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判決書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成為一種全新的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訴訟形式,立法的目的和意義是給予當事人多一種救濟渠道保護其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和再審程序,三者之間存在一定聯系和區別。三者救濟訴訟程序的建立和補充,使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更為完善。現我所王世旗律師總結出三者之間的區別,與大家共享!
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再審的區別|河南針石律師事務所 匯編人|王世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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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項 | 第三人撤銷之訴 | 執行異議之訴 | 申請再審 | 條文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56條 |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 |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 | 適用范圍 |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 執行行為所指向的執行標的(對原判決、裁定無異議,目的是排斥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行為) |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 訴訟權利主體 | ?未參加原審的案外第三人 |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不包括被執行人) | 1.原審的當事人 2.執行程序中--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 | 管轄法院 | 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 | 執行法院 | 1.向作出原審裁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 時效規定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 | 自針對執行異議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 | 1.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 2.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發現新證據、原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裁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等瀆職行為) | 起訴(申請再審)條件 | 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于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4.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2.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申請執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2.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 1.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13種情況 2.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 | 如何列當事人 | 被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 案外人起訴的 ??被告: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 ???第三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起訴的 被告:案外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被執行人 第三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被執行人 | 被申請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由再審申請人決定將誰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 立案審查期限 | 收到起訴狀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收到起訴狀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特殊情況經院長同意可延長) | 審理程序 | 普通程序 | 普通程序 | 審判監督程序,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 原生效法律文書是否中止執行 |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法院可以準許 |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15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審查期間及審理期間,法院均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法院可以準許。 |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決定再審后,則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
河南針石律師事務所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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