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文解字弟一 ?說文解字弟二 ?說文解字弟三 許慎認為“共”字從廿、廾。兩個“十”并列為“廿”,表示共同之意。段玉裁順著許慎的說法,注云:“廿,二十并也,二十人皆竦手是為同也。”這是“共”字的其中一個來源。 另外一個來源是,甲骨文的“共”字像兩手共同捧著甕,甕形變作“口”。金文也作雙手捧持甕口朝上形。戰(zhàn)國文字將“口”形變作“廿”。在六書中屬于異文會意。或說“共”是供奉之“供”(gōng)的本字,像兩手捧器之形。是以“共”與“供”通,引申有“供養(yǎng)”義。段注:“《周禮》《尚書》‘供給、供奉’字皆借‘共’字為之。衛(wèi)、包盡改《尚書》之‘共’為‘恭’。非也。《釋詁》:‘供、歭、共,具也。’郭云:‘皆謂備具。’此古以‘共’為‘供’之理也。” 《說文》古文當是由小篆“共”逐步演變而來,從四手,會四手共力之意。 《共部》“文二,重一”。“龔”字收錄在本部,許慎訓為“給”。段注云:“《糸部》曰:‘給,相足也。’此與《人部》‘供’音義同。今‘供’行而‘龔’廢矣。” 《說文》與《廣雅·釋詁》都訓“異”為“分”,區(qū)分、分開的意思。《史記·商君列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引申為不相同。《孟子·梁惠王上》:“是何異于刺人而殺之。”《禮記·曲禮上》:“別同異,明是非也。”引申為其他的,別的。《詩·小雅·頍弁》:“豈伊異人,兄弟匪他。” 作形容詞時,意為奇異。《詩·邶風·靜女》:“自牧歸荑,洵美且異。”引申為怪異。《禮記·王制》:“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用作動詞時,意思是感到奇怪。《孟子梁·惠王上》:“王無異于百姓之以王為愛也。”值得注意的是,異、奇二字在優(yōu)異,怪異等意義上同義,都可以用作動詞。如《后漢書·張衡傳》:“大將軍鄧騭奇其才。”陶淵明《桃花源記》:“漁人甚異之。”但二字本義不同。“奇”的本義為“異”,是形容詞;“異”的本義為區(qū)分,是動詞。 《異部》“文二,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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