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省法院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統一審判標準和裁判尺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凍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執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異議復議規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執行標的引發的案外人執行異議及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級法院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涉及執行標的異議之訴的裁判思路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往往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需要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能阻卻執行的民事權益。此類案件一般遵循以下裁判思路: 第一,審查管轄法院是否系首查封法院或享有處置權的法院;爭議標的所對應的執行案件有無強制執行完畢或者是否已經終結執行。如管轄法院并非首查封法院或有處置權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已喪失處置權,或者爭議標的所對應的執行案件已經強制執行完畢或已終結執行的,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其權利救濟及執行異議裁定應當按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一)》(以下簡稱《指南(一)》)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審查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屬于執行行為異議還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基于實體權益提出的執行異議。案外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則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案外人基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實體權益提出的執行異議,既要審查該異議所依據的實體權益的類型,判斷其是否屬于《指南(一)》第三條第1款第(1)至第(10)項所規定能夠阻卻執行的實體權益。又要審查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否涉及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特定物,是否涉及生效裁判文書正確與否,以確定案外人的異議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執行異議之訴程序,還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解決或者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予以救濟。 第三,審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所依據的實體法上的權益來源。比如《物權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財產權屬認定的規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夫妻財產權屬及其債務認定的規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股權及股東權益認定的規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債權以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的規定,《查扣凍規定》、《異議復議規定》等等。 第五,審查案外人執行異議所依據的實體權利是否已經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處理,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進一步區分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間及其性質是屬于確認判決、調解、裁決,給付判決、調解、裁決還是形成判決、調解、裁決。 第六,審查案外人權益與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權益的保護順位,準確把握實體審查標準,妥善平衡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的利益關系。同一執行標的物上存在不同性質的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法定優先權優先于物權,物權優先于債權,法律規定的特殊債權優先于普通債權,普通債權平等受償原則。 第七,審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生效裁判文書是否已被提起再審。已經提起再審的,應中止審理,關注再審程序的進展及處理結果,并按照《指南(一)》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雖未提起再審,但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本院有權提起再審的應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本院無權提起再審的應告知案外人申請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不動產實際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不一致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不動產實際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不一致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堅持實質審理原則。經審理能夠確定真正權利人的,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情況下,應保護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一)因強制執行或仲裁、裁判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1.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確權或形成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其據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該標的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的裁判、仲裁裁決或強制執行裁定確定的不動產所有人為被執行人的,無論該房屋是否辦理過戶登記,被執行人都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二)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或其他房屋出賣人,案外人基于物權期待權、商品房消費者特殊保護權或預告登記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 1.金錢債權執行中,執行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采取查封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享有物權期待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的,應按照《查扣凍》第十七條及《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房屋買賣當事人、商品房基本狀況、商品房銷售方式、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等必備要件。已經網簽的,應認定其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或合法有效,應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加以認定。 案外人提交了案涉不動產被查封之前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交房證明、水電費及物業費繳納憑證,或者案外人與他人簽訂的有效租賃合同以及租金收取憑證,以及其他足以證明其已接收或占有該房屋的證據的,可認定其已在查封之前已經合法占有爭議不動產。 案外人主張其已支付案涉不動產的全部價款或部分價款的,應提供其通過銀行轉賬的付款憑證。如僅提供開發商或出賣方出具的收據,或者主張購房款系現金交付,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支付事實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案外人主張其與被執行人存在以房抵債關系的,應證明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以及涉案房屋被查封前訂立的以房抵債的書面合同。除此之外,還應對被執行人所欠債務數額與房屋實際價值是否合理等進行審查。 