的訴狀根本不存在立案法官所謂的告的對象與告的事實、理由不一致的情形,僅是在陳述事實與理由時交待的不夠清晰,但這顯然只需要將請求權基礎作進一步明確即可;2、修改后的訴狀反而存在了訴請與請求權基礎不符的問題,但審理法官指導后當事人并未將兩者修正為一致,而是又并列提出了一項請求權并追加了被告,導致了兩個并列的請求權同時提出;3、撤訴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純粹是因為審限考核需要(案件已經庭審過,而當事人撤訴后立即重新起訴);4、受移送法院未作任何提示(這點本來是對的,前一法院就是因為胡亂提示而導致當事人主張錯亂,但在此時,當事人已經經過反復的修改及重新起訴,又似乎顯得格格不入)。

    二審開庭的時候,權利人幾近奔潰,斷斷續續的說了自己的疑惑。為了避免當事人訴累,二審合議庭想盡辦法后使用了民事法律關系類推適用的方法(這一點,在二審合議時發生了爭論,合議庭有法官認為雖然原告基于物權、合同對所訴的被告均享有實體權利,但相對性確有不足,于是我專門把案件的來龍去脈作了介紹,合議庭聽完介紹后立即達成了一致意見),案件做了改判,最終將本屬于權利人的權利盡快的歸還給這個困惑而不知所措的權利人。絕非是因為上訴狀寫得十分有道理,而更多的是為了圓最初的那個一審法院所犯的錯誤,更多的是給走了無數彎路的當事人一個交代。

    當事人亂說話,有自認及禁反言的證據規則制約。法官呢?

    所以,法官說話必須把握好分寸。首先要實在,要從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出發而不是從其他的目的出發,不能因為自己的考核需要而去做所謂的調解或是撤訴動員,因為你根本不可能給當事人以后期的承諾,一旦承諾了你的立場就有問題,但不承諾,你又如何動員當事人做其不樂意做的事情呢?其次要專業,不專業的話說出去了不僅于事無補,更會自找麻煩,折損司法權威,同時也會給當事人的權利帶來損害。最后要適當,對于本屬于當事人權利主張或權利處分的事情,法官要少說話,不要越俎代庖。

    當然,這里說一說所謂的考核問題。對于法官朋友們而言,所謂的調解考核、審限考核、發改考核、宣傳考核等等,完全應當出于有利于案件的審理來操作,至于考核么,不需做什么特別的理會。法官這么缺特別是能辦案的法官這么缺,除非真的是職業道德上有問題、執法水平上有缺陷,否則考核不合格又能怎樣?做一個我行我素的法官,或許才是真正困難但真正高尚的事情。

    這里再嘮叨一句,律師朋友們,如果認為法官訴訟釋明或指導存在問題,千萬不要因為害怕引起誤會而忸忸怩怩、不情不愿但卻又半推半就,應當及時果斷的提出自己的看法與處理意見,這不僅是在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在幫助法官對案件審理思路的進一步明晰。

    (四)誠信

    想要當事人對法官誠信,首先需要法官對當事人誠信。當然,這個誠信,不僅僅是自身的誠信,還必須要讓當事人感受到你的誠信。由內而外,由心而發。

    ——法徒

    “小信誠則大信立?!彪m然有很多當事人確實讓人討厭,比如:專挑有利自己的說,別人都有錯只有自己最無辜,千有理百不錯;甚至一些人還對法官撒謊,睜眼說瞎話,說說賴賴,不講信用。那我們是不是一棍子把當事人全部打死,是不是把他們都作為可以懷疑的對象,是不是時時刻刻得提防著他們?或許有人會說,是的,這是必須的。甚至在法官和律師圈子里邊還流傳著這樣一句很難聽的話:當事人當事人,當時是人,事后就不是人。

    這個問題還是應當一分為二來看。就我短短十幾年職業生涯的感受,其實絕大多數當事人,還是可以。這里的可以,或許只是說他并沒有比一般的人更卑劣,也沒有比一般的人更高尚,他只是一個非常平凡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代理人,他有著普通的道德與情感,不更高,但也并不低。或者他還有著我們比較普遍的僥幸心理、貪小便宜的心理。其中,更是有很多的當事人,還對法院,抱著比較敬畏的心理,他們總是千方百計地試圖通過一些熟人的關系,通過一些比如說說情、送禮這樣的行為,來獲得自己心理上的安全與保障感覺。

    事實上,很多法官只要在言辭上,或者只是在笑容上對當事人表露的友好一些,他就會感到法官是偏向于自己的,這時候他就會對法官產生一種莫名的信任感,覺得這個法官是幫助他的。

    這時有人會說:那豈非司法如戲,全靠演技?

