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批稿)
2008年11 月 北京
前 言
根據原建設部建標函[2004]43號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程序規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7]144號),我部負責對原國家教委編制并經原建設部、原國家計委1992年批準的《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以下簡稱《92指標》)進行修訂。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體承擔《92指標》修訂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編組。我部發展規劃司組織修編組對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校舍現狀作了抽樣調查和實地調研,對搜集的相關資料進行了綜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指標》征求意見稿,征求各有關部門、地區和單位的意見后,由我部召開全國審查會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建筑面積指標共分三章,包括總則,大學、專門學院校舍建筑面積指標,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及高等專科學校校舍建筑面積指標。本次修訂主要變更的內容為:調整高校辦學規模、學科結構比例及各項校舍建筑面積指標;增列藝術院校校舍建筑面積指標;單列了師生活動用房指標;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標。 各單位在執行本指標過程中,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郵編100816)。
本指標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參編單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紅、奚道章、歐陽瑤章、葉文俊、丁銘杰、何梅珍、甘建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年×月×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大學、專門學院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2)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 第二節 教室 ……………………………………………………………………………(4) 第三節 實驗室 …………………………………………………………………………(4) 第四節 圖書館 …………………………………………………………………………(5) 第五節 室內體育用房 …………………………………………………………………(6) 第六節 校行政辦公用房 ………………………………………………………………(7) 第七節 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 …………………………………………………………(7) 第八節 師生活動用房 …………………………………………………………………(7) 第九節 會堂 ……………………………………………………………………………(8) 第十節 學生宿舍(公寓) ……………………………………………………………(8) 第十一節 食堂 …………………………………………………………………………(8) 第十二節 教工單身宿舍(公寓) ……………………………………………………(8) 第十三節 后勤及附屬用房 ……………………………………………………………(9) 第三章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及高等專科學校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10)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0) 第二節 高職高專院校各項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11)
附錄一 大學、專門學院留學生及外籍教師生活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14) 附錄二 大學、專門學院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15) 附錄三 大學、專門學院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 …………………………………(16) 附錄四 高職高專院校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 ……………………………………(18) 附錄五 術語 …………………………………………………………………………………(20) 附錄六 本指標用詞和用語說明 ……………………………………………………………(21) 附件 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指標條文說明 ………………………………………………(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高等學校校舍規劃建設的科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適應普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條 本指標是編制、審批(核準)、評審普通高等學校規劃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校園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普通高等學校規劃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 本指標適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學校,改建、擴建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參照執行;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民族院校、多校區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學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積,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規劃建設,應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和諧校園。 第五條 校園規劃建設應以人為本,做到安全、適用、經濟、美觀,有利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新建普通高等學校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的要求,學校教育資源在保證教學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宜向社會開放,為社會服務,切實提高教育資源的利用率。 第七條 高等學校的規劃建設,應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和建設規模。校園工程項目建設應一次規劃,可分期實施。改建、擴建學校的規劃建設應在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基礎上進行。 第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規劃建設,除執行本面積指標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節能、環保、消防、防災等規定和設計規范。