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指因登記機關未及時辦理、出賣人拒不協助、辦理過戶登記存在客觀障礙等非案外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案涉房屋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案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標的物上設有抵押權等權利限制,標的物受到限購、限制流通轉讓等過戶登記政策限制等情形,依然購買標的物導致無法辦理過戶登記,以及案外人對于已經符合辦理過戶登記條件的房屋無正當理由,未在合理時間內辦理登記過戶登記手續的,屬于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2017-2018年度高考滿分作文+最新五年高考滿分作文/高考班主任推薦的作文輔導書(套裝共2冊)作者:高考滿分作文編寫組 當當 廣告 購買 以下情形不視為系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1)作為被拆遷人的案外人所購房屋系因政府拆遷安置分配經濟適用房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 (2)案外人未通過提起訴訟或仲裁行使物權登記請求權,或者未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來完成物權變動的。 案外人基于建設工程以物抵債協議對爭議房產主張權利的,除審查上述內容之外,還應按照《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精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關規定認定該抵債協議的性質及效力。案外人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書面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系、工程價款的審計報告或工程決算依據及其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優先權等事實。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款清償期屆滿后約定以房屋折抵工程價款的,經審查抵債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不存在虛假訴訟情形的,應認可該抵債協議的效力。 2.金錢債權執行中,執行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商品房實施強制執行,商品房買受人(僅限自然人)以其系消費者提起案外人異議及由此引發執行異議之訴的,依照《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審查處理,符合以下條件的,應予支持: (1)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含網簽)且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 (2)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相對方為房地產開發商; (3)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4)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案外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指在執行法院查封之前及至本案判決作出時,案外人、案外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長期居住生活的被執行房屋所在地本地及異地名下均無用于居住的房屋;案外人為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名下也無用于居住的房屋。 3.在被執行人系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案件中,即使買受人的權利主張不符合《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但如果買受人能夠證明其符合《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買受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情形的,買受人主張符合《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任一規定情形的,對其訴訟請求或抗辯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作為應登記財產的買受人,其權利主張雖不符合《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任一規定情形,但符合《查扣凍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其訴訟請求或抗辯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4.金錢債權執行中,對案外人作為受讓人已辦理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采取執行措施,該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處分的,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且在預告登記有效期間內,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在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前已經預告登記為權利人且預告登記仍然有效的,應當判決不予執行該不動產;如預告登記已經失效,或預告登記成立于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之后的,應判決許可執行該不動產。 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為實現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針對其施工的房屋申請的強制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符合《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是不動產買受人,開發商或其他不動產出賣人在法院查封后以另案仲裁或訴訟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確認合同無效等為由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購買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采取預查封措施的情形下,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提出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確認合同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的,應由執行法院分別立案,合并審理。 2. 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可以在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執行標的單獨向非執行法院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違反上述規定作出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 3.案外人僅以執行法院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仲裁文書或非執行法院生效確權判決書、調解書為依據主張其享有民事實體權益,請求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但案外人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是實際權利人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對作為案外人權利依據的另案生效確權或形成類法律文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執行異議之訴是否中止訴訟,等待再審的處理結果。 (四)案外人借名買房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 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其系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異議。由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案外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只是名義產權人,且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已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已經支付的購房款(首付款、按揭款或者其他相關款項)均系案外人支付,案外人已實際占有使用,并不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不存在規避法律或政策情形的,應予支持。 2.