    在某種程度上確實如此,但也非完全如此。首先,我們來看看讓每一個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究竟說的是公平正義本身呢還是老百姓參與司法后的感受呢?公平正義本來就是一個主觀性很強的評價。往往一個案件在其他法官眼里,明明審理的十分恰當,所作的判決也合理合法,可是敗訴一方當事人就是認為法官沒有幫他,就是認為案件沒有得到公正處理,甚至在再審申請被駁回后依然不依不饒地上訪申訴。也往往有一些案件,明明法官的審理思路存在明顯的問題,可是卻與雙方當事人相處得十分融洽,案件居然得以順利的調解、撤訴了。事后,當事人對這個法官贊不絕口,認為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效果?究竟是當事人出了問題還是我們的工作方法出了問題?如果是我們的工作方法出了問題,那究竟應該采用什么樣的方法?

    我認識這樣的一位法官,他雖然年紀不是特別大,但是呢,頭發半禿,人呢長得比較蒼老,給人感覺非常穩重;他的言語特別熱情、直爽,給人感覺渾身舒服,讓當事人如沐春風(大家對號入座);他審理思路清晰,對專業有著十分的鉆研精神,甚至會因為一個大家都不覺得有什么問題的問題追本溯源、仔細考證。所以,他辦理案件的調撤率相當的高,即便是調撤不了最終判決的,當事人也是心中有數,很少纏訪。記得有一個多年積怨深厚的相鄰權糾紛案件,居然被他調解掉了。他首先將案件的審理思路分別的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取得對本案法律適用上的一致看法;然后,他利用休息時間主動到當事人家里家訪,不僅和當事人聊案件還和當事人聊生活,聊生活中的煩惱和體悟。最后,雙方當事人在充分了解審判在處理相鄰糾紛時確實效果不佳的客觀認識上,最終達成和解。

    如果沒有一顆十分真誠的心,沒有一系列實在的舉措,沒有一整套清晰的審理思路,又怎么能打動長期在矛盾糾紛中掙扎的這些老江湖、老當事人呢?在我眼里,這種案件已經屬于必然矛盾激化,不可能和解解決了。由于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圍,所以,我很敬佩他。相由心生,如果不是這位法官待人一貫比較真誠,做事一貫比較穩重,也一貫比較為當事人著想,辦事周到,當然還有審理思路明確,他就不可能取得這么好的效果。因為,當事人能夠感覺到,他愿意真誠的為他們化解糾紛,而不是出于什么其他的目的。

    我曾經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件:

    原告是一個電動車廠的老板,被告曾經是他的主辦會計,幫他做代銷業務的是這名會計的兒子,可以說兩家關系原本十分親厚。這個會計還出借給原告一筆接近30萬的借款,兒子則是在外地幫這個老板代銷電瓶車。那這個案件的主要還是因為在代銷電瓶車期間發生的一些糾紛,為了了卻這些糾紛原告聘請律師去解決,可是是基于和被告兒子之間的代銷,這些糾紛可能是需要由被告兒子去處理的。所以的話,原告就找到了被告,讓她出具了愿意承擔這筆律師費用的一張條子,金額很小,只有2萬元。