第二章 大學、專門學院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九條 大學、專門學院各類校舍用房的配備: 一、每所學校必須配備的有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室內體育用房、校行政辦公用房、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師生活動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單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屬用房共十二項。 二、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有教學陳列館、國家或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留學生及外籍教師生活用房、專職科研機構辦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辦公用房、學術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項用房,學校如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報請主管部門另行審批。 (一)、農林院校或綜合性大學農林學院的實驗實習農場、牧場、林場的附屬用房;理工院校的產學研基地;醫學院校的臨床實習醫院;師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屬幼兒園。 (二)、教職工機動車、自行車停車庫或棚。 (三)、采暖地區供暖的鍋爐房。 四、國家規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條 大學、專門學院各項校舍的建筑面積指標采用不同的基本參數。必須配備的十二項校舍用房建筑面積指標,采用全日制在校學生人數為基本參數;實驗室、圖書館二項校舍用房的補助建筑面積指標分別采用全日制在校碩士、博士研究生人數為基本參數。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留學生及外籍教師生活用房(見附錄一)、專職科研機構辦公及研究用房、設計院(所)用房、函授部辦公用房(見附錄二)建筑面積指標分別采用相關人員數為基本參數; 第十一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指標按表1設定的辦學規模(自然規模)分別制定。
表1大學、專門學院的辦學規模(學生數)
注:一般院校系指綜合、師范、民族、理工、農林、醫藥、財經、政法、外語等院校。 第十二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學科結構比例按表2設定,據此與按學科分的建筑面積指標確定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實驗室和圖書館三項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執行本指標時,如學校的學科結構比例與表2出入較大時,可據實對上述三項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進行計算調整。 表2大學、專門學院的學科結構比例
注:理工類學科包括工學、理學、農學(含林學)、醫學。文法類學科包括文學、法學、哲學、教育學、歷史學經濟學、管理學。
第十三條 大學、專門學院各項校舍的建筑面積指標按非采暖地區的多層或少量低層建筑計算,采暖地區學校的各項建筑面積指標可在本指標的基礎上增加4%~6%。 第十四條 大學、專門學院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總指標宜符合表3的規定。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參見附錄三。
表3大學、專門學院校舍建筑面積生均總指標( ㎡ / 生 )
注:1、本表總指標未含研究生補助面積指標。 2、執行本指標時,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規模值時,其指標應分別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規模 時的指標值;如學校的實際規模介于表列規模值之間時,可用插入法或參閱相關條文的說明取值。 第二節 教 室
第十五條 一般院校、體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種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階梯教室)、制圖教室及附屬用房等。藝術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礎課(文化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教室及附屬用房,其中專業課教室又包括琴房、形體房、畫室、各種中、小型排練用房等。 第十六條 按學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按學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第十七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第三節 實驗室
第十八條 一般院校、體育院校實驗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內容: 一、教學實驗用房:包括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所需的各種實驗室、計算機房、語音室及附屬用房; 二、實習實訓用房(包括工程訓練中心); 三、自選科研項目及學生科技創新用房; 四、研究生學習、實驗、科研補助用房。 藝術院校的實驗室習慣稱實習及附屬用房,其內容包括大型觀摩、排練、實習演出、展覽陳列、攝影棚、洗印車間等用房。 第十九條 按學科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按學科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 )括號內的數字為8000人指標
第二十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1、執行本指標時,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規模值時,其指標應分別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 規模時的指標值;如學校的實際規模介于表列規模值之間時,可用插入法或參閱相關條文的說明取值。 2、研究生的補助指標按表6執行。
第四節 圖 書 館
第二十一條 圖書館包括各種閱覽室、書庫、檢索廳、出納廳、報告廳、內部業務用房(采編、裝訂等)、技術設備用房(圖書消毒室、復印室、網絡控制室等)、辦公及附屬用房(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等)。 第二十二條 按學科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8規定。 表8按學科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1、學科規模系指理工類(理、工、農 (林)、醫、體)各學科學生人數的總和或文法類(文、法、經濟、外語)各學科學生人數的總和 2、體育、藝術學科規模大于8000人時用8000人的指標。
第二十三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9規定。
表9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研究生的補助指標按表8執行。
第五節 室內體育用房
第二十四條 非體育院校的室內體育用房主要包括風雨操場、體育館、游泳館、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體操房及器械庫、淋浴、更衣室、衛生間等附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非體育院校的室內體育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1、師范、民族院校的體育專業室內體育用房指標參照體育院校指標執行。 2、1000人指標用于藝術高職高專院校。
第二十五條 體育院校的室內體育用房主要包括風雨操場、體育館、籃(排)球房、田徑房、體操房、游泳館、羽毛球房、乒乓球房、舉重房、武術房、健身房及器械庫、淋浴、更衣室、衛生間等附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體育院校的室內體育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1000人、2000人指標用于體育高職高專院校。 第六節 校行政辦公用房
第二十六條 校行政辦公用房包括校級黨政辦公室、會議室、校史室、檔案室、文印室、廣播室、接待室、網絡中心、財務結算中心等。 第二十七條 校行政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2的規定。
表12校行政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第七節 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 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包括院系黨政(團)辦公室、教師辦公室、教研室、學籍檔案室、資料室、會議室及接待室等。 第二十九條 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3的規定。