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實施強制執行,與被執行人之間系為套取銀行貸款而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的案外人,以其系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該房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房地產企業掛靠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針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實施強制執行,與被執行人存在房地產開發資質借用關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該建設用地的實際使用權人、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聯建房產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以項目公司形式合作開發模式下,執行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項目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名下房屋時,合作雙方以其對房屋享有實體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2.以顯名開發形式合作開發模式下,雙方屬于普通合伙關系,聯建房產屬于合作雙方共同共有財產,雙方依據協議約定分配比例對相應房屋享有權利。執行法院依據金錢債權判決以合作一方為被執行人執行雙方合作開發房屋時,合作另一方作為案外人,以其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在實體上可以依據《查扣凍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3.以隱名開發形式合作開發模式下,隱名合作方享有的僅是根據合作協議要求辦理相應房屋過戶登記的債權,而不是房屋的共有權人,并不當然優先于申請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對隱名合作方作為案外人主張確認應分得房屋歸其所有,并要求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隱名合作方應分得的房屋被執行用于償還債務以后,可以根據合作協議向顯名合作方追償。 (七)案外人作為被拆遷人就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拆遷安置房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案外人作為被拆遷人,對被執行人(拆遷人)名下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拆遷安置房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經審理確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經簽訂合法有效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且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拆遷用房的具體位置、用途,能夠明確指向執行標的的,因其已享有足以對抗第三人的特殊債權,對被拆遷人的排除執行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2.案外人主張其系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被拆遷人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案外人是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合法有效; (2)案外人是以所有權調換的形式取得補償安置房屋,案外人取得貨幣補償后另行購買的房屋不包括在內; (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可以具體化; (4)案外人是否實際占有房屋、支付房屋面積差價、對未辦理房屋過戶是否存在過錯,均不影響其權利。 三、涉違法建筑執行異議之訴處理 案外人以其對作為執行標的的違法建筑享有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為由提起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對是否許可執行或不予執行該執行標的作出裁判,不得作出確權認定。但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案外人僅請求對違法建筑確權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 (2)案外人既請求對違法建筑確權,又請求對違法建筑阻卻執行的,向其釋明應放棄對違法建筑確權的訴訟請求; (3)案外人拒不變更或拒絕放棄對違法建筑確權的訴訟請求的,可裁定駁回其要求確權的起訴。 四、共有不動產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案外人基于執行標的共有權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如果該共有物為不可分物,且當事人對共有權及其份額無異議的,應裁定駁回異議,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交代救濟權利。如果該共有為按份共有且標的物可分割的,對案外人所有的部分排除執行;如果該共有為共同共有且共有份額存在爭議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并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對案外人享有的份額進行認定,按照確定的份額作出排除執行的判決。 2.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人為夫妻一方,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或處置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被執行人的配偶對財產份額提出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被執行人的配偶請求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3.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人為夫妻一方,夫妻另一方對被執行人個人名下的財產主張權利,或者對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是否系共同財產或者財產份額提出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并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對案外人享有的份額進行認定,按照確定的份額作出排除執行的判決。實體處理上,應當判決停止對被執行人配偶占有的房屋份額的執行。 4.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人為夫妻一方,但被執行人已離婚,執行法院不得追加其前配偶為被執行人,但可對原夫妻另一方離婚時分得的財產或者其個人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原夫妻另一方提出異議的,屬于案外人異議,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 5.生效裁判確認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未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以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其異議,告知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 6.人民法院查封了婚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房屋,被執行人配偶作為案外人以雙方約定被執行人該婚前財產歸夫妻共有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之間對財產歸屬的約定,僅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約定在未辦理登記公示的情況下,不能對抗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和訴求不能成立,應當判決許可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房屋繼續執行。 7. 被執行人在案涉財產查封前已經協議離婚,且離婚協議已履行完畢,案涉房產已登記到被執行人原配偶名下,被執行人原配偶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執行的,經審查查明,上述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并非在執行依據訴訟或仲裁期間發生,且離婚財產分割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形成之前的,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應予以支持。申請執行人可依法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或撤銷該協議。 8.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歸屬另一方所有,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人民法院在金錢債權執行中對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時,另一方以其為權利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案外人提供的證據同時滿足下述情形的除外: (1)案外人能夠證明其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沒有過錯的; (2)上述離婚財產約定分割行為并非在執行依據訴訟或仲裁、執行期間發生; (3)離婚財產約定分割行為早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形成時間的。 9.