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史悠久,先秦時代就修訂歷法,《尚書.堯典》中就曾有明文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時……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制定于西漢的《太初歷》,則是我國第一部具有詳細文件記載的歷法,其中更是提出了二十四節氣的概念,為日后修訂歷法所沿襲。
《時憲歷》頒行于清初,其前身是為明末所編纂的《崇禎歷書》。此歷書是由徐光啟所主持編纂,在修訂此歷的過程中吸納了大量的西洋傳教士共同修訂而成,共有137卷。《崇禎歷書》修成后,由于明末戰亂和守舊大臣的阻撓等原因未得頒行。直至明清鼎革之后,參與修訂歷法的德國籍傳教士湯若望上書清廷獻新歷,得到了清廷的重視,清廷采用這一歷法后由禮部上疏請為此歷法定名,睿親王多爾袞稱:“宜名‘時憲’,以稱朝廷憲天乂民至意”。將其定名為《時憲歷》,后到高宗朝時為避上諱改稱為《時憲書》。作為一部新頒布的歷法,《時憲歷》采用了西方的新式技術,比之前所通用的《大統歷》更加精準。湯若望向清廷呈獻歷法的當年,清廷就曾對此歷法進行校驗,“八月丙辰朔午時,日食二分四十八秒,大學士馮銓,同若望赴觀象臺測驗覆奏,惟新法一一菂合,大統、回回二歷俱差時刻”,可見《時憲歷》之精準,勝于舊歷。
而對于由西方人所主編的《時憲歷》,朝內也多有人表示不滿。康熙三年,依禮部議,將《時憲歷》書面的“依西洋新法”改為“奏準”。次年更是以湯若望新訂歷法擅改星宿、用洪范五行,“以致山向、日月俱犯忌殺”為由,請將其凌遲斬決。湯若望僥幸免死,但李祖白等五人皆被處死,《時憲歷》也被廢止不用,重新采用明代的《大統歷》。
此后,湯若望也多為新歷爭言。康熙七年十二月,湯若望上書彈劾吳明烜編纂的《康熙八年七政時憲書》多有謬誤,清廷遂派遣官員與湯若望一同校驗。次年二月,議政王等上疏稱:“圖海等赴觀象臺測驗,南懷仁所言皆合,吳明烜所言皆謬,問監正馬祐等,亦言南懷仁所算實與天象合。竊思百刻雖行之已久,但南懷仁九十六刻之法既合天象,自應頒用”。于是《時憲歷》再次得以施行。《清史稿》對其評價說:“明之大統術,本於元之授時。成化以后,交食往往不驗。萬歷末,徐光啟、李之藻等譯西人之書為新法,推交食、凌犯皆密合,然未及施用。世祖定鼎以后,始絀明之舊歷,依新法推算,即承用二百六十馀年之時憲術也。光啟等龂龂辨論,當時格而不行,乃為新朝改憲之資,豈非天意哉!”,對《時憲歷》的肯定,躍然紙上。 參考文獻: 1.《尚書》 2.趙爾巽主編,《清史稿》 3.吳伯婭,《與西學入朝》 小編 :閆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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