表13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第八節 師生活動用房
第三十條 大學、專門學院師生活動用房主要包括團委、學生會、學生社團、心理咨詢、幫困助學、勤工儉學、就業指導等辦公業務用房,文娛活動用房,教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活動及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大學、專門學院師生活動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4的規定。
表14師生活動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1000人指標用于體育、藝術高職高專院校。
第九節 會堂
第三十二條 大學、專門學院會堂的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5規定。
表15會堂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20000人以上規模的高校會堂建筑面積不大于6000㎡。
第十節 學生宿舍(公寓)
第三十三條 學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廁所、活動室、輔導員及管理人員用房等。 第三十四條 學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6的規定。
表16學生宿舍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各地根據情況可作適當調整,但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積應不低于8㎡,碩士生生均建筑面積應不低于12㎡。
第十一節 食堂
第三十五條 食堂包括餐廳、廚房及附屬用房(主副食加工間、主副食庫、餐具庫、冷庫、配餐間、炊事員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廁所等)、辦公室等。 第三十六條 食堂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7的規定。
表17食堂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1、1000人指標用于體育、藝術高職高專院校。 2、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食堂生均指標,在上表基礎上增加0.3㎡/生。
第十二節 教工單身宿舍(公寓)
第三十七條 教工單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積指標宜按表18執行。
表18 教工單身宿舍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第十三節 后勤及附屬用房
第三十八條 后勤及附屬用房包括醫務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體宿舍、汽車庫(公車)、服務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綜合修理用房、總務倉庫、鍋爐房、水泵房、變電所(配電房)、消防用房、環衛綠化用房、室外廁所、傳達警衛室等。 第三十九條 后勤及附屬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9的規定。
表19后勤及附屬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1000人指標用于體育、藝術高職高專院校。
第三章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及高等專科學校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第一節 一般 規 定
第四十條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及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職高專院校”)的類別、各類校舍用房的配備內容、建筑面積指標采用的基本參數等均按第三章大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高職高專院校的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指標按表20設定的辦學規模分別制定。 表20高職高專院校的辦學規模
注:一般高職高專院校系指綜合、師范、民族、理工、農林、醫藥、財經、政法、外語等高職高專院校。
第四十二條 高職高專院校的學科結構按表21設定,據此與按學科分的建筑面積指標確定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實驗室和圖書館三項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執行本指標時,如學校的學科結構比例與表21出入較大時,可據實對上述三項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進行計算調整。
表21高職高專院校的學科結構比例
注:理工類學科包括工學、理學、農學(含林學)、醫學。文法類學科包括文學、哲學、教育學、歷史學、 法學、經濟學、管理學。
第四十三條 高職高專院校的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總指標宜符合表22的規定。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參見附錄四。
表22高職高專院校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總指標( ㎡ / 生 )
注:執行本指標時,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規模值時,其各項指標應分別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規模時的指標值;如學校的實際規模介于表列規模值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四條 高職高專院校聘有外籍教師或設有專職科研機構、函授部、設計院(所、室)時,其校舍建筑面積指標參照大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附錄一、二)。
第二節 高職高專院校各項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第四十五條 高職高專院校的教室(藝術高職高專院校除外)、室內體育用房、師生活動用房、學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單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屬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均按大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高職高專院校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學科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與大學、專門學院相同(見表6)。 二、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3的規定。
表23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執行本指標時,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規模值時,其各項指標應分別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規模時的指標值;如學校的實際規模介于表列規模值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七條 高職高專院校圖書館的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學科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4的規定。
表24按學科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二、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5的規定。 表25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第四十八條 高職高專院校的校行政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26的規定。 表26校行政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第四十九條 高職高專院校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27的規定。
