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刑事實務辦案技能與疑難解析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當當 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作者:江 瑾(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區分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
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實踐中,許多借貸式詐騙的行為人在歸案后,總會提供借條等證據,并辯解稱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民間借貸糾紛。由于此類案件與民間借貸糾紛有相似之處,因此給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帶來了不少困擾。筆者認為,區分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偏聽偏信被告人的辯解,而應當結合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表現及其他客觀因素加以綜合分析判斷。具體應當審查以下幾個因素:
一、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臺高筑,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夸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股票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刑事實務公眾號補充:這里所說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斷有無還款能力,我們不能只簡單的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的實際條件如何。如果行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將款項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進行正當的投資,有固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那么其具有還款能力是顯而易見的。 有的行為人在借款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觀原因導致還款能力喪失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不歸還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但如果行為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借款無法歸還之后不是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以實現盡早歸還借款,而是趁機逃離,對債權人避而不見,表現出不愿承擔責任的消極態度,行為人的這種“趁機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二、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采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刑事實務公眾號補充: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民間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行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騙成分,但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對于行為人的借款不還的非法占有目的起著決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為有事前的詐騙行為,行為人才認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不予歸還,也正因為有不予歸還的非法占有目的,才會采取各種詐騙手段,這種非法占有目的和詐騙手段之間是互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要通過正常的借款行為來實現自己正當利益,行為人在借款前后雖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騙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誠信度、歸還能力等,但這種欺騙行為對借款的最終歸還不具有實質的影響,或者說這種欺騙行為與事后發生的不能歸還的結果之間不具有詐騙罪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于借款后的誠信瑕癡行為。
三、審查行為人借款后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后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后肆意揮霍,如用于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于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刑事實務公眾號補充:審查,實際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為人對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對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為人一般會將款項用于正當用途,并且會在借款時主動說明,以達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要將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審判實踐中莫不如是。 當然,也有少部分行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時歸還的,但審判實踐中多見之于獲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歸還,當然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從司法實踐中看,任何詐騙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終沒有歸還相關款項而案發。這里所說的借款用途,應當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項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為人有可能將少量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
四、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刑事實務公眾號補充: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后,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于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于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無論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民間借款糾紛,其最終結果都是因為行為人沒有歸還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歸還的結果只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而詐騙犯罪中的不能歸還借款,是由行為人的詐騙他人財物的主觀原因所致,即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與不能歸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 這種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導致不能歸還的結果有兩種情形,一是能夠返還而拒不返還,如攜款逃離、對出借人避而不見。行為人的這些拒不返還借款的表現,完全可以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為行為人將借款用于揮霍浪費、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非法經營、販賣毒品等,由于行為人對于款項的揮霍浪費或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后可能導致款項的無法歸還這一結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后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后,會想方設法采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刑事實務公眾號補充:行為人對于借款后的還款態度,可以作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在因為自己的原因或因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時,不是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彌補和減少債權人的損失,而是表現出消極的、不負責任的態度,或者借機逃匿,或者雖然沒有逃匿,但始終擺出“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無賴相,行為人的此種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六、實際判例(2018)粵5102刑初11號,(2018)粵51刑終59號 劉某在其已因賭博而欠下巨額債務,又無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以高利息為誘餌,虛構放貸給他人的事實,誘騙三被害人將錢借給其使用。劉某在騙得資金后,除少部分以利息或本金名義歸還被害人外,將其余資金全部用于賭博,導致無法歸還。劉某與被害人之間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系,但實質上劉某是以借為名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8.8.16改編 |
|
來自: xuebei0321 > 《財產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