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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鳳云:清代督撫與地方官的選用

     汐鈺文藝范 2018-05-02

    在清一代,官吏的銓選和除授例歸中央,為吏部之責,然而,總督與巡撫作為地方一級的最高長官亦參予銓政。他們以保舉和題補的形式,向朝廷薦舉人才,升調屬吏。因而,清代的地方官有相當一部分是由督撫選用的。這是清代文官制度發展過程中的產物,也是清代官僚制度的一個特征。


    督撫管轄的屬吏,除藩臬二司外,主要為道府以下的中下級官員,即從正四品至未入流,除道員而外,他們分別隸屬府、州、縣三級衙門中,由正印官、佐貳官和教職人員組成。有人作過統計,清代官員的總數,“京省大小之職,不啻二萬有奇”,[①]而督撫所轄的地方官約占60%,其中州縣一級的官員約有九千余人。[②]州縣官當屬于督撫有權選用的一級官員,即便督撫只掌握這部分人中三分之一的題補權,其銓選權限亦相當可觀。本文擬從銓選制度入手,通過督撫對地方官的選用,探討其在國家機器運轉過程中的職能和作用,以再現清代官僚政治的一個方面。不當之處,祈望指正。



    清代督撫參予選官的最初形式是保舉。即督撫以保人的身分,向朝廷薦舉某人出任某官。


    眾所周知,這種以保舉選官的方式并非清代獨創,自秦漢以來,歷代間行,只是到了清代,逐漸制度化,且于“科舉取士之外,薦舉一途,得人稱盛”。[③]


    自順治初年,清朝便開始實行保舉制。其時,滿族統治者入關伊始,急需各方面的統治人才,科舉考試遠遠無法滿足其求賢若渴的局面。于是,“首廣羅賢才”,“乃詔廷臣各舉所知。”[④]督撫作為朝廷大臣由此取得保舉官員的權力與資格。當時,保人只須向朝廷題名、并被保人的履歷,至于才品如何,社會地位與身分怎樣,則無須過多考慮。但由于立法過寬,出現了濫舉的現象,且所舉多明季舊吏,不得肥遁隱逸之名士,清廷遂定保舉連坐之法。規定,得人者賞,舉人不當者,受連坐處分。可見,最初的保舉還比較混亂,實行保舉的目的主要在于收攬人心,解決由科舉取士得人不足的矛盾。


    由督撫保舉屬員,并形成制度,始于順治末年。據《清史稿》記載:“自順治十八年,停差巡按,乃定各省巡撫薦舉方面有司、佐貳、教官員額。”[⑤]總督則與巡撫類同。保舉的范圍被限定在所轄府州縣三級衙門的正印、佐雜和教職人員內。初制,督撫兩年薦舉一次,于升遷離任時再舉一次,旋即,令督撫每年一薦舉。所舉員額,大省不得超過十人,小省限三四人。而后,又改一年一舉為兩年一舉。由此,督撫保舉屬員與三年一次的大計卓異并行,成為常制。所謂“蓋薦舉之典,外行卓異保薦,內興京察,相輔而行。”[⑥]此外,由知縣行取科道,亦少不得督撫保舉。


    當時,督撫以薦舉人才為職守,奉行不殆。如康熙二十一年,以廉能第一聞名的直隸巡撫于成龍在遷兩江總督前,一次保舉直隸守道董秉忠、通州知州于成龍、南路通判陳大棟、柏鄉知縣邵嗣堯、阜成知縣王燮、高陽知縣孫宏業、霸州州判衛濟賢七人。適逢江寧知府缺出,奉詔命以通州知州于成龍升補。[⑦]


    除了這種按例舉行的常舉之外,皇帝還經常頒發諭旨,命督撫“特舉”。如順治“十二年,以直隸保定、河間,江南江寧、淮、揚、蘇、松、常、鎮,浙江杭、嘉、湖、紹等三十府地方緊要,詔京外堂官、督、撫各舉一人備簡,不次擢用。”[⑧]又如,康熙四十年十月,諭令內閣移文總督郭琇、張鵬翮、桑額、華顯,巡撫彭鵬、李光地、噶禮、徐潮等保舉屬吏,曰:“凡伊等所屬道員以下、知縣以上官員,有實心惠愛民生居官清廉者,雖有詿誤降罰,俱不必論,著各具折開送內閣。其別省官員內有伊等所灼知者,即越省亦著列名奏聞。”[⑨]這種臨時賦命的特舉,被時人稱為,“此又擇人而畀以薦舉之權者。”[⑩]


    雍正、乾隆以后,由督撫保舉所屬地方官更為皇帝所提倡,所謂“世宗御極,屢詔京外大臣薦舉道、府、同、通、州、縣”,敕總督保舉三員,巡撫保舉二員。“乾隆間,歷行保薦之法,司道、郡守,多由此選。”[①①]而且,有明舉和密舉之別。明舉,是督撫以題本的形式保舉屬員,通過各級行政衙門上達皇帝。密舉,則是督撫親書密折直接具奏皇帝。