被執行人未履行離婚協議,原配偶要求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已有給付之訴判決被執行人為其原配偶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未及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后房產被查封,原配偶以該房歸其所有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執行的,依據《異議復議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判決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五、涉租賃權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承租人基于其與被執行人在不動產或動產被抵押或查封之后的訂立租賃合同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的,不予支持。 2.承租人基于其與被執行人在不動產或動產被抵押或查封之前的訂立租賃合同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并裁定是否中止執行。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案件,應根據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1)承租人在租賃物被采取查封等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真實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并已按約支付租金,且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的,對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否則,不予支持。 (2)承租人在債權人設立抵押權之前已與被執行人簽訂了真實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并已按約支付租金,且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抵押權人的申請拍賣該租賃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應予支持。否則,不予支持。 (3)承租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系以租抵債,應認定其與被執行人未形成真實有效的租賃關系,其不享有租賃權,對其要求阻止交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是指承租人已將該租賃物用于生活、生產、經營、裝修等情形。承租人僅僅以其已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已將該不動產登記為新設公司營業地址為由主張租賃權,而該不動產仍為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占有使用的,不屬于承租人占有使用的情形。 3.承租人與被執行人雖在抵押權設立或人民法院查封之前訂立租賃合同并交付使用該不動產,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與承租人之間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租賃,或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不予支持。 4.對執行標的物附長期租約的真實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認定: 第一,審查租賃合同的約定條款是否符合商業習慣或常理。(1)租賃期限是否畸長。(2)租金約定是否符合一般的商業習慣。正常的租賃合同如果期限較長,則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約定分期支付租金,且租金的標準會定期以一定比例上調。而虛假租賃合同的租金多系一次性支付,或支付時間雖有分期,但缺乏規律性,且租金標準較低。 第二,審查租賃合同有無實際履行。(1)租金的支付是否有違常理或商業習慣。(2)承租人是否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占有使用的認定標準,不應限于取得對租賃物的實際控制權,而應當以較高的標準,即是否有在租賃的土地或房屋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判斷。(3)租賃合同其他義務的履行等。 5.承租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承租人雖享有合法租賃權,但不能既請求阻卻交付租賃財產,又主張對租賃財產行使優先購買權。執行法院應告知承租人選擇行使其中一種權利。 另一種意見:此條建議刪去。理由:第一款《異議復議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已有明確規定,沒有必要再重復規定。第二款限制享有合法租賃權的當事人法定權利,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第二百三十條“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規定。尤其是在執行標的“帶租拍賣”情形下,承租人對執行標的既享有法定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又享有現實占有標的物請求阻卻交付租賃財產的法定權利,其可以同時或先后主張上述兩種不同權利。 六、特殊擔保物權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案外人基于優先受償權提出的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對執行標的處置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審查并裁定駁回異議,告知其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抵押或質押等擔保物的變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可能導致案外人享有的質權、留置權喪失或者可能減損抵押物價值,從而實質損害案外人優先受償權實現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執行異議之訴中應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實體法進行實質審理。 2.案外人以其對特戶、封金、保證金、應受賬款享有質權為由,提出解除對案涉賬戶或款項的查封、凍結措施的執行異議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審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案外人以其對特戶、封金、保證金、應受賬款享有質權為由,請求實現質押權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凍結措施或者不得扣劃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審查處理。審理中,應按照《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案外人是否享有質權、是否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質押權所及范圍進行審查認定,重點對該賬戶是否特定、特定資金是否移交占有以及是否具有區別于其他賬戶的外在特征等進行審查。案外人主張的質押權有效設立且確實存在抵押權實現情形的,應判決不得對案外人所享有的質押權所及范圍內的債權數額進行強制執行。 案外人以其對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到期債權)享有質押權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或異議之訴,請求解除查封、凍結或不得強制執行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該質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該合同是否簽訂于被執行人債權被查封或凍結之前;該賬款是否特定以及是否移交占有或控制;該賬款的質押權是否有效設立;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惡意逃債以及規避執行等情形。案外人對應收賬款的質押權有效設立的,應判決停止對該債權的執行。 3.案外人主張對被凍結的被執行人的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行權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享有質押權,請求不得凍結或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應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質押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案外人主張的質押權有效設立的,應判決不得對案外人所享有的質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數額進行強制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案外人以其系留置權人為由,主張對留置物優先受償,請求排除對留置物執行的,應駁回其異議,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但法院將執行標的直接抵償給申請執行人從而導致留置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除外。案外人主張對留置物的變價款優先受償或對優先受償順位和比例等有異議的,應告知其通過申請參與分配方式主張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尋求救濟。