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艾某某等四人犯玩忽職守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回對四人的起訴。法院認為,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對四名被告人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特予準許。 四名安監人員先以玩忽職守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經過庭審后,檢察院又撤回起訴,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變化?庭審實況到底是怎樣的?這個案件對安監人員有何正面意義?做為被告人胡某某的辯護人,現將該案梳理如下,以饗廣大朋友。 案件回顧 2016年11月19日1時20分左右,在衡水天潤公司和南京隆信公司合作實驗生產噻唑烷過程中發生甲硫醇等有毒氣體外泄,致當班操作人員中毒,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企業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擅自組織人員進行冒險試驗生產而造成的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天潤公司和隆信公司合作工業化實驗噻唑烷過程中,使用了不成熟的生產技術,并且工藝設計也存在缺陷,從而造成副產品甲硫醇等有毒混合氣體外泄,致使主操作工中毒,現場人員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 事故發生后,衡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副局長艾某某、監管二科負責人胡某某、衡水工業新區新型功能材料產業園區副主任馬某、安監站站長魏某某四人被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起訴書中,檢察院指控上述四人在任職期間,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其工作職責,對轄區衡水天潤公司進行認真、全面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對天潤公司采用合作公司不成熟的技術,擅自組織職工冒險進行噻唑烷工業化試驗失察,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打非治違職責履行不到位,未能發現衡水天潤公司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擅自組織人員冒險試驗生產,致使在違規進行噻唑烷工業化試驗過程中發生有毒氣體外泄,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00萬元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案件爭議焦點 2017年10月19日,胡某某、艾某某等四名安監人員被控玩忽職守罪案件在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開庭。作為胡某某的辯護人,本人參加了庭審,為他做無罪辯護,以下為雙方爭議焦點。 檢方:四名被告人未能發現天潤公司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擅自組織人員冒險試驗生產,履行職責不認真、不全面、不到位; 辯護人:被告人并無發現隱患的職責,尤其被告人胡某某沒有檢查也談不上是否應當發現問題。
檢方認為,四名被告人未能發現天潤公司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擅自組織人員冒險試驗生產,履行職責不認真、不全面、不到位。 辯護人認為,檢方起訴書中指控四名被告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理由是統一的:從“不認真”、“不全面”,“不到位”到“失察”、“未能發現”,可以看出檢方起訴四名被告人的核心詞都是“未能發現”,檢方是從“未能發現”直接推出四名被告人履行職責“不認真”、“不全面”、“不到位”結論的。 從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中也可以看到,辦案人員反復盤問被告人艾某某為什么沒有檢查發生事故的那個車間,進而將“未檢查發生事故車間”與“未進行全面檢查”兩個概念相混淆,對被告人進行反復詰難,可見,檢方在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的辦案思維是一脈相承的。 作為一種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崗位職責,才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告人并沒有“發現隱患”、“發現違法”的職責。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規定“未發現隱患”要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發現隱患”、“發現違法行為”并非安監人員的職責,而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安監部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隱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而不是越俎代庖。
針對起訴書中指控胡某某沒有對天潤公司“進行認真、全面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天潤公司擅自組織職工冒險進行噻唑烷工業化試驗失察”,辯護人進一步指出:2016年1月、8月的兩次安全檢查,胡某某并沒有參與,沒有檢查,又何談是否到位、能否發現問題? 做為監管二科科長,胡某某雖然負責抓全面工作,但并不意味著他要對轄區內的每一家企業都要去檢查。監管二科總計三人,2016年上半年只有胡某某、種某磊兩人,人少事多,主管副局長艾某某經常都要參與對企業的執法檢查。在主管副局長已經帶隊檢查天潤公司兩次的情況下,胡某某不再去查并無不妥。 2016年,胡某某雖然沒有對天潤公司進行檢查,但是并不存在無所事事、玩忽職守的情況。他在2016年度共參與對15家危險化學品企業、1家煙花爆竹企業的執法檢查,總計檢查19頻次,共查出問題數196個。另外,他還承擔了“三同時”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資料審查、編制事故應急預案、上級部門下達文件閱辦等職責范圍內的大量其他工作。天潤公司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不能將責任歸咎于胡某某沒有放下手中的工作,到天潤公司去檢查,這種“馬后課”式的思維,對胡某某是不公平的。 