    雍正時,隨著密折制度的廣泛推行,督撫密舉更加普遍。雍正皇帝常常指示他所信任的官員用密折保舉或題補官員。如雍正元年三月,他諭令赴任湖廣總督的楊宗仁說:“湖南湖北兩省屬員內,……如遇有為有守賢能之員,即行越格保題。”“其守令中,或有人地不相宜者,因材器使,更繁調簡,原屬善舉,徑具密折奏請,朕即飭部準行。”[①②]在雍正皇帝的倡導下,督撫凡遇越級升署,隔省題官,武職調文職等情況,均使用密折。正如廣東巡撫楊文乾所說:“臣所有一二深知之員與例不合,已經另折密奏。”[①③]足見,密舉已經成為當時督撫保舉屬員的主要形式,幾乎完全取代明舉。但時隔未久,便因密舉中挾私妄奏之事較多,復行明舉,以明舉與密舉并用。當時,有人針對保舉中所發生的各種舞弊事件,論奏此法不妥,而雍正卻不以為然。他說:“朕近有旨,令爾(督撫)等將賢能之員預保送京引見,遇有人地相宜缺出,再密折奏請,此事最善。”[①④]所以,“時明薦密保,更進迭用。”[①⑤]乾隆即位以后,仍然沿用此制。乾隆二年,以道府要職,令督撫藩臬各密舉一二人,次年又命露章明薦。


    隨著保舉選官制度化,保舉制與官員的仕途聯系得更加緊密,督撫在保舉中的作用亦愈益突出。如康熙六年朝廷規定:生員、例監、吏員出身的官員,須經堂官、督撫保舉,方許升京官及正印官。[①⑥]又如,乾隆四年議準,“在外官員,如薦舉卓異一次,及督撫指缺保題升用正印官一次者,準其以保舉注冊,與應升京官及外任正印官人員一同較俸,照常升轉,不必復行保舉。”[①⑦]也就是說,在地方上,沒有科舉功名的下級官員,只有得到督撫的保舉,才能改變出身的先天不足,出任京官和外任正印官。佐貳雜職人員,亦只有被舉卓異,或被指缺保舉者,才能取得升遷正印的資格。如果是以捐貲得官的官員,于到任三年仍無人保舉,就將被視為劣員,隨時可能被其上級或同僚奏參開缺休致。足見,能否被督撫保舉,已經成為某些下級官僚在仕途上升遷的憑據,也是衡量其才守的標準。


    除了下級官員,保舉對于其他有一定地位的中高級官員同樣重要,同樣與他們的仕宦生涯息息相關。康熙二十五年六月,吏部議補鴻臚寺卿員缺,擬以江南學道田雯升補。在討論過程中,持贊同意見的大學士明珠所提理由便是:漢大學士皆云“田雯在江南作學道甚優,總督于成龍曾行保舉。”[①⑧]同年,知縣行取科道,在三十六人中由康熙皇帝欽定二十人。按照常規,應按考試名次先后取用。但“郭琇系湯斌舉薦者,居官實善。王焯系于成龍舉者,居官亦善。”所以,雖名次不在二十名內,仍先于他人入選。[①⑨]


    但被督撫保舉的屬員在整個地方官中實在是為數甚少,所謂“越次而選者,一省不過歲一人。”[②⑩]所以,保舉制在清代銓政中所產生的影響,遠不如由督撫指缺題人的題補制。需要指出的是,保舉制雖然通行整個清代,但自雍正以后,督撫保舉賢能已與題缺選官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題缺選官,即題補制,是督撫參予銓政的主要方式。督撫于所轄地方官出缺后,以題本或奏折的形式,向朝廷題請由所屬現任官員中擇人補授。通常,地方官員出缺,有升署、調署、降職、革職、丁憂、病故、終養、告休等不同情況。凡屬在外由督撫遴選各缺,如果是丁憂、病故人員,由督撫題咨開缺之日起,于一個月內題咨調補。如果是緣事議降、議革、升任、調任、終養、告休等官,由吏部于每月二十日截限時,行文知照各省,各省督撫以接到部文之日起,一個月內照例題咨調補。


