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
婚后二人共生育2個子女,后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幾年之后,李某與在其家租住的羅某相識,之后二人發展為情人關系。
后李某家拆遷,羅某搬離,于2009年和李某生下一子。不久李某和羅某就住在同一房屋中,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后王某以李某重婚為由向公安局報案,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李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法院認為: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構成了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罪的認定
那么要認定重婚罪一般要綜合哪幾個方面呢?
(一)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方面: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有配偶,是指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三)重婚罪的主體,包括兩方面: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就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