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履行債務寬限期尚未屆滿,案外人以其系留置權人為由,請求排除對留置物的查封、扣押的,無論對留置物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會導致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占有改變,不影響留置權人權利行使,留置權人均無權排除法院的查封、扣押,案外人不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裁定駁回其異議,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 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履行債務寬限期尚未屆滿,案外人以其系留置權人為由,請求排除對留置物的拍賣、變賣、折價的,案外人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應判決予以支持。 案外人以被執行人是留置權人或動產質押權人,其實際享有動產標的所有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審查處理。執行法院應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審查,如案外人雖為該動產的所有權人,但其尚未依法履行對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應判決駁回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但案外人同意將被執行人應收款項交付執行的除外。如案外人已經依法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債務,被執行人的留置權或動產質押權已經消滅或者未依法成立的,對案外人的請求應予支持。 七、涉動產所有權保留人異議之訴的處理 1.根據《查扣凍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買受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能否取得,直接取決于其自身是否主動履行合同。執行異議之訴中,買受人主張其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支付價款來完成期待權的,在案外人合理期限內交付全部余款后,可判決停止對標的物的執行。 2.出賣人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享有取回權。出賣人是否因買受人的原因行使取回權,并阻斷買受人主張對標的物停止執行問題,應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實體審理認定。 3.執行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約定對該動產保留所有權為由提出異議的,應裁定駁回異議。案外人因此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不予支持。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案外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解除合同,案外人已將返還的價款交付法院執行,且其取回權未受限制的,可判決停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 4.如果申請執行人對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保留所有權合同有異議,則需要根據合同訂立的時間、支付憑證、簽字蓋章時間等具體證明材料確定。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在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被執行人善意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后,案外人作為約定所有權保留人無權要求執行法院停止執行。但如果案外人對被執行人取得所有權是否善意有爭議,應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進行實體審理認定。 八、特殊動產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 執行法院執行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案外人以其在查封前已經購買該特殊動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應裁定駁回。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支持: (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機動車、船舶書面買賣合同; (2)案外人在執行法院查封前已向被執行人支付了全部價款或根據法院指定將未支付的價款交付執行; (3)案外人在執行法院查封前已實際占有并使用該機動車或船舶。 2.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機動車掛靠關系為由提起異議,要求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停止執行的,應裁定駁回異議請求。由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依據以下情形處理: (1)運輸企業出資購買車輛,將車輛運輸經營權轉讓給個人,由個人掛靠在運輸企業從事道路運輸的,對于個人提出的停止執行請求,不予支持; (2)個人出資購買車輛,掛靠在運輸企業,以運輸企業作為車主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的,如雙方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案外人確系執行標的物的實際所有權人的,對其停止執行的請求應予支持。 3. 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存在賬戶借用關系或錯將款項打入被執行人賬戶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賬戶中的資金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存在賬戶借用關系或者系其誤匯,主張其對系賬戶中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請求解除對該賬戶資金的查封或凍結措施的,不予支持。案外人因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并確認所有權的,應根據全案事實及證據進行審查認定。 (2)案外人主張其借用被執行人名義開設賬戶的,請求確認賬戶內資金所有權以及排除執行的,如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在該賬戶查封或凍結前已與被執行人簽訂了書面的賬戶借用協議以及被執行人從未使用該賬戶,且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民法總則》關于民事行為有效的相關規定的,應予支持。 (3)案外人主張被查封賬戶內款項系其誤匯,請求賬戶內資金所有權并排除執行的,除能夠證明其與被執行人從未發生其他交易往來,且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不予支持。審理中,應根據案外人匯款過程、錯匯原因以及匯款后的權利主張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并據此作出是否停止對該款項執行的裁判。 九、涉股權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一)股權受讓人作為案外人所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人民法院對股權采取執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已受讓股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阻止執行,經審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股權凍結之前已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2)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3)案外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 (4)案外人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其受讓股權。 (二)隱名股東作為案外人所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2.執行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為真實股東或實際出資人為由請求排除執行或一并提出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執行異議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處理。執行異議之訴中應作如下處理: 當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隱名股東雖然不能以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主張的正當權利,但隱名股東可以依據雙方“代持股協議”中的相關約定,要求顯名股東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因此,隱名股東要求停止對爭議股權執行的,不予支持。但案外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請執行人明知或應知案外人是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顯名股東作為案外人所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3.