    督撫題缺,在康熙年間即已出現。據《清實錄》記載: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吏部議復吏科給事中馬士芳疏言,楚粵黔蜀逼近苗穴,最稱難治,請將四省中,如黎平、茶陵、東川、平越等界連苗地府州縣員缺,令督撫于本省中揀選題補,應如所請”。[②①]可以看出,這并非督撫題缺的開始,但督撫所掌握的題缺權限只限于個別地區。大約在康熙四十年以后,有關記載才逐漸多起來。如《起居注》載:康熙四十五年九月,“直隸巡撫趙弘燮題,三河縣知縣閻毅丁憂員缺請將知州孔毓璋調補,仍論其知州之俸升轉。”[②②]康熙五十三年,“川陜總督鄂海請以原任寧夏同知、今升云南永北府知府王全臣就近調補平涼府知府,寧夏同知員缺,請將乾州知州白訥補授。”[②③]


    當時,督撫不僅有指缺題人的權力,而且題補本身也已形成一些定例。如康熙五十四年三月,湖廣江夏縣知縣出缺,總督額倫特奏請以通山縣知縣金廷襄調補,被吏部以“查此缺非調補之缺”駁回,而額倫特也因“定例,凡以不應調補之缺具題調補者,將該督撫照徇庇例各降三級調用”,險些受到處分。[②④]


    然而,作為一項制度來說,督撫題缺在康熙末年仍屬草創階段,而且,只限于個別省份和特殊的地區。所謂“調補舊例,原為江南、浙江等七省中錢糧難征之一百一十余縣而設,又邊遠煙瘴地方必調補熟悉風土之員。”[②⑤]


    雍正即位以后,出于鞏固統治的需要,十分注意地方官的使用,在指示督撫肅清吏治的同時,也給予他們更多的權力。因而,在雍正初年,由督撫題咨升調之缺逐漸增多。如雍正元年議準,河南、河內、山東、江南各省內沿河之三十七“州縣員缺,均令該督撫于本省現任州縣內遴選調補,三年俸滿保題升用。”[②⑥]雍正二年又議準,江南、浙江、山東、廣東省內,沿海之四十七“州縣員缺,均令該督撫于本省內揀選調補,”[②⑦]三年俸滿,擇優升轉。除沿河、沿海地區外,陜甘等省也增設了題調缺。如雍正五年議準“陜西赤金、靖逆、柳溝,及安西、歸德各廳衛所各官均作邊俸升轉,遇員缺,該督撫揀選具題調補。如在任五年,果能盡心供職,該督撫保題到日,即以應升之缺升用。”[②⑧]可見,督撫選用地方官的權力雖在不斷擴大,但題缺的范圍仍被限定在部分省份的個別地區,未及全國。


    雍正六年,廣西巡撫金(原字钅加共)上疏奏請,將督撫題咨選員的題補制通行全國,得到命準。據乾隆朝的大臣們追述,“雍正六年,九卿議復廣西巡撫金(原字钅加共)條奏,將各省道府、同知、通判、州縣各缺,分別沖繁疲難,除道府請旨補授,其同知以下,四項、三項相兼者,于現任屬員內揀選調補。原恐初任之員貽誤地方,是以分別辦理”。[②⑨]但各省督撫最初的“辦理”,主要放在繁簡缺的劃定上。因“州縣缺分四項自此始,”[③⑩]而“從前所定繁簡未確,奉旨令各省督撫詳查據實具題。”[③①]直到雍正九年,這項制度才得以確立和實施。


    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雍正九年十二月“”[③②]這里,清廷在對金(原字钅加共)于雍正六年所提建議進行肯定并重申的同時,又就督撫題補的范圍作了較明確的規定。其一,督撫所轄道府一級的官員,乃皇帝欽定之缺,不歸督撫選用。其二,各直省、包括沿海、沿河、苗疆、煙瘴等邊遠特殊地區,督撫以往的題補權限不變,即“一切應行題補之缺,仍照舊例遵行。”[③③]這不僅意味著,督撫在這些省份對州縣一級官員的題補權限不變,即已定道府官員的遴選權亦遵守成規。如云南元江府等四府知府員缺,于雍正五年題準由督撫揀選題補,至是時仍歸督撫選用。其三,除上述地區外,在那些尚未實行題補制的省份,地方官缺將分為繁缺、簡缺,并以沖、繁、疲、難四項作為衡量繁簡缺的標準,由督撫詳查冊報。繁缺也即要缺。四項兼者為“最要”;三項次之,為“要”;二項又次之,為“中”;一項為“簡”,四項皆無為“最簡”。督撫先就所屬道府以下的同知、通判、知州、知縣等缺分別四項,其中,被列為最要缺和要缺的四項缺、三項缺為督撫調補之缺,待出缺后,由督撫于現任屬員中奏請調補。其余二項缺、一項缺,以及并非沖繁疲難之最簡缺,悉歸部選,由每月大選或急選的月選官中產生。由此,地方官的選用大體分為三部分進行,即請旨簡授、吏部月選和督撫題補。所謂“所出之缺,有應在外題調、及請旨簡放、歸部銓選之不同。”[③④]督撫則掌握了州縣一級官員擇優、擇要的決定權。