表27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第五十條 高職高專院校會堂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28的規定。 表28會堂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8000人以上規模的學校,會堂建筑面積應不大于5000㎡。 附錄一 大學、專門學院留學生及外籍教師生活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一、留學生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居室、盥洗室、浴室、廁所、食堂、洗衣房、輔導教室、閱覽室、文娛室、會客室、管理人員辦公室、值班室等。留學生生活用房應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留學生人數進行配置,其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附表1的規定。
附表1留學生生活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
注:留學生不足100人時,其建筑面積指標可在100人的指標的基礎上提高10%。
二、外籍教師生活用房包括單元式住宅及其它用房(食堂、文娛室、閱覽室、會客室、管理人員辦公室、值班室等)。外籍教師生活用房應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人數進行配置。單身的一般教師住一室戶,單身的教授及帶眷教師住二室戶,帶眷并攜帶子女的教師住三室戶。平均每戶的建筑面積,一室戶55㎡,二室戶75㎡,三室戶90㎡。每套住宅均配備居室、衛生間、廚房,室內設壁櫥。外籍教師的其它生活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附表2的規定。
附表2外籍教師其他生活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人 )
附錄二 大學、專門學院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一、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包括經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職科研機構所需的實驗室、研究室、資料室、咨詢室等專業用房及少量配套的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等,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附表3的規定。
附表3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人 )
注:由國家安排的重點科研項目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其建筑面積不受本指標的限制。
二、函授部用房包括辦公室、學籍檔案室、資料室、會議室等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附表4的規定。
附表4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 人 )
附錄三 大學、專門學院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
表1 單位:㎡ / 生
續表1-1
續表1-2
注:1、少數辦學規模小于2000人、專業門類多的藝術院校,其教室、實驗室、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后勤及附屬用房4項指標,在上表基礎上可乘以調整系數1.2~1.4。 2、附錄三各表均不含研究生實驗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建筑面積補助指標。
附錄四 高職高專院校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
表1 單位: ㎡ / 生
續表1-1
續表1-2
注:藝術高職高專院校教室建筑面積指標略低于本科院校。
附錄五 術語
一、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專門學院、高等職業技術學院、高等專科學校。 二、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和留學生的自然人數之和。 三、建筑面積:一般為建筑物(包括墻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四、使用面積:建筑面積減去公共交通面積、結構面積等,留下可供使用的面積。 五、 使用面積系數(K):建筑物中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之比。即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六、設座率:學生閱覽座位數與學科規模的比例。
附錄六 本指標用詞和用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不同用詞,說明如下: (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 “必須”; 反面詞采用 “嚴禁”。 (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 “應”; 反面詞采用 “不應”或“不得”。 (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規定(或要求)”或“應按……執行”。非必須按指定的標準和其他規定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規定(或要求)”。
附件
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指標
條 文 說 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4) 第二章 大學、專門學院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26)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6) 第二節 教室 ……………………………………………………………………………(26) 第三節 實驗室 …………………………………………………………………………(27) 第四節 圖書館 …………………………………………………………………………(28) 第五節 室內體育用房 …………………………………………………………………(30) 第六節 校行政辦公用房 ………………………………………………………………(30) 第七節 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 …………………………………………………………(31) 第八節 師生活動用房 …………………………………………………………………(31) 第九節 會堂 ……………………………………………………………………………(32) 第十節 學生宿舍(公寓) ……………………………………………………………(32) 第十一節 食堂 …………………………………………………………………………(32) 第十二節 教工單身宿舍(公寓) ………………………………………………………(33) 第十三節 后勤及附屬用房 ……………………………………………………………(33) 第三章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及高等專科學校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34)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4) 第二節 高職高專院校各項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34) 附錄 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計算實例 ……………………………………………………(3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說明了制定本建筑面積指標的目的。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經濟、社會、文化、國防等方面的高素質人才,是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使高校成為國家和地方研究解決經濟、社會、科技重大問題的基地。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是發展高等教育事業,進一步提高教學科研水平,改善教學和生活條件,落實“教育為本”方略的一項重要保證。