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小組作為企業改制工作籌劃、組織、領導、報告的機構,一般由董事長出任組長,由財務、法律、技術、業務人員參加,由董事會作出決定并任命,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擬定改制方案及其相關文件、與中介接洽、與政府主管部門溝通、辦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等工作。 改制預案由領導小組制訂、報董事會審議,由董事會報股東會批準,股東會以全部表決權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 (同意改制,授權董事會開展改制工作)。改制預案包括改制目的、安排、改制后公司基本情況、折股原則、發起人情況、涉稅情況以及是否引入外部投資者、是否需要重組、是否進行股權激勵等內容。 中介機構由領導小組負責選聘,公司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合同,中介機構包括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其中,保薦人應當有保薦資格,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應當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保薦機構是改制和上市中介機構的核心,保薦機構要對企業的整體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還要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和業績前景、企業所處的行業和國家相關政策等。企業關于改制和上市的方案要取得保薦機構的首肯,企業及其他中介機構要會同保薦機構開展工作。 在公司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合同之后,要安排各中介機構進場開展工作,法律盡職調查主要是從法律方面查清公司現狀與首發上市標準的差別。律師在盡調中要特別注意股權清晰、產權明確、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等問題,根據發現的問題與企業領導小組及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研商解決方案,尤其注意以下問題: 1.出資不實、抽逃出資問題;(股改基準日前解決) 2.非貨幣出資未評估、未交付和未過戶問題;(股改基準日前解決) 3.通過資產、業務、股權、公司重組解決同業競爭、關聯交易、主業比重問題。(股改基準日前解決) 律師在盡職調查后要督導、查驗整改方案的落實,律師在盡調和查驗整改方案落實后要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在開展法律盡職調查的同時,審計和資產評估機構也要進場。審計主要是審核公司最近三年當然也包括前面年度的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審計工作要結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工作進行,審計機構要出具審計報告。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制上市的要求以經審計確認的凈資產額折股本,不能以按照評估值調整的凈資產額折股。按照評估值調賬的,不僅要納稅,而且要重新累計三個會計年。雖然不能按照評估的凈資產折股,也沒有必須評估的直接法律規定,但是絕大多數改制項目還是進行評估,因為:1、各發起人為非貨幣出資,需要評估驗資;2、雖按照審計的凈資產折股,但評估的凈資產額要大于審計的凈資產額,以資作為資本充實性的驗證。 為謹慎起見,資產評估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確認評估結果,驗資機構根據歷史驗資報告和改制評估報告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清產核資工作在各中介進場之初甚至進場之前已經開始,企業通過中介機構的工作一要明確基準日公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總額,二要明晰公司的股權、資產權屬和負債歸屬。 國有控股企業應該在申報上市或掛牌前取得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審批備案;國有參股企業也可以在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獲得備案前提前申報,法律意見書上要寫明兩點:一是已經提交備案申請;二是確認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備案沒有法律障礙。 最終,要解決股權代持、信托持股、工會持股等股權不明晰的問題。 在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完成盡職調查后可以在原改制方案的基礎上最終確定改制方案,最終方案由領導小組會同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研商提出,經董事會審議后,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審議通過(股東會以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IPO的條件。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 1.股份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 2.經審計確認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總額; 3.凈資產折股比例、公司總股本、資本公積; 4.發起人名稱、認繳股份數、出資方式; 5.改制基準日; 6.公司機構和公司制度; 7.其他內容。 在最終改制方案經股東會批準之后,應當簽署發起人協議和章程草案,通過發起人協議和章程草案落實最終方案,確定如下事宜: 1.股份公司股本的數額,凈資產折股比例(公開募集的股份不能少于25%); 2.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和出資方式(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能變更); 3.外來投資者認購的股份數、價格、出資方式; 4.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5.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業務不能變更); 6.發起人應當遵守發起人協議,履行規定的義務; 7.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后生效。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 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如果改制的企業有國有權益,也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進行國有產權確認。 創立大會是改制工作的里程碑。創立大會是決定股份公司成立的第一次股東大會。創立大會主要行使如下職權: 1.通過成立股份公司的決議; 2.審議通過股份公司章程; 3.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審核公司改制過程和股份公司設立過程的有關事項; 5.審核其他股東的認股、繳資、出資作價情況; 6.審核公司設立費用; 7.其他事項。 在創立大會通過決議后三十天之內,向公司登記機構申報有關材料,申請變更登記,將公司從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股份公司,公司改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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