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出臺后,總體感覺審理部門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任務和職責不是很清晰。對于審理,《監察法》只在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作了較為原則的表述,即“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這是《監察法》中唯一直接提到審理的條款。相比較而言,原《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程序則更為明確,“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該規定明確審理的對象主要是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違紀案件。 案件審理部門在黨紀案件中的職能和任務是比較明確的。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紀檢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并在第七章整章對案件審理的任務、程序、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案件審理工作,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審核處理工作,是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環節。”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紀檢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意見》也明確規定:案件審理是紀檢機關查辦案件的法定程序和必經環節。 但從《監察法》的視角來看待審理部門的職能和工作任務,似乎是模糊不清的。在理論上,即使沒有案件審理部門,也不會妨礙《監察法》規定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的完成。審理似乎并不是所有監察案件的必經環節。在辦理留置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的過程中,前有調查部門,后有檢察機關的審查,審理部門的審核把關任務似乎有些多余,而且客觀上有占用有限留置時間的可能。 按照《監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在案件方面,監察機關實質上承擔著調查、處置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雙重職能,具有對內政務處理和對外銜接刑事訴訟的雙重性質(當然,由于監委職能的擴大,這種雙重性有時表現的不完整,例如對已退休或辭去公職的原公職人員、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等,對內政務處理的職能無法執行;同樣,對于不涉及職務犯罪的行為,也只會有對內處理的職能發揮作用)。這與公安機關行政案件處罰和刑事案件偵查的雙重職能有些類似。這種雙重性給案件審理工作帶來了新的障礙。 這種障礙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至少包括以下幾個問題:
本文僅探討最后一個問題。 管轄權的確認是監察調查處置權得以順利運行的前提和基礎。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整章規定了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其中第十八條第三款(自訴案件法院直接受理)、第十九條到二十七條規定的審判管轄,主要解決法院在刑訴中的管轄問題。只有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了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工作中案件類型的分工。 《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監察機關管轄的基本原則,“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明確了監察機關的管轄以干部管理權限為原則,即屬人管轄。第十六條第二、三款和第十七條都是這一原則的例外情況,規定了指定管轄的若干情形,包括上級監察機關必要時直接管轄應由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事項、有爭議的報共同上級確定、上級監察機關將自身管轄或下級管轄的事項指定給其他下級管轄、必要時下級監察機關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等情形。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對《監察法》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工負責。這里的屬地管轄主要針對國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管理的非中央管理的局級及以下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一般由派駐紀檢組管轄,認為由地方調查更為適宜的,應及時協商決定,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但是,監察法中的指定管轄,只能是調查管轄不可能是處分管轄,這既是法規明確規定,也是干部管理權限的客觀要求。 例如,省監委將某省直機關的職務犯罪案件指定A市監委管轄,A市監委可以立案調查并移送司法機關,但因沒有干部管理權限無法給予其政務處分。該例實際上是監委的對內政務處理和對外移送審查起訴雙重職能相分離的情形,即政務處分權是依據干部管理權限確定的,不應當也不可能由被指定管轄的機關給予處分。 此時,對內的關于政務處分的審理工作由派駐紀檢組執行是較為合理的。但是,此時的審理工作應當由誰來做?審理工作一般依附于處分權機關,即誰處分誰審理,這是處分嚴肅性的客觀要求。 但如果交由處分機關審理,那么移送審查起訴的審理由誰來做?如果由被指定管轄機關的審理部門來審理,那就會造成對外對內存在兩個審理部門的局面,意見不一致時如何協調? 個人認為比較合理的方案是:將審理工作統一交由被指定管轄單位的案件審理部門,由其統一承擔對內對外兩個職能。對內而言,審理結束后將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等方面的意見提交原單位,由原單位提出處置意見,并作出政務處理決定;待黨紀政務處理決定作出后,被指定管轄單位的審理部門會同調查部門起草起訴意見書,經監委會議討論通過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總之,由于監察機關職能的擴大,對案件審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挑戰,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認識和理解案件審理工作的規律,重新定位審理工作在監察案件中的職能和作用,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維護黨紀政務處理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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