制定本建筑面積指標的目的是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工程規劃建設的科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以適應普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條 說明了本建筑面積指標的作用。普通高等學校在進行工程規劃建設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校園規劃設計,本建筑面積指標的作用是為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對學校建設工程審批(核準)、評審的重要依據及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規定了本建筑面積指標的適用范圍。 一、本建筑面積指標適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學校,改建、擴建的普通高等學校參照執行。普通高等學校進行基本建設時,應根據辦學規模,確定學校的建設總規模,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改建、擴建學校根據批準的學校辦學規模與校舍現狀確定需要改建擴建的校舍建筑面積。 二、多校區系指有二個以上辦學地點的院校。 三、高等學校一般肩負著教學和科研的雙重任務,承擔國家或省市的重點科研項目,全國重點高校尤為突出,需要增加科研實驗等一些特殊用房。但這些需增加的校舍建筑面積,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實施。 第四條 規定了普通高等學校在規劃建設中應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諧校園的要求。即在校園建設中必須遵守勤儉辦學和資源節約的原則;統籌考慮節能、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注重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規定了校園的規劃建設應以人為本,功能要完整、布局要合理,注意建筑與環境的交融,有利于學校可持續發展。根據校舍功能,合理確定建筑使用面積系數,提高建筑物有效的使用面積。提倡建立教學實驗公共平臺,供相關學科及專業使用,資源共享。 在保證交通、緊急疏散和交流空間的前提下,防止大門廳、寬走廊。高校建筑應以多層為主,行政辦公和部分科研用房根據需要及實際情況建筑層數可適當提高。 第六條 規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校舍規劃建設與當地城鄉規劃的關系,并要求提高教育資源的利用率,有條件的設施宜對外開放,發揮其社會效益。 第七條 強調普通高等學校在規劃建設中,首先應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和建設規模;并規定了規劃建設也可分期實施,以及要求改建、擴建學校的規劃建設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基礎上進行。 第八條 規定普通高等學校的規劃建設,除執行本面積指標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如城市建設規劃指標及有關節能、環保、抗震、防災、消防、綠化等方面的規定等。
第二章 大學、專門學院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本節是對大學、專門學院校舍建筑面積指標的一般規定。專門學院是指獨立設置的,以 “學院”為名稱的普通高等學校。如“××建筑工程學院”、“××財經學院”等等。大學內部設置的“文學院”、“理學院”等,應在大學內部統一安排各項校舍的規劃建設,不應單獨套用本建筑面積指標。 第九條 規定了大學、專門學院必須配備的十二項校舍用房的具體內容,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其他用房。本條還說明了未包括的三項用房,學校如需要建設其中的項目,應報請主管部門另行審批。防空地下室按國家規定建設。 第十條 規定了大學、專門學院各項校舍用房建筑面積指標所采用的基本參數。 第十一條 根據全國高等學校現狀統計資料及今后預計的發展分析,為提高教育質量、辦學效益和有利于校園規劃建設,辦學規模設置要適度。在制定校舍建筑面積指標中,規定了大學、專門學院的辦學規模(自然規模):一般院校為5000人、10000人、20000人;體育院校為3000人、5000人、8000人;藝術院校為2000人、5000人、8000人。 第十二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學科分類與學校類別的劃分,基本參照教育部統計分類;同時考慮一些學科在校舍用房使用要求比較接近,將綜合、理工、農林、醫藥院校內的學科原則上分為二大類,即理工類學科和文法類學科。理工類學科包括工學、理學、農學(含林學)、醫學(含綜合大學內的醫學);文法類學科包括文學、哲學、教育學、歷史學、管理學、法學、經濟學、外語(非外語類院校的外語學科);師范民族院校分為理工、文法、體育、藝術學科;外語類院校分為外語、文法學科;財經、政法院校為100%的文法類學科:藝術院校為100%藝術學科;將綜合性大學分為以文法類為主和理工類為主的綜合性大學。 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科現狀調查分析及今后學科發展趨勢,設定了大學、專門學院的學科結構比例,據此與按學科分的建筑面積指標確定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館三項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三條 規定了采暖地區學校的各項建筑面積指標可在本指標的基礎上增加4%~6%,一般采暖地區增加4%,嚴寒地區增加6%。 第十四條 規定了大學、專門學院必須配備的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總指標。其中藝術院校結合教學特點,可將教室、實驗室、室內體育用房、會堂等四項指標統籌安排。
第二節 教室
第十五條 規定了一般院校、體育院校與藝術院校教室用房的內容;大、中、小普通教室的配置比例由學校根據教學大綱內容及教學組織模式確定。 第十六條 規定了按學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60計),其計算依據是: 一、根據教學培養計劃,確定每周各類教室需安排的學時數及可安排的學生人數。 二、為提高教室利用率,每周排課按26學時計,周一至周四每天排課6學時,周五排課2學時。 三、各類教室的使用面積指標按下表確定。 各類教室的使用面積指標(㎡ / 座)
第十七條 規定了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建筑面積指標,學校類別指標是根據第十六條教室學科指標及第十二條各類學校學科結構比例計算的。如學校學科結構比例與第十二條設定比例出入較大時,可按實進行計算調整:即根據各學科人數,按照第十六條表4,直接計算學校教室建筑面積。
第三節 實驗室
第十八條 規定了一般院校、體育院校實驗室包括的四部分用房內容;藝術院校實習及附屬用房的內容。 第十九條 規定了按學科分實驗室的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60計)。 一、各學科實驗室用房生均指標包括教學實驗用房、實習實訓用房、部分自選科研項目及學生創新用房指標,其中教學實驗用房生均指標,根據有關高校提供的實驗室公共用房定額及管理辦法,按各院(系)承擔本科生教學計劃的實驗任務(實驗人時數)計算。 二、根據實驗室用房生均指標隨學科規模增加而遞減的規律,按數學回歸原理,采用最佳擬合曲線來建立各學科實驗室生均指標數學模型。 表6中是各學科的綜合平均值,實際上同一學科中不同專業的指標各不相同;例如電子信息工程與機械、動力工程同屬工學,而機械、動力工程指標遠高于電子信息工程。因此,學校應作統籌安排。 三、根據不同辦學層次的學校對科研用房的不同要求,增加研究生學習、實驗、科研用房,提高研究生補助面積指標。 四、為方便計算,下表列出了按學科分的各種規模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值。
大學、專門學院按學科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第二十條 規定了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其指標是根據第十九條實驗室學科指標及第十二條各類學校學科結構比例計算。如學校的學科結構比例與第十二條設定比例出入較大時,可按實進行計算調整:即根據各學科所占的結構比例得出學科規模,用條文說明中第十九條第四款表列提供的各種規模指標值查出學科規模指標值(學科規模介于表列規模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再乘各學科人數,可直接計算出學校的實驗室建筑面積。
第四節 圖書館
第二十一條 規定了圖書館包括的用房內容。圖書館是擴大師生知識和獲得情報信息的中心。 第二十二條 規定了按學科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70計)。計算的依據是: 一、閱覽室 (一)、閱覽室是圖書館主要的用房。閱覽室分為普通閱覽室(中外文、報刊閱覽室)、 電子閱覽室(上網、音像資料閱覽室)和研究型閱覽室(教師、研究生研討使用)等。 (二)、閱覽室總設座率見下表。
