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同居與重婚罪的區別 1、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依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包括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 2、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沒有結婚,對外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男女雙方未構成事實婚姻關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別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雙方就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兩次婚姻均經過婚姻登記)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經過合法登記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過法律手續的事實婚姻),都構成重婚罪,應受到法律制裁。 二、重婚罪如何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本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類型之一: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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