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生產安全和職工的生命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全體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法》,確保生產安全。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公司的生產安全部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單位要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 第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具體情況,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員的名單要報生產安全 部備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人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 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條 安全設施要符合設計標準。對于新設備在投人使用前,必須經過安全檢測 合格。不合格不得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說明:要根據不同設施,確定具體的標準和檢測的規定) 第十一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 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 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人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 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 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 況進行經常性檢査;對檢査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 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査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申報安全檢測的程序是: (1)使用單位在設施安全完畢后三日內主管部門提出安全檢測申報。申請的內容包括:設施名稱;安裝單位;安裝標準;監理單位;施工負責人;設施負責人等。 (2)生產安全部接到申請后,應在二日內組織初檢。初檢合格后,由生產安全部按職責權限送檢測部門檢測。 (3)檢測部門檢驗合格后,按規定頒布設施使用許可證。未經批準,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公司生產安全部應當定期與不定期開展生產安全檢査,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査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檢査人員執行監督檢査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査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六條安全檢査的內容: (1)公司安全管理規章的落實情況; (2)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3)安全員業務素質; (4)生產設施設備的安全; (5)用電安全; (6)操作安全; (7)機房管理安全; (8)發電機管理安全; (9)其他安全事項。 (說明:檢查內容根據公司的生產情況而定,要具體) 第十七條 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分工管理的原則,確定解決安 全隱患的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單位應在1小時內通知公司生產安全部;逾期不 報,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屬于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生產安全部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生產安全部每月通報一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情況的單位。一年被三次通 報的,免去第一責任人的職務,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査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査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査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總公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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