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三、職責: 1、公司安全部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落實。 2、質技部組織相關部門、項目部做好對操作人員的施工工藝培訓和安全操作技術培訓。 3、施工項目部負責現場職工的安全教育,包括新工人入場的三級安全教育,變換工種教育,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及安全教育等。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管理: 1、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包括:職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場的三級安全教育,變換工種教育,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及安全教育,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進行的安全教育,施工現場的周教育,節假日前后的法紀教育,季節性施工階段的安全教育。 1)、施工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2)、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3)、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2)、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上級組織的安全管理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持證上崗。 3)、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現場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并事實動態管理,確保與現場實際操作人員相符合。 4)、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施工時,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調換工種及間斷工作6個月以上的人員重新上崗,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 5)、周一為綜合教育日,各項目要結合本周施工項目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活動。 2、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及時間要求: 1)、企業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的副經理和項目負責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2)、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應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3)、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企業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5)、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6)、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3、安全教育培訓管理 1)、安全教育培訓要作好記錄,并逐人填寫“三級教育”建立健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及相關臺帳,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2)、培訓形式可采取內培、外培和邀請講師培訓等形式,培訓的方法包括:授課、參觀學習、農民工夜校等等。 3)、 4)、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5)、從業人員在進行安全培訓期間,公司正常支付工資和其他必要的費用; 6)、安全培訓工作應納入公司整體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的資金。 4、從事施工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人員的條件: 1)、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有五年以上施工現場經驗或者從事建筑安全教學、法規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員; 3)、經過建筑安全師資培訓合格,并獲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認定,取得培訓資格證書。 五、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70號); 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4、《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建教[1991[522號);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手冊》; 6、《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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