    但上述選官權限的劃分,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往往會被各省因時因地奏準的特例而改變。如“乾隆三十七年定,道府各缺,如原系請旨簡放及部選之缺者,俱不準改為在外題調。至原系部選之缺,或因地方情形今昔不同,令該督撫隨時具題,準其改為請旨簡補注冊。”[③⑤]道府員缺的選用,自乾隆元年即分權予吏部,議準沖繁疲難四項、三項缺仍為請旨缺,二項、一項缺歸于吏部月分銓選。在進入乾隆中期以后,督撫便取得了根據地方情形變化,對部選之道府缺奏請改動的權力。而且,督撫所掌握的道府題缺,已由苗疆、沿海、煙瘴之省份擴大到其它各省。如乾隆二十九年,安西府知府改為題缺。[③⑥]乾隆三十三年,淮徐道“令該督揀選諳練河務者具題引見補授。”[③⑦]可見,督撫題補的權限在不斷地擴大,至乾隆中后期,大多省份的督撫,逐漸取得了對道府一級官員的題補權。如嘉慶十年,皇帝在上諭中稱:“各省道府員缺,除請旨簡放外,其由部銓選及在外題調皆有定制。”[③⑧]


    而督撫題補的范圍,還遠不止道府及其以下的正印官,各省的佐貳雜職及教職的遴選和試用,清廷也一并交予了督撫。雍正七年三月,廣東總督孔毓珣疏請將瓊山縣縣丞移駐海口,雍正皇帝當即命準,并頒旨說:“各省佐貳微員,有地方執掌緊要者,亦有新設新移正需料理者,必須于眾員中揀選才具稍優熟練事務之人方可勝任。著各省督撫將佐貳緊要之缺查明具奏,交與該部注冊,遇有缺出,該督撫揀選題請調補。如本省乏員,或將別省見任之員題補,或請旨揀選,永著為例。”[③⑨]雍正皇帝不僅以諭旨的形式,將各省佐貳要缺的題補權交與督撫,而且下令“永著為例”,不得更改。雍正十年,又進一步規定,應升知縣之佐貳官員,由吏部按俸次最深,任內無參罰案件者截取后,交由督撫察驗,選出年力才能可勝民牧之人,出具考語,給咨赴部,與月選官一同考試升選。[④⑩]


    當然,清廷對督撫題缺是有嚴格控制的,并有法令制約。從官員選用的去向看,督撫題缺主要是本省,但也有京官和外省官。出任京官之途,在乾隆朝之前主要是知縣行取科道,帶有保舉的性質。出任外省官則多為要缺而又乏人之地。通常是外省督撫以需員奏準朝廷后,本省督撫奉旨揀選題補。如雍正九年正月,“甘肅巡撫許容疏言,甘肅省地方員缺沖要居多,且辦理軍需,俱須干員,請于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四省見任同知、通判、州縣內,令該督撫各揀發才具優長、辦事勤敏者五員,咨送來甘,委辦差使,遇有要缺,即行題補。得旨,著照所請行。山東見有賑恤之事,正須干員經理,不必揀選咨送。”[④①]也就是說,督撫題補外省員缺,必須得到朝廷的命準。題補的主要權限在本省。


    就本省題缺而言,可分為升補和調補兩項。升補,是指地方官出缺后,督撫由低于此缺的官員中擇人補授。調補,則是同一級官員的橫向調動,多為由簡調繁,亦帶有升遷的性質。但無論升補還是調補,被題之地方官都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兩項,一是須待俸滿,地方官升補須歷俸五年,調補須歷俸三年;二是不得有參罰案件。乾隆元年議準,凡題升題調人員有降級降職、革職留任、及承追督催停升征收之案者,一律不準保題。由于官員們很難達到此標準,乾隆中期不得不為此項規定進行修改,定為地方官于任內有參罰案件在十項以上者,不準督撫保題。


    此外,督撫在題缺時,還有一些必須注意的事項。如督撫將官員奏請升補,只準以應升之職題補,不準越級保題。又如“知縣題調要缺,準以奉旨前往、及曾任實缺候補,并進士即用人員酌量請補,其勞績保舉、初任候補人員,概不準請補。”再如,“首府首縣缺出,于通省正途人員內揀選。”[④②]而且,當地方官出缺之后,督撫還要依照題升、題調的先后序次具折保題。通常是,“應題缺出,先盡候補人員題補,無人,以應升人員題升,再無人,于現任人員內揀選調補。”


    總之,在雍乾年間,隨著清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日趨鞏固,官僚政治制度亦日趨完備。由督撫指缺題人的題補制,便作為清代官吏銓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確立下來。它雖然是以吏部銓選的補充形式出現的,但其意義與作用卻不容忽視。