申請執行人提交證據證明或者根據申請執行人所提交的線索查明被執行人系登記在案外人名下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并已實際行使股東權利,但未進行工商登記或公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股權予以凍結。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案外人以其系真實股東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阻止執行,經審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案外人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原始取得股權或繼受取得股權:出資憑證、出資證明書或其與被執行人在股權凍結之前已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案外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其受讓股權。 (2)案外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實際行使股東權利。 十、涉債權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執行法院就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或未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人應依法協助履行停止支付到期或未到期債務的義務。 第三人對訴訟前、訴訟中凍結債權裁定提出執行異議的,應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并告知其向作出凍結債權裁定的有關部門申請復議。第三人對執行實施行為有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第三人)未對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執行法院向其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依法應享有的異議權利。 人民法院依法向第三人送達凍結債權裁定或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第三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責令第三人追回擅自支付的財產;不能追回的,可裁定第三人在擅自支付的財產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追究第三人妨害執行的責任。 第三人對人民法院的上述行為不服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第三人確實存在擅自支付行為的,對第三人的異議不予支持。 2.執行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應當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該通知書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送達第三人,第三人系分公司的,應同時對分公司和總公司分別送達。履行債務通知書未按規定直接送達第三人的,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3.第三人對執行法院在其提出異議后的繼續執行行為不服,或對執行法院未依法向其直接送達履行債務通知行為不服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經審查,第三人已經依照《執行工作若干規定》第61條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的,或執行法院未依法直接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債務通知書的,應裁定撤銷或變更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但第三人存在《執行工作若干規定》第64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4.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異議部分停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不予支持,但其可另行通過行使代位權予以救濟。申請執行人認為第三人存在《執行工作若干規定》第64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對不予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但在執行法院對其強制執行時以其不存在到期債權為由提出異議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等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答復》(2006年3月13日,[2005]執他字第19號)精神進行實質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6.《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的執行行為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案涉債權受讓人、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債權人、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債務人、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實際施工人等。 利害關系人主張其系第三人的債權人,但人民法院經審查后發現利害關系人所主張的債權與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非同一債權的,對利害關系人的請求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以其系第三人的債權人,主張優先受償請求停止執行的,應裁定駁回其起訴,并告知其對執行中的受償順位異議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通過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及異議之訴等方式尋求救濟。 7.執行法院對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實際施工人以其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系實際債權人請求停止執行為由提起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審查。執行異議之訴中,重點審查該案外人是否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以及工程款的實際數額。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的,應當不予支持,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承包人主張債權。如實際施工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條件,對于實際施工人請求在第三人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排除執行的主張應予支持。第三人的項目經理以其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提起異議的,不予支持。 執行法院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給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到期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承包人以其作為建設施工合同相對方享有工程款優先權為由提起異議的,如果實際施工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條件,對承包人提出的排除執行該欠付工程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十一、涉其他法定優先權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1.案外人(稅務機關)以被執行人欠繳稅款為由,主張對被查封、凍結或拍賣的價款等實現稅收優先權的,應裁定駁回異議、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告知其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因此引發的執行分配方案之訴,應重點查明納稅人欠繳的稅款是否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如查明被執行人作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應判決稅務部門收繳的稅款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2.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由,對執行標的或執行款提出異議以及由此引發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審查并裁定駁回其異議。案外人主張對特定建筑物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應告知其可另行訴訟確認或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依托線下藏書 做活做深判例 判例文獻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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