大學、專門學院圖書館閱覽室設座率(%)
注:學科規模系指理工類(理、工、農 (林)、醫、體)各學科學生人數的總和或文法類(文、法、經濟、外語)各學科學生人數的總和。下同。 (三)、圖書館根據藏、借、閱于一體的使用要求,參照《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GBJ38-99),各種閱覽室每個座位所占使用面積:普通閱覽室(含報刊閱覽室)每座2.0㎡,電子閱覽室(含音像)每座3.0㎡,研究型閱覽室每座4.0㎡。 二、書庫 (一)、大學、專門學院的書庫面積按下表規定的圖書冊數計算。
大學、專門學院圖書館藏書量(冊/生)
(二)、每平方米藏書量根據藏書方式確定,開架按220~260冊、閉架按320~350冊計算,開閉架比例可按8:2或7:3考慮。 三、檢索、出納、報告廳、辦公、業務、技術用房 (一)、設小型學術報告廳、電腦檢索、出納廳(包括存包處等 ),總面積按規模不同配置300~600㎡,報告廳座位不宜大于280座,1萬人左右的學校設座100~200座。 (二)、辦公及業務用房面積為閱覽室和書庫總面積的10%。 (三)、技術及設備用房面積為閱覽室和書庫總面積的5%。 四、為方便計算,下表列出了圖書館按學科分的各種規模建筑面積指標。
大學、專門學院按學科分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第二十三條 規定了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是根據第二十二條圖書館學科指標及第十二條各類學校學科結構比例計算。如學校學科結構比例與第十二條設定比例出入較大時,可按實進行計算調整。
第五節 室內體育用房
第二十四條 規定了非體育院校室內體育用房建筑面積指標。非體育院校室內體育用房是為體育教學、訓練和體育鍛煉的需要而設置,根據需要配置各種室內體育用房,其建筑面積參考下表。
非體育院校室內體育用房場館配置參考建筑面積(㎡)
注:1、辦學規模在2000至8000人院校的參考建筑面積同樣適用高職高專院校。 2、10000人院校的體育館設置3000座看臺,20000人院校的體育館設置4000座看臺,游泳館均設置600座看臺。 3、學校在總建筑面積標準內,根據教學需要可對各類場館建筑面積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規定了體育院校室內體育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室內體育用房是體育院校的主要教學用房,根據需要配置各種體育場館,其建筑面積參考下表。 體育院校各種體育場館參考建筑面積(㎡)
注:1、辦學規模在1000至3000人學校的參考建筑面積同樣適用體育高職高專院校。 2、學校在總建筑面積標準內,根據教學需要可對各類場館建筑面積進行調整。
第六節 校行政辦公用房
第二十六條 規定了校行政辦公用房包括的內容。校行政辦公用房除校級機關干部辦公用房、會議室、接待室外,還包括民主黨派辦公、檔案管理用房、財務管理中心及少量文秘用房,以及用于學校管理和對師生進行宣傳教育的信息網絡、電視、廣播、機房等用房。 第二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對學校各種辦學規模校級機關機構設置、行政人員編制及辦公用房進行測算,然后轉換成生均指標。各級干部辦公室按原國家計委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計投資[1999]2250號)配置。一般干部每人使用面積6㎡,處級干部每人使用面積12㎡,校級領導每人使用面積18~24㎡。本條規定了校行政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60計)。
第七節 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 規定了院系的辦公及教師辦公的用房內容。 第二十九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對各種辦學規模院校的教師編制數(已考慮了研究生、留學生的折算系數)及辦公用房進行測算,然后轉換成生均指標。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60計)計算依據是: 一、按1000人規模設一個院(系)計算出基本辦公用房的總面積,加上各類不同職稱教師的辦公用房,即為全校院(系)和教師辦公用房的總面積。院系配置的基本辦公用房使用面積見下表。 院(系)1000人規模基本辦公用房配置標準(㎡)
注:院系行政干部(含兼職),僅在一處配置辦公用房。 二、教師教學研究及備課等辦公用房面積配備標準如下: (一)、院(系)處級干部辦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積12㎡。 (二)、正教授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18㎡。 (三)、副教授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9㎡。 (四)、一般教師、一般干部辦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積4㎡。 (五)、教輔人員辦公用房在實驗室等用房中解決,不另安排。
第八節 師生活動用房
第三十條 規定了師生活動用房的內容。師生活動用房主要功能是圍繞對大學生素質的教育和培養、使其得到全面發展,畢業后能盡快適應社會工作的環境和需要,除團委、學生會、學生社團、心里咨詢、幫困助學、就業指導、離退休管理人員的基本辦公用房外,會議室、接待室、展廳、多功能廳等用房統籌安排使用,資源共享。 考慮到教職工活動一般和學生活動是錯時進行的,為節約,活動用房可兼用。 第三十一條 規定了師生活動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6計)。
第九節 會堂
第三十二條 規定了各種規模的大學、專門學院會堂的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8計)。會堂具有集會、演出、學術報告、校際交流等活動功能,有利于校園文化建設;是陶冶情操,對學生進行素質教育的重要場所。會堂座位數宜控制在800~1500座之間,會堂的最大建設規模應控制在建筑面積6000㎡以內。 會堂的建筑標準可參照劇場的設計規范(5000人規模的高校參照丙級、10000人規模的高校參照乙級、20000人規模的高校參照甲級,但對前廳、休息廳、側臺等標準均有所降低)。會堂可單獨規劃建設,也可與體育館或師生活動用房統一規劃建設,提高使用效率。 藝術院校中的音樂、舞蹈、戲劇、戲曲、電影院校其會堂可與實驗劇場(院)統一規劃建設。
第十節 學生宿舍(公寓)
第三十三條 規定了學生宿舍(公寓)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規定了學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60計)。 學生宿舍按教育部印發的《關于大學生公寓建設標準問題的若干意見》(教發[2001]12號)和國家行業標準《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2005)中的規定執行。即本科生4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10㎡。碩士生2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15㎡。博士生1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24㎡。
第十一節 食堂
第三十五條 規定了食堂的內容,將學生食堂與教工食堂合并,師生共用餐廳。 第三十六條 規定了大學、專門學院食堂的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8計)。餐廳和廚房及其附屬用房面積指標的計算依據是: 一、餐廳 (一)、學生一次性用餐人數按學生數的40~50%計算。 (二)、教職員工的入伙人數按總人數的75%,一次性用餐人數可按入伙教職工的 50%計算。 (三)、大餐廳每個座位的使用面積為0.94㎡,教授及招待餐廳每個座位的使用面積為1.2㎡。 二、廚房及附屬用房 (一)、大餐廳配套的廚房及附屬用房面積按大餐廳面積的1.04計算。 (二)、教授及招待餐廳配套的廚房及附屬用房面積按餐廳面積的1.10計算。
第十二節 教工單身宿舍(公寓)
第三十七條 規定了教工單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積指標(K值按0.60計)。教工單身宿舍(公寓)配置的比例,大學、專門學院5000人規模的按教職工編制數的15%,10000人及以上規模的按教職工編制數的12%,每人建筑面積24㎡。教工單身宿舍(公寓)作為青年單身教師住宿的過渡用房,周轉使用。
第十三節 后勤及附屬用房