    自明代以來,隨著科舉制度的發展,功名特權完全滲透到職官選舉中,進士幾乎占據了中高級官員及下級官員中繁缺、要缺的全部或大部。明萬歷年間,為了杜絕銓選官吏中的行賄請托惡習,吏部尚書孫丕揚等又創立了掣簽法,即官吏候選人以掣簽定其任職的地區,而有資格參加掣簽的,只能是進士和經過考選的舉、貢、監的前三名。這樣,便把偏重功名的取士方法,又放到銓選過程中,并增加了平等競爭的原則。但如此一來,不僅非進士出身者被排斥在外,連進士中的杰出人才也很可能被埋沒在這聽天由命的掣簽中。


    清代的銓選制度,則完全承襲了掣簽法,所謂“今乃以掣簽為典要,非特初授掣簽,候補亦掣簽,推升亦掣簽”,[④④]官吏的命運完全由掣簽而定,以致于埋沒人才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有識之人于順治年間就疏陳其弊,康熙初年,“各省督撫郎廷佐等紛紛入告,不約而同,”亦就掣簽銓選提出了異議。[④⑤]


    所以,雍正確立督撫題缺的外補制,可以說是清代官僚政治在其發展過程中的一次自我調節,也是對傳統銓選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這是其一。


    其二,外補制,或者說題補制的最大特點,是把各省道府以下官員的要缺、繁缺,完全交由熟悉地方事務的督撫控制和掌握。因而,當這些官缺空出之后,督撫便可將本省現任簡缺中經驗豐富、閱歷較深的同級官員橫向調補,由此產生的簡缺空位,再由沒有實際經驗的月選官補授。在這一過程中,“分發截取,則選繁缺由長官定之。”[④⑥]督撫不僅掌握了繁缺、要缺的擇人選員,而且督撫揀選的標準,也偏重于官員的才干。如乾隆四十四年,直隸省三河縣知縣因病解任,總督周元理即奏請以監生捐納知縣的姚邁德調補,理由為姚邁德干練有為,堪勝此要缺。而姚邁德所出之缺,仍請以監生捐納縣丞的趙廷(原字穴下加采)升補。[④⑦]足見總督周元理選官,并不重科舉功名。


    總而言之,督撫題缺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以往以功名出身取人的弊端,使選官的重點轉向了官員的實際才能和為官經驗,官員的選拔,不再為循資遷轉的舊習所束縛。而督撫不僅可以借題缺之機對通省官員進行個別的調整,以達到“人地相宜”的用官準則,同時也可將饒有才干之員薦于朝廷。雍正年間的李衛、田文鏡,乾隆年間的楊景素、李世杰等,以佐雜埌躋開府,成為政績卓著的封疆大吏,無疑是改革銓政,貫徹題補與保舉制的結果。而正因如此,督撫題補制始終為清朝統治者所倡導,終清一代未被廢黜。乾隆皇帝在其晚年曾經說過:“各省督撫奏請調補升署人員,有與例不符,經吏部議駁者,朕或因其人地實在相需,特降旨仍如該督撫所請行。”[④⑧]



    清代重視保舉制,并將督撫題補納入地方官吏的銓選系統,從而給清代的封建官僚制度帶來新的生機,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保舉制與題補制,從根本上說仍然屬于封建官僚政治的組成部分,所以,它不可避免地要產生官僚政治的流弊。而對地方官選舉具有重要影響的督撫題補制,弊病更多。


    首先是督撫題缺選員條例不能如制實行。


    清代對地方官升遷的條件規定得十分明確,一要俸滿三年或五年,二要參罰案件不超過十件。看起來要求似乎并不高,但實際上,“州縣升調各缺,難得合例人員。”對此,早在乾隆初年,即條例制定未久,便有不少言官和督撫紛紛上疏陳情,要求放寬地方官升遷標準,聲稱官員題補難以如例執行。當時,各省地方官的普遍狀況是,“俸滿者,才非干練,干練者歷俸未久。”于是,各省督撫多就州縣由簡調繁,請“不拘三年俸滿之例。”


    乾隆皇帝鑒于要缺不得其人,原議年限又扦格難行的現狀,于十四年十一月命大學士、九卿等會議商討。經過朝廷大臣們的討論,得到這樣的答復:“各省三年準調、五年準升之例,應照舊辦理。至員缺果系緊要,非干員不能勝任,而年例不符者,準該督撫將實在相需之處詳悉聲明,專折奏聞。”[④⑨]此項決議,雖說意在維護原定的題補條例,升調官員之歷俸年限“應照舊辦理”。但是,由于準許督撫遇緊要員缺,可以以人地相需為由專折奏請,便給原有的題缺條例打開了缺口。而后,督撫在升調屬員時,多以“年例未符”專折疏奏,相率成風。據《宮中檔乾隆朝奏折》記載:在乾隆四十四年三月這一個月中,各省督撫有關題缺的奏折約有13件,其中,因歷俸未滿五年奏請升署、歷俸未滿三年奏請調署的專折,就有6件。此外,還有一件是將部選缺題請以試用候補人員補用。[⑤⑩]由此可見,由督撫題請升調的地方官,能夠符合原定歷俸年限的還不到50%。