檢方:對安全生產重點單位應當每季度檢查一次,監管二科2016年度對天潤公司只檢查兩次屬于失職; 辯護人:天潤公司并非安全生產重點單位,監管二科在計劃外安排檢查兩次應當得到肯定,且兩次檢查均盡職盡責。 檢方認為,天潤公司做為危險化學品企業屬于“安全生產重點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重點單位應當每季度檢查一次,而監管二科全年只檢查了兩次。 辯護人認為,開發區安監分局監管二科2016年度執法計劃中本來并不包括天潤公司。2016年2月24日,為吸取天津港“8.12”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教訓,開發區安委辦下發《2016年安全生產工作要點》,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風暴行動”,于是,監管二科將處在項目建設期的天潤公司也納入到“風暴行動”檢查計劃中。 2016年1月16日,開發區分局副局長艾某某、監管二科的種某磊在專家陪同下,對天潤公司罐區、庫房、三嗪酰胺車間進行執法檢查,共檢查出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完備、未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氯丙酮有毒氣體報警系統未并入DCS系統等十一項問題,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到期進行了復查。 2016年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年,為了貫徹落實安委辦2016年5月16日的《關于推進全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實施方案》,開發區分局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下企業開展幫扶活動,指導轄區內的企業(含天潤公司)建立健全十大體系。幫扶活動結束后,2016年8月份開展“回頭看”行動,檢查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2016年8月18日,艾某某副局長、種某磊在專家陪同下,第二次對天潤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共檢查出危險化學品庫各類化學品未在儲存現場張貼安全技術說明書、未標明其化學特性及應急處置方法、三嗪酰胺車間外污水地坑無蓋板、三嗪酰胺車間有害氣體報警儀損壞等共計20項問題,并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進行了復查。 做為一個未取得危化品許可證、尚處于項目建設期的企業,天潤公司并不屬于安全生產重點單位,不列入執法計劃無可厚非,但監管二科還是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在計劃外對天潤公司安排了兩次檢查,并查出31項問題,督促天潤公司進行整改,監管二科的工作應當得到正面評價。 天潤公司共有兩個在建項目,均按規定履行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三同時”手續,其中三嗪酰胺項目處在竣工驗收階段,農藥系列產品搬遷技改項目處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階段,而發生事故的噻唑烷項目則沒有履行“三同時”手續。在沒有接到任何違法舉報的情況下,監管二科將檢查重點放在三嗪酰胺車間上,沒有去查噻唑烷項目所在的車間,并無不妥。 檢察機關認為,艾某某雖然帶隊對天潤公司進行了兩次檢查,但履行職責不全面、不認真,實質上就是要求安監人員要幫助企業排查事故隱患。沒有檢查到事故隱患,就是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這是極其有害的錯誤思想,照此辦案,“出了事故,就抓安監”將成為社會常態,安監人員將在誠惶誠恐中度日,唯有祈求上天保佑別出事故。 檢方:兩次檢查中沒有查事故發生的試驗車間屬于失職; 辯護人:即便查到事故發生的噻唑烷試驗車間也不可能查到天潤公司冒險進行工業化試驗行為。 檢方認為,被告人兩次檢查都沒有查事故發生的試驗車間屬于失職行為。 辯護人認為,天潤公司共有兩個在建項目,均按規定履行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三同時”手續,其中三嗪酰胺項目處在竣工驗收階段,農藥系列產品搬遷技改項目處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階段。這兩個項目報到了監管二科,而發生事故的噻唑烷項目沒有履行“三同時”手續、未報到監管二科。這種情況下,2016年監管二科對天潤公司的兩次檢查的地點均安排在三嗪酰胺車間,便成為情理之中的事情。當然,如果監管二科接到天潤公司違法開展噻唑烷試驗項目的舉報,不去檢查另當別論,但本案顯然不屬于這一情況。 尤其需要說明的是,兩次檢查的時間分別是2016年1月和8月,而天潤公司進行噻唑烷試驗的時間是在2016年10月8日以后,因此,即便兩次檢查中安排對噻唑烷車間進行檢查,也不可能檢查到天潤公司冒險進行工業化試驗行為。 檢方:被告人打非治違職責“履行不到位”; 辯護人:指控被告人打非治違職責“履行不到位”無事實依據。 檢方認為,被告人雖然開展了“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但打非治違職責“履行不到位” 。 辯護人認為,自2016年10月至11月底屬于“打非治違”集中打擊整治階段。2016年10月初,開發區分局監管二科開始對轄區內除加油站之外的二十家企業(含天潤公司)進行“打非治違”行動,直至2016年11月19日天潤公司發生事故前,共計檢查十四家企業,尚余六家企業沒有查完,其中包括天潤公司。監管二科按部就班的開展“打非治違”行動,沒有理由要求他們一定在事故發生前檢查到天潤公司。所以,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對打非治違職責履行不到位,未能發現”,沒有事實依據。 律師點評 以“未發現隱患”為由指控政府安監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已非個例。出了事故,必然伴隨著沒有發現的隱患,然后就是對安監人員的追責,這一“有罪推定”的辦案思維在某些人的頭腦中已經根深蒂固,甚至出現了沒去檢查,都要依此進行歸罪的極端情況,比如,本案中的胡某某、寶馬煤礦爆炸案中的煤礦監察人員鮑青春,等等。不過,令人欣喜的是,本案中的法院能夠公平公正的審理,檢察機關知錯即改,最終撤回對四名安監人員的起訴,這反映了法律共同體在最后一刻達成了共識,值得為之點贊! 政府安監人員固然無“發現隱患”之責,但如果單純的以此進行無罪辯護,則顯得過于單薄。本案庭審前,筆者幫助胡某某將監管二科2016年從事的主要工作整理成厚厚的、足有20公分厚的一撂書面證據,這些證據在無罪辯護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該案也啟發我們廣大安監人員在平時工作中要留有“痕跡”,只要盡職,就可以免責。 作者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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