第三十八條 規定了后勤及附屬用房包括的內容。由于大學、專門學院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當地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的條件各不相同,每所學校需要的后勤用房也不相同。根據需要,可參考以下的用房內容進行配置:校醫務室(所或校醫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體宿舍、汽車庫(公車)、服務用房(含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總務倉庫、綜合修理用房、水電煤衛鍋爐房、保安、保潔、綠化、警衛等用房。以上用房的設置,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規定了不同規模的大學、專門學院后勤及附屬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 第三章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及高等專科學校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四十條 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的類別、各類校舍用房的配備內容、建筑面積指標所采用的基本參數均按第三章大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規定了各類高職高專院校的辦學規模。 第四十二條 根據高職高專院校的學科現狀調查及數據分析,設定了表21所列的各類高職高專院校的學科結構比例,據此與按學科分的建筑面積指標確定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館三項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 第四十三條 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必須配備的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總指標。 第四十四條 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如聘有外籍教師或設有專職科研機構、函授部、設計院(所、室)時,其建筑面積指標參照大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高職高專院校各項校舍建筑面積指標
第四十五條 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的教室(藝術高職高專院校除外)、室內體育用房、師生活動用房、學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單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屬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均按大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按學科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與大學、專門學院相同;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指標。高職高專院校的實訓部分,只包括必須在校內完成的基礎技能訓練用房;大量的生產實習、實訓應與企業掛鉤,利用社會資源完成。 第四十七條 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按學科分及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并按下表所列的圖書冊數計算。 高職高專院校圖書館藏書量(冊/生)
為方便計算,下表列出了圖書館按學科分的各種規模建筑面積指標。 高職高專院校按學科分圖書館建筑面積指標( ㎡ / 生)
第四十八~四十九條 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校行政辦公用房、系及教師辦公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 第五十條 規定了高職高專院校會堂的建筑面積指標,規模較小的高職高專院校的會堂可與體育用房或師生活動用房統一規劃建設。藝術院校的會堂可與實驗劇場(院)統一規劃建設。
附錄 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計算實例
使用《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指標》計算學校校舍總建筑面積步驟: 一、計算學校學科結構比例,判別能否直接套用按學校類別確定的生均建筑面積總指標,按自然規模實際人數計算全校校舍總建筑面積 1、計算學校的學科結構比例與條文第十二條表2學校類別設定的結構比例相同,且辦學規模與表1設定的相同,可按條文第十四條查表3直接套用建筑面積生均總指標計算全校校舍總建筑面積,如實際學生人數介于表列規模值之間用插入法取值后計算。 2、計算的學科結構比例與條文第十二條表2學校類別設定的結構比例出入較大,無法直接套用學校類別確定的建筑面積生均總指標計算全校校舍建筑面積時: (1)據實對教室、實驗室、圖書館三項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進行計算調整,按各學科人數、學科生均指標分別計算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建筑面積。(教室按條文第十六條查表4,實驗室按條文說明第十九條第四款查表,圖書館按條文說明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查表取得或用插入法計算生均指標) (2)按附錄三表1《大學、專門學院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查得相同辦學規模的室內體育用房、校行政辦公用房、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師生活動用房、會堂、學生宿舍、食堂、教工單身宿舍、后勤及附屬用房等九項用房建筑面積生均指標計算校舍建筑面積,如實際學生人數介于表列規模值之間用插入法取值后計算。 二、按研究生人數計算補助建筑面積 根據研究生人數,按條文第十九條查表6、按條文第二十二條查表8、按條文第三十四查表16分別取得研究生實驗室、圖書館、學生宿舍三項用房建筑面積補助指標,計算研究生校舍補助建筑面積。 三、按留學生人數計算生活用房建筑面積 根據留學生人數,按附錄一查附表1取得留學生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積指標,扣除按自然規模人數中已計算的建筑面積指標(學生宿舍和食堂生均面積指標),計算留學生生活用房建筑面積,如留學生實際人數介于表列規模值之間用插入法取值后計算。 四、按有關人員計算其它用房建筑面積 如學校有外籍教師、專職科研機構人員、設計院(所)人員、函授部工作人員,按各類人員實有人數查附錄一附表2、附錄二附表3、附表4計算有關用房建筑面積。 五、全校校舍建筑面積總和計算 上述四項建筑面積總和計算,將自然規模計算的建筑面積、研究生補助建筑面積、留學生生活用房建筑面積和其它用房建筑面積四項相加,即得學校校舍總建筑面積。 六、所在地區校舍建筑面積調整 根據條文第十三條的規定,學校所在采暖地區的校舍建筑面積可增加4%~6%。參見條文說明第十三條,一般采暖地區可增加4%建筑面積,嚴寒地區可增加6%建筑面積。
實例一
某理工大學,經核準的辦學規模(自然規模)為15000人,其中本科生為13000人(工學5300人、理學3700人、經濟學2000人、管理學2000人),研究生1500人[理工類1000人(碩士生700人、博士生300人)、文法類500人(碩士生400人、博士生100人)],留學生500人(工學200人、理學300人)。外籍教師20人(一般教師10人,單身教授10人)、專職科研人員(理工類)30人、設計人員20人、函授部工作人員20人。求全校應配置的校舍總建筑面積。
解: 一、計算該校的學科結構比例,判別能否直接套用按學校類別分的生均建筑面積總指標
根據該校提供的辦學規模、各類學生人數和學科人數,學科結構比例計算結果見下表。
經計算該校的學科結構比例與《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指標》設定的理工院校預測的結 構比例相同,可直接套用第十四條表3計算校舍建筑面積;可按附錄三《大學、專門學院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續表1-1計算各分項用房的建筑面積。
二、計算校舍總建筑面積 1、按自然規模人數計算校舍建筑面積 按第十四條表3,查得理工院校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生均總指標是每生28.50㎡(10000人規模)/26.66㎡(20000人規模),計算校舍建筑面積如下: (1)用插入法計算15000人建筑面積總指標 28.50-[(28.50-26.66)÷10000×5000] =28.50-0.92 =27.58㎡/生 (2)計算校舍建筑面積 27.58×15000=413700㎡ 2、按研究生人數計算補助建筑面積 (1)計算研究生實驗室補助面積 按第十九條表6分別查得研究生實驗室建筑面積補助指標是:理工學科,碩士生每生6.0㎡,博士生每生8.0㎡;經濟、管理學科,碩士生、博士生每生均為4.0㎡。計算補助建筑面積如下: 6.0×700+8.0×300+4.0×500=8600㎡ (2)計算研究生圖書館補助面積 按第二十二條表8查得研究生圖書館建筑面積補助指標是每生0.50㎡,計算補助建筑面積如下: 0.50×1500=750㎡ (3)計算研究生學生宿舍補助面積 按第三十四表16查得研究生學生宿舍建筑面積補助指標是:碩士生每生5.0㎡,博士生每生14.0㎡,計算補助建筑面積如下: 5.0×1100+14.0×400=11100㎡ (4)研究生補助面積合計 8600㎡+750㎡+11100㎡=20450㎡