    一審認為,雙方之間可能存在代銷關系也可能是雇傭銷售關系(均沒有書面合同),被告可能是原告的代銷商也可能是雇員,因處理代銷或銷售電瓶車產生的糾紛應當由實際所有人(出賣人)來支付律師費,所以被告沒有歸還這2萬元律師費的法定義務。后來一審法院基于這個理由,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雖然被告沒有法定的支付相關律師費的義務,但是客觀上我們并不能完全確知他們究竟是代銷關系還是雇傭關系,但無論怎樣法律上都不禁止他們之間內部可以有一個內部的結算協議,只要這樣的內部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那作為協議的履行方就應當按約履行。因為我們沒有辦法得知雙方是出于怎樣的一個目的來簽訂這么一個債務承擔協議的,可能有對價也可能沒有對價,這都需要當事人舉證來完成。當然從庭審的表現來看,原告顯然要比被告奸詐,社會經驗也豐富得多。后來我小心翼翼地做了切割,并改判的這個案件。什么切割呢?就是跟他們之間的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完全切割出來,不能混為一談。比如說一審提到的到底是代銷還是雇傭關系,再比如說貨款的結算關系,因為在這個案件里面沒有過多的涉及,根據現有的證據也沒有辦法查明,被告所說的一些陳述也根本沒有任何的證據予以印證。

    判決之后被告找我來哭訴,告訴我,她的兒子,也就是那個代銷或者經銷原告電瓶車的年輕人,其實就是原告的員工,免費的為原告打了一年多的工,不僅沒有領到一分錢工錢,還面臨對原告主張賠償巨額貨款的訴訟。我愿意相信這對糊里糊涂、老實巴交的母子,但我的確無法形成心證,因為他們所說的這些很難用普通的生活常理來解釋,更勿論是沒有什么有利證據了。于是,我就原原本本的把作為二審法官的一些想法告訴了她,也告訴了她書面證據的證明效力是高于他們這些比較離奇的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當事人陳述的,但是我也向她強調,基于不能影響他們之間其他的糾紛處理,所以我們對案件上做了非常明確的切割??吹贸鰜恚m然她不是很能理解我所說的,但是,這些比較全面的細致的符合邏輯的思考明顯最終打動了她。最后她表示如果申請再審,會不會有好的結果?她還是想試一試。我就把申請再審的所有的步驟、相關的文書,還有證據目錄的編寫及規格要求等一次性列了一張表格交給了她。在受到了再審立案的困難時候,我還陪她去立案,當然我也非常明確的告訴她不要抱太大的希望。后來這個可憐的甚至有些木納的母親也專門打電話來跟我講一講申訴被駁回的情況,但是在交談中對我始終沒有任何的出格的言行。一方面可能是因為這個當事人比較善良,另外一方面可能她也感受到我這個法官對她的善意。

    所以,遇到敗訴的當事人,不要第一時間就拒之門外,不僅要讓他在訴訟中感受到你的善意、你的誠意,也要讓他認識到只能走再審申請的法定途徑來進一步主張權利。特別重要的是,要告訴他再審申請的難度,令他有一個客觀的心里準備。當然我們也要聽聽他是不是理性的想要和你來探討,如果是蓄意報復、行為粗魯的當事人,確實要做好防范工作,特別是女法官,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在這里,不得不提一下,全面取消原審法官的所謂初信初訪任務應該是勢在必行了,否則消磨的不僅是當事人的耐心,更是法官執業的信心與自尊。

    四、如何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

    公正不但必須做到,為了令人信服,它還必須被人看到。

    ——比奇科默

    如果我們所做的努力不被人了解,我們所持的立場不被人理解,我們認定事實的推理過程不被人認同,即便案件辦理的再公正,對于當事人而言仍是偏頗的。這時,在審理過程中塑造一個良好的法官形象就顯得尤為突出。形象既有先天的,如美丑、黑白、高矮、肥瘦;也有后天的,如行為習慣、衣著打扮、品格修養、人格魅力。既有視覺上的,也有聽覺上的,甚至還有其他的超越感官上的形象。眾所周知,法官是一種與人打交道的職業,而與人打交道,第一印象十分重要,甚至決定著之后雙方的交往是否順利、愉快。在現代化的高節奏氛圍下,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模式越來越向快餐式靠攏,因此,形象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你從事的成敗。

    那如何塑造良好法官的形象呢?