    除歷俸年限的問題,“難得合例之員”外,還因為地方官中被參罰之人過多。嘉慶年間,曾任福建巡撫的汪志伊在其《敬陳吏治三事疏》中分析了福建省地方官的狀況。據他統計,“閩省知縣一缺,共六十二缺,除降革離任外,現在以錢糧處分應停升轉及命盜鹽課雜項處分在十案以上者,共三十九員;其甫經到任歷俸未滿者十三員;又部選題補等項尚未到任者十員。”[⑤①]三者加在一起,剛好是62員。也就是說,閩省通省知縣官無一合例之員。而在這些未合例的人員當中,以受參罰者為最多。所以,汪志伊說:“往往出一應調應升之要缺,臣會同督臣及兩司公同揀選,擬以守法才優、官聲最著者升調。迨查核處分,輒以降級停升礙難辦理”。[⑤②]而在這些被參罰的官員當中,多半屬于因公處分,如汪志伊所說,“地方疲難,民情獷悍,任事多而罹難亦多。”[⑤③]所以,其中自然不乏才守兼優之人。然而,由于朝廷三令五申,“在十案以外,雖系能員,不準入于揀選”。“儻已逾十案,違例陳請,將該督撫請旨分別議處。”[⑤④]這樣,督撫遇屬員出缺而又合例乏人的情況,便只能以“年例未符”、即歷俸未滿之員專折奏請。


    其次是督撫濫舉濫題的現象十分嚴重。


    督撫取得題官擇人的權力,便意味著他們可以把握地方官的政治生命和仕宦前程,特別是對州縣一級而言。這種利害攸關的上下級關系,更助長了封建官僚政治中無法杜絕的鉆營請托的弊病。


    早在康熙年間,督撫借保舉之機,徇私舞弊。提拔私人之事就已屢見不鮮,康熙皇帝曾經在大學士議事時,揭穿某些督撫營私的伎倆。他訓斥說:“更有督撫所欲扶持之人,每歲暗中助銀,教彼掠取清名,不逾二三年,隨行薦舉,似此互相粉飾,釣譽沽名,實屬不肖之極。”[⑤⑤]然而,比起這種培值私人、沽名釣譽的行為,更為嚴重的問題是掩飾在其背后的行賄納賄。當時,令舉朝轟動的山西大(原字宓下加皿)縣知縣許晉賄調被參一案,行賄開銀至一萬數千兩之多。類似的情況,各省皆有。雍正元年,出任湖廣總督的楊宗仁上奏說:“臣查得從前湖廣州縣缺出,每多鉆營委署,上司貪其賄賂,不計地方遠近,任意批委,因受苞苴,曲為遮飾。”[⑤⑥]更有甚者,是督撫在題缺作弊時往往不擇手段,不計后果。比較典型的是,“以保題煙瘴邊缺為名,俾得速于升遷,仍將其人委署近地,展轉留滯,而本任竟屬虛懸,是以緊要之缺轉成閑曠之所。”雖經朝廷多次降旨申斥,也只是“州縣正印官不敢仍蹈故轍,而同知、通判等員則聞尚有借委署他處之名,不到本任,延至數年俸滿居然得以升遷者。”故而,雍正七年,皇帝頒詔嚴厲警告說:“此等弊端,甚有關系,嗣后著嚴行禁止。儻有應行署理之處,著該督撫就近差委,不得使屬員巧為規避之計。儻有仍前營私作弊者,經朕查出,定將該督撫并本員一并從重議處。”[⑤⑦]


    然而,盡管朝廷屢屢誡飭,督撫中一意孤行,濫題濫舉的現象仍很嚴重。如乾隆年間,陜甘張掖縣知縣陶士麟告病,總督勒爾謹以崇信縣知縣陳澍奏請調補。然而,陳澍雖然有委署崇信縣知縣之名,卻未曾到任,被吏部以違例駁回。[⑤⑧]又如,貴州黎平府知府缺出,巡撫圖思德亦因題缺與例不合被駁。按制,黎平府系苗疆要缺,例應督撫題補。但圖思德先以歷俸未滿之普安州知州德永奏請升署,被吏部駁回、咨令另行揀補后,又以思州府知府高兆煌題調,而高兆煌仍系歷俸未滿之人。這其中固然有合例人員難尋的苦衷,但也不乏徇私作祟的隱情。