3、按留學生人數計算生活用房建筑面積 按附錄一附表1查得留學生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積指標是28.7㎡,扣除已計算的建筑面積指標(學生宿舍生均10.0㎡、食堂生均1.225㎡),計算結果如下: (28.7-10.0-1.225)×500 =17.475×500=8738㎡
4、按有關人員數計算其它用房建筑面積 (1)外籍教師住宅及生活用房計算 按附錄一第二款規定,安排外籍教師一室戶、二室戶各10套,查附表2得外籍教師其他生活用房人均面積指標是6.0㎡,住宅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積計算結果如下: (55+75)×10+6.0×20=1420㎡ (2)專職科研機構用房計算 按附錄二附表3查得理工類人均面積指標是30.0㎡,設計人員人均面積指標是15.0㎡,計算結果如下: 30.0×30+15.0×20=1200㎡ (3)函授部用房計算 按附錄二附表4查得函授部辦公用房人均面積指標是12.0㎡,計算結果如下: 12.0×20=240㎡ (4)其他用房建筑面積合計 1420㎡+1200㎡+240㎡=2860㎡
5、校舍總建筑面積合計 以上四項建筑面積(自然規模校舍面積、研究生補助面積、留學生生活用房面積、其他人員用房面積)相加,即得全校應配置的校舍建筑總面積: 413700㎡+20450㎡+8738㎡+2860㎡=445748㎡
■ 各分項用房建筑面積參見下表
注:按附錄三續表1-1《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分項指標》用插入法計算,可得學校各分項用房校舍建筑面積。
■ 所在地區建筑面積調整 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學校所在采暖地區校舍建筑面積可增加4%~6%(參見條文說明)。 如學校位于一般采暖地區:校舍建筑面積可增加4%,即445748×1.04=463578㎡ 如學校位于 嚴 寒 地 區:校舍建筑面積可增加6%,即445748×1.06=472493㎡
實例二
某綜合大學,經批準的辦學規模(自然規模)為20000人,各學科(規模)人數見下表。另有專職科研人員200人(理工、文法類各100人),設計人員80人,函授部工作人員30人,外籍教師30人(一般教師、單身教授和帶眷攜子女的教師各10人),試求全校應配置的校舍總建筑面積。
解: 一、計算該校的學科結構比例,判別能否直接套用按學校類別分的生均建筑面積總指標 根據該校提供的辦學規模、各類學生人數和學科人數,計算學科結構比例結果如下。 理工類(理學、工學、醫學學科人數總和)學科結構比例: (4000+2500+2500)÷20000=45% 文法類(文學、經濟學、管理學、藝術設計學科人數總和)學科結構比例: (4000+2400+3000+1600)÷20000=55%
根據該校學科結構比例,無法直接套用綜合大學(1)生均建筑面積總指標計算校舍建筑面積。按第十二條規定,學校的學科結構比例與表2出入較大時,可據實對教室、實驗室、圖書館三項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進行測算調整。
二、計算校舍總建筑面積 1、按自然規模人數計算校舍建筑面積 (1)按學科人數計算教室建筑面積 按第十六條表4查得各學科教室生均建筑面積指標,計算建筑面積結果如下。 2.75×4000+3.2×2500+2.75×2500+2.8×4000+2.66×2400 +2.8×3000+5.54×1600=60723㎡ (2)按學科人數計算實驗室建筑面積 ① 按條文說明第十九條第四款表列,查得各學科實驗室生均建筑面積指標。 理學:每生8.01㎡ 工學:每生9.10㎡ 醫學:每生8.87㎡ 文學:每生0.83㎡ 管理學:每生1.72㎡ ② 用插入法求得經濟學學科生均面積指標 1.88-[(1.88-1.79)÷500×(2400-2000)] =1.88-0.072 =1.808㎡/生 ③ 用插入法求得藝術設計學科生均面積指標 8.48-[(8.48-7.61)÷500×(1600-1500)] =8.48-0.174 =8.306㎡/生 ④ 計算實驗室建筑面積 8.01×4000+9.1×2500+8.87×2500+0.83×4000+1.808×2400 +1.72×3000+8.306×1600=103074㎡ (3)按學科人數計算圖書館建筑面積 ① 按條文說明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表列,根據理工類理學、工學、醫學學科總人數9000人,查得生均面積指標是1.45㎡ ② 根據文法類文學、經濟學、管理學學科總人數9400人,用插入法求得生均面積指標 1.65-[(1.65-1.62)÷1000×400] =1.65-0.012 =1.638㎡/生 ③ 根據藝術設計學科人數1600人,用插入法求得生均面積指標 2.98-[(2.98-2.56)÷800×600] =2.98-0.315 =2.665㎡/生 ④ 計算圖書館建筑面積 1.45×9000+1.638×9400+2.665×1600=32711㎡ (4)按自然規模人數計算其它九項用房建筑面積 按附錄三表1查得20000人辦學規模的室內體育用房、校行政辦公用房、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師生活動用房、會堂、學生宿舍、食堂、教工單身宿舍、后勤及附屬用房等九項面積指標,計算建筑面積如下。 (1.05+0.60+1.23+0.30+0.30+10.0+1.2+0.40+1.57)×20000=333000㎡ (5)十二項校舍建筑面積合計 60723㎡+103074㎡+32711㎡+333000㎡=529508㎡
2、按研究生人數計算補助建筑面積 (1)計算研究生實驗室補助面積 按第十九條表6分別查得研究生實驗室建筑面積補助指標是:理、工、醫學科,碩士生每生6.0㎡,博士生每生8.0㎡;文學、經濟、管理學科,碩士生、博士生每生均為4.0㎡;藝術設計學科,碩士生每生4.0㎡,博士生每生6.0㎡。計算補助建筑面積如下: 6.0×850+8.0×450+4.0×1000+4.0×80+6.0×20=13140㎡ (2)計算研究生圖書館補助面積 按第二十二條表8查得研究生圖書館建筑面積補助指標是每生0.50㎡,計算補助建筑面積如下: 0.50×2400=1200㎡ (3)計算研究生學生宿舍補助面積 按第三十四表16查得研究生學生宿舍建筑面積補助指標是:碩士生每生5.0㎡,博士生每生14.0㎡,計算補助建筑面積如下: 5.0×1680+14.0×720=18480㎡ (4)研究生補助面積合計 13140㎡+1200㎡+18480㎡=32820㎡
3、按留學生人數計算生活用房建筑面積 按附錄一附表1查得留學生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積指標是28.5㎡,扣除已計算的建筑面積指標(學生宿舍生均10.0㎡、食堂生均1.20㎡),計算結果如下: (28.5-10.0-1.20)×800=13840㎡
4、按其他有關人員數計算其他用房建筑面積 (1)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建筑面積 按附錄二附表3查得理工類人均面積平均指標是30㎡, 文法類人均面積平均指標16㎡,設計人員人均面積指標是15㎡,計算結果如下: 30×100+16×100+15×80=5800㎡ (2)函授部用房計算 按附錄二附表4查得函授部辦公用房人均面積指標是12.0㎡,計算結果如下: 12.0×30=360㎡ (3)外籍教師住宅及生活用房計算 按附錄一第二款規定,安排一室戶、二室戶、三室戶住宅各10套。查附表2得外籍教師其他生活用房人均面積指標是5.0㎡,住宅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積計算結果如下: (55+75+90)×10+5×30=2350㎡ (4)其他用房建筑面積合計: 5800㎡+360㎡+2350㎡=8510㎡
5、校舍總建筑面積合計 以上四項建筑面積(自然規模校舍面積、研究生補助面積、留學生生活用房面積、其他人員用房面積)相加,即得全校應配置的校舍建筑總面積: 529508㎡+32820㎡+13840㎡+8510㎡=584678㎡
■ 所在地區建筑面積調整 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學校所在采暖地區校舍建筑面積可增加4%~6%(參見條文說明)。 如學校位于一般采暖地區:校舍建筑面積可增加4%,即584678㎡×1.04=608065㎡ 如學校位于 嚴 寒 地 區:校舍建筑面積可增加6%,即584678㎡×1.06=61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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