    必須考察當事人的感受。一個優秀的法官在當事人心目中應當是怎樣的形象?首先他不一定要很帥,但是必須要威嚴、嚴謹,威風八面、剛正不阿、滴水不漏(包黑子形象深入人心);其次,他最好有一定的年紀,花白的頭發,深刻的抬頭紋,洞悉世事的深邃眼神,有著豐富的社會閱歷;第三,他的著裝不一定要奢華,但必須整潔與正式,有一定的生活品味和一絲不茍的工作品質;第四,他不一定說著一口流利的普通話,但表達必然非常準確,態度非常誠懇,特別令人受用耐聽或者振聾發聵,最好還能風趣幽默,充滿了智慧。萬變不離其宗,不管時代如何變化,我們恒定追求司法公正的價值不變,由此就會產生法官獨特的職業形象。這個追求并不以某些特殊歷史時期特殊的需要為轉移,不人云亦云。

    (一)公正

    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如何塑造,古往今來有很多的著作和說法。

    1、不輕易流露傾向性觀點,如果有觀點也僅是事實認定的方法比如說舉證責任、證明標準,以及法律適用上的理解。讓當事人根據你對證據的審核判斷標準和對法律的理解來推定他這個訴訟到底能不能贏?要學會讓當事人跟著你的思路去思考問題,而不是直接流露出你對這個案件最后處理的結果。

    2、與當事人保持一定適當的距離,如果因為案件不得不深入接觸的話,也應當在雙方明知的情況下,同時接觸或者輪流接觸。這種情形很多,比如說我們在處理鄰里糾紛的時候,一般比較會做群眾工作的法官肯定會實地勘察,這時候你肯定得提前告訴雙方當事人而不是單方通知。另外,你走家串戶的時候不能只走原告的家門,不入被告的家門。

    3、控制好社交圈子,對于非工作期間交往的人員和飯局要提前詢問清楚,時刻保持清醒。誰都有家人、親屬、朋友和同學、師生,一般的法律咨詢幾乎天天都有,更何況如果有訴訟在法院的話,這些親朋好友或者熟人,乃至朋友的朋友熟人的熟人親戚的親戚,都會在第一時間想到在法院工作你。因此,為了避免自己有更多的困擾與麻煩,法官在社交活動中必須提前打聽清楚參與的人或事,預防入局

    (二)專業

    第一次和當事人接觸十分重要,法官完全有必要為當事人樹立一個非常專業、非常有法律素養的職業形象。我們有些法官喜歡把自己的思路藏著掖著,把自己對于某一法律問題的認識掩蓋起來,唯恐讓當事人知道法官對于一些事實,以及法律問題的觀點。殊不知這種習慣或者說定式的思維容易分散當事人的注意力,讓他把對案件事實或者是法律構成要件的關注轉移到對法官心思的揣摩上來,特別糟糕的是,如果法官的觀點存在錯誤,那也就無法在第一時間內得到當事人代理人的糾正,因為不得不承認對于很多的問題,律師的研究或許比審理法官更為深入。不專業的典型表現有很多:(1)思維遲鈍,案情不熟,與案件有關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清楚;(2)不能準確了解個案的審理要素,無法有效歸納案情與案件爭點;(3)就某些問題反復開庭,不精通調查取證,無法準確運用證據規則;等等。

    曾經評查過這樣的一個案件,具體的案情已經完全記不清了,但讓我記憶深刻的是這個案件前前后后,包括談話、開庭,把當事人找來了13次,其中有6次開庭是為了兩個事實的查明。那究竟有沒有這么必要?完全沒有必要。這個案件雖然說稍微有些復雜,但三次開庭或者談話足夠了。而這個法官拿到案件的時候,可能根本就沒有研究這個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如果構成請求支持的話,它的審理要素應當是怎么來羅列?于是,第一次庭前質證非常簡單,一共記錄的兩頁紙,主要內容就是讓原告說一下起訴狀,然后讓被告作一個答辯。那我們究竟按照怎樣的一個容易操作的方式來讓自己顯得更專業些呢?鄒碧華法官的九步法非常的精確、非常的詳細,但在審理很多雞零狗碎的案件或者說沒有專業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中,完全做到顯然很難。在我看來,能做到以下四步就非常不錯了:

    第一步:閱卷和翻閱涉及本案所有的法律條文。首先看看原告起訴狀里邊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請求權基礎究竟是什么,相應案件事實和理由有沒有需要做進一步的梳理,對應案件的證據與目錄是否完備。梳理一遍之后,用兩種顏色標出,一種是必須要釋明,否則案件無法正常審理下去;另一種是不需要釋明,但對案件可能會有影響的一些情況。然后及時向原告指出并限期更正。

    第二步:確定被告的主要抗辯意見,能固定的逐一進行固定,被告不能固定的,限期要求明確。在固定抗辯意見過程中,尤其要讓被告多說事實方面的抗辯。在將抗辯意見相關的事實和理由做進一步后梳理,要求被告進一步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目錄,逾期提供的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步:羅列這個案件的所有審理要素,并把雙方的爭議焦點進行初步歸納,并及時告知當事人進行準備。像上面這個案例,既然原被告都已經來了,都已經起訴和答辯了,法官卻沒有及時把這個案件真正要審理的要素向雙方當事人公開,并要求按照這種要素做進一步的起訴和應訴的完善,案件目前的爭點問題,也沒有進行固定并要求雙方確認。

    第四步:及時準確分配相關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評估延期舉證的必要期間,并明確向當事人告知。很多法官在審理中沒有給雙方當事人限定一個期限進行證據的提供和觀點的補充,當然更沒有對當事人明確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可能面臨著罰款甚至證據失權的嚴重法律后果。沒有明確的方向與時刻表,一些事實認定較為疑難的案件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

    (三)講究效果與效率

    面對越來越多的案件,越來越不誠信的當事人,如果法官對自己將要審理案件相關的審理要素不清楚、不明了,不幫助當事人明確、理解與認同法官的觀點(各項主張以及事實和請求權的法律基礎,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證明標準),不給當事人一個提供案件相關審理要素的事實和主張的期限,不讓大家知道案件審理階段的準確時間表,那這個案件的審理肯定是遙遙無絕期的。

    下面著重講一講舉證期間的問題。不是所有的舉證期間都是一成不變的,甚至在一個案件里針對不同的事實都有不同的舉證期間。因為,舉證期間往往是與當事人主張的待證事實相關聯,對于不同的事實主張需要考察是否應當賦予新的舉證期間。比如說雖然原告主張了一個新的事實但法官仍需要給他新的舉證期限,因為這個事實主張的原因是要證明被告抗辯事實不成立。以民間借貸為例:被告往往會抗辯有幾筆還款,為此原告說這幾筆還款是對應著其他的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這就被動地提出了一個新的事實主張,而這個事實主張是基于被告抗辯的事實而新生的,如果不給一個新的舉證期限,原告是沒有辦法完成這個新主張的證明。另外,在指定舉證期限時我們往往會忽略一個小小的環節,就是征詢當事人或他的代理人的意見。在我看來,如果征詢了一下當事人的意見,或許他的舉證就完成得更為順暢,而且與法官講限期也完全沒有沖突,因為這個期限是自己選定的。

    (四)言必信、行必果

    如果一定要說狠話,不要等事情發生之后再說,而一旦說了就必須做到。訓誡當事人需要區別對象區別時機,特別注意的是,比如:1、在當事人本人或證人陳述之前,必須正視他的眼睛,警告他如實向法庭陳述,不得添油加醋,不得捏造事實,否則將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罰款、拘留,觸犯刑律的將被移送偵查機關。2、在發現當事人有虛假陳述的苗頭的時候,立刻警告他如果發現他有虛假陳述,即便他有道理,法官也會提高他所有提供證據的證明標準,并且不遺余力地找理由判決他敗訴。3、當有當事人準備鬧庭不配合法官庭審指揮的時候,明確嚴肅地告訴他,千萬不要不按規矩出牌,讓本來居中裁判的法官對他產生偏見,如果這樣的話一切都是他自找的。4、當事人有拖延舉證或其他拖延訴訟的可能,直接警告必須按期提供證據或者進行質證,否則將承擔采信對方陳述對其不利的事實這一后果。5、對于迷信說情打招呼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的當事人,警告他必須尊重游戲規則,否則就是陷他人于不義。

    怎樣讓當事人感受到正義是一種藝術,更是一門學問,而且是每一個法官必修的學問。希望通過這篇文章,大家可以有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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