    督撫利用題缺之便、任意安插私人的現象,至清后期更為嚴重。在嘉慶初年,曾出現了督撫題缺,不經咨部,任意擇人、高下其手的事件。五年,嘉慶皇帝再一次尖銳地指出:“朕聞近來,各省督撫于州縣缺分,往往計其肥瘠,輾轉調署,以致各州縣多非本缺。其中為公事通融者亦所時有,而上司愛憎所屬,為人擇缺者居多,勢必本缺署缺皆易生手,兩有貽誤,于吏治大有關系。此弊各省皆有,而廣東尤甚。”[⑤⑨]


    嘉慶七年,廣東督撫吉慶與瑚圖禮又因題請“將海陽、潮陽、揭陽、饒平等縣四缺,不拘年限揀員調署。”被皇帝指斥為“殊屬非是”。諭曰:“若如吉慶等所奏,遇有海陽等四縣缺出,輒將年限未符人員保題調署,紛更舊制,又安用吏部為耶?且各省州縣皆有要缺,儻俱照粵省紛紛陳請,是各州縣升遷調補,督撫皆可任情更易,適足開(原字亻加幸)進之階。吉慶、瑚圖禮所奏不可行,并著傳旨申飭。”[⑥⑩]對于督撫題缺違制的后果和實質,嘉慶皇帝的認識不可為不深刻。這不僅關系到地方吏治能否澄清的問題,而且隱含著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矛盾。


    但督撫濫題濫委的現象,并未因此而收斂。道光年間,皇帝又就州縣正印官不得濫委佐雜人員署理,多次發布諭令。如道光二年諭曰:“向來督撫以佐雜委署正印,止于季報冊內聲明,并不專咨報部,辦理未為周備。嗣后各督撫如有必須將佐雜委署州縣者,即將委署緣由詳細聲敘,隨時專咨報部,以憑查核。其有違例調署委署者,除不準行外,仍將該督撫奏請議處。”[⑥①]道光三十年又諭曰:州縣官“近日紛紛調署,雖云為缺擇人,恐其不免為人擇缺。一存調劑之見,便聞奔競之風。此種積習,于地方大有關系,至佐雜微員,遽令署理正印,尤易貽誤地方。著各直省督撫力加整頓,破除積習。……其有實在人地相需,必須調署委署者,務宜各按定例,秉公辦理,毋稍瞻徇,以杜夤緣而肅吏治。”[⑥②]可見,督撫心存玩易,任意保題私人的現象,始終沒能杜絕。


    督撫濫題,卻屢禁不止。其原因從根本上說,仍是官僚政治的弊病。嘉慶皇帝說過這樣的話:“向來外省督撫往往因州縣員缺緊要,將與例未符人員專折奏請升調。有發交部議,經部臣照例指駁、而朕仍準所請,并將該督撫處分寬免者。亦有不交部議,當即降旨準行者。此朕隨時斟酌,并非著為成例。”[⑥③]然而,人治的隨意性,必然沖淡了法制的嚴肅性。這些在皇帝看來“非著為成例”的例子,便成了督撫們的可援之例,違例題缺,形成故套。“明知部議必駁,部駁之后仍可邀準,而一經恩準,處分亦無不寬免。”[⑥④]在封建官僚制度下,人治永遠大于法制。


    其三,督撫于題缺擇員時重才輕守,致貪酷者多得升遷。


    御史賈允升在其《請除外省積弊六事疏》中,講到各省遴選官吏的弊癥。他說:“上司保題考語,或云才情練達,或云辦事勤能,往往聲名平常之人,亦濫登薦牘。甚有甫經送部引見,而所屬百姓亦來京控告”。[⑥⑤]形成這種局面,大致緣于三種情況:一是某些督撫因簋(原字竹下加甫下加皿)不飭、婪索納賄,轉而為人曲飾通融,致庸才劣員得以躋入高位。二是,兩耳不聰,玩忽職守,為屬員的表象所迷惑。三是,相當一部分督撫在擇人時存在著嚴重的重才輕守思想。


    按例,凡督撫所屬題缺,皆為沖繁疲難兼三兼四之繁缺、要缺,理當自簡缺中推舉,拔擢于練有為之人,督撫首先考慮的也當是堪勝其任的官吏。但封建官僚中,雖不乏練達的能吏,卻不多德才兼備之人,這就難免造成督撫在題缺時的顧此失彼,以致于升調官僚中被參劾者大有人在。如順治二十年,川陜總督金礪所薦布政使黃紀、興屯道僉事白士麟,“旋被巡按陜西御史王繼文特參貪污,贓私累累。”[⑥⑥]金礪被奉旨罰俸。同時,又有偏沅巡撫袁廊薦舉永興知縣周渾。然而,薦牘甫上,便有士民執詞赴訴,以致袁廓不得不始薦繼參,具題檢舉周渾,發其“縱蠹”等事。其事皆發生在順治詔令督撫薦舉屬員之始。


