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端午節了,我公司訂制了100箱粽子,發放職工,取得廠家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0000元,增值稅4800元,如何做賬? 答復 ①發放福利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800元 貸:銀行存款 34800元 ②進項稅額轉出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48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800元 涉稅 ①作為福利費的粽子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若公司是將自產的粽子用于職工福利,則作為視同銷售處理,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若公司是將外購的粽子用于員工福利,則這部分的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②發放職工的粽子屬于個人性福利,應并入當期工資代扣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所以企業發放粽子屬于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應按照公允價值并入發放當月的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③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上稅前扣除是有標準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購入粽子的費用是記做企業員工的福利費,如果明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福利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則超過部分的金額還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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