    而后,康熙年間,隨著保舉制的盛行,某些督撫的擇人權限發展到題缺選官,可以就所屬州縣官中廉能并著者破格請調。然而,督撫中“有秉公而調者,即有徇私而調者。”凡假公濟私者,“皆借整治地方為名,簡拔賢能為說。既不拘歷俸之深淺,復不論參罰之有無,巧為朦朧,意成捷徑。”[⑥⑦]一經選用,即刻敗露。比較典型的,有山東歷城縣知縣管承寵、江西南昌縣知縣王廷對等,均在由簡調繁后,或以貪污索賄革職,或以虧空錢糧被參。[⑥⑧]


    雍正以后,特別是乾隆年間,在被督撫題調升補的官員中,因貪酷、虧空被參革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尤其是倉儲虧空案。如乾隆五十一年,浙江學政竇光鼐疏參浙省十一府七十余州縣,多有錢糧虧空之情。浙江為錢糧征收重地,而作為州縣繁簡缺的劃分,首先是根據錢糧之多寡而定。所以,就地區而言,華中、華南各省幾乎都是繁缺。浙江正是繁缺最多的省份之一。竇光鼐還特別指出,嘉興府屬之永嘉、海鹽二縣、溫州府之平陽縣虧空尤多,三縣缺額逾三十萬余。其中,平陽縣知縣黃梅為彌補虧空,肆行借谷派捐等侵漁之事,“以小民之脂膏,肥其欲壑,婪索不下二十余萬”。[⑥⑨]可見,在這些出任要缺的能吏中,貪墨者遠遠多于廉潔者。


    綜言之,督撫作為一省的最高長官,不僅負有察吏之責,而且具有題缺擇人的權力,由此決定了督撫與地方吏治的關系非淺。清人有過這樣的評論,“督撫之賢否,視其所舉而了如矣。”“吏治不清皆由舉劾不當”。雍正皇帝也認為:“遴選屬僚之賢能者,委任得宜,則振綱飭紀。”[⑦⑩]因而,研究清代地方吏治,便必須注重督撫的選官職能與作用。


    ①《清經世文編》卷17,吏政三,儲方慶《銓政》。


    ②據《清史稿·職官志》統計。


    ③ ⑤《清史稿》卷109。


    ④ ⑥ ⑩ ①⑤王慶云:《石渠余紀》卷1,紀薦舉。


    ⑦《清史稿》卷277,于成龍傳。


    ⑧ ①① ④⑥《清史稿》卷110。


    ⑨ ②① ⑤⑤《清圣祖實錄》卷206,第11—12頁;卷195,第5頁;卷215,第3頁。


    ①② ①③ ①④ ⑤⑥《雍正朱批諭旨》第2冊,21頁;第4冊,63頁;第4冊,63頁;第2冊,26頁。


    ①⑥ ①⑦ ④⑩《大清會典事例》卷71。


    ①⑧ ①⑨ ②② ②③ ②④《康熙起居注》第2冊,1503頁;第2冊,1556頁;第3冊,2014頁;第3冊,2105頁;第3冊,2159頁。


    ②⑩《清經世文編》卷17,吏政三,陸隴其《選政策》。


    ②⑤《清經世文編》卷20,吏政六,田從典《請禁濫調疏》。


    ②⑥ ③⑤ ③⑧ ⑤⑨ ⑥① ⑥②《大清會典事例》卷63。


    ②⑦ ⑥⑩ ⑥③《大清會典事例》卷65。


    ②⑧ ③⑥《大清會典事例》卷66。


    ②⑨ ③①《清高宗實錄》卷289,第16頁。


    ③⑩《清史稿》卷292,金(原字钅加共)。


    ③②《大清會典事例》卷61。


    ③③ ③⑨ ④① ⑤⑦ ⑦⑩《清世宗實錄》卷113,第15頁;卷79,第9頁;卷102,第13頁;卷81,第18頁;卷3,第2頁。


    ③④ ④② ④③ ④⑧ ⑤④ ⑥④《大清會典事例》卷59。


    ③⑦《大清會典事例》卷64。


    ④④ ④⑤《清經世文編》卷17,吏政三,任源祥《銓法》。


    ④⑦ ⑤⑩ ⑤⑧《宮中檔乾隆朝奏折》47輯。


    ④⑨ ⑥⑨《清高宗實錄》卷352,第10頁;卷1261,第36頁。


    ⑤① ⑤② ⑤③《清經世文編》卷16,吏政二,汪志伊《敬陳吏治三事疏》。


    ⑥⑤《清經世文編》卷16,吏政二,賈允升《請除外省積弊六事疏》。


    ⑥⑥ ⑥⑦ ⑥⑧《清經世文編》卷19,吏政五,王命岳《論吏治不清皆由舉劾不當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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