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安部近日修訂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對比修訂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新規定對交通事故處理的多項制度進行調整完善,出臺了四個方面15項新措施。 此次修訂的內容變動較大,對廣大市民而言,可謂一大利好,不過在叫好的同時,也有群眾表示,對部分修訂內容一知半解,暫時還難以消化,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資深民警——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副大隊長陸家倆對此進行解讀。 程序更完善 申請范圍和申訴渠道更廣 事故復核申請可向原辦案單位提出 措施:一、放寬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復核的范圍,將交通事故證明、適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以及路外事故認定三類情形均納入復核申請范圍,實現事故辦案監督和群眾依法申訴渠道的全覆蓋。 二、為了給當事人申請復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規定向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基礎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辦案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規定,讓群眾少跑腿。 三、在事故責任復核環節,新增可以設立復核委員會的規定,廣泛吸收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參與,提高事故認定的公眾參與度和公開透明度,促進公正公平辦案。 四、取消交通事故進入司法程序不予復核的規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后,要將受理情況和復核結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減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收費更合理 拖車費由交管部門支付 另行聯系拖車自行承擔 措施:一、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二、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得向群眾收取。 三、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四、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系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處理更快捷 事故認定書可在3天內開具 扣車無須再走鑒定檢驗環節 措施: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規定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后,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進一步提高輕微事故現場撤離效率,防范由此導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擁堵。 二、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處理,減少事故處理和理賠時間。 三、對于當事人報警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提供指導。 四、對事實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傷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經當事人各方申請可以快速處理,縮短事故處理的周期。 不少車主都有這樣的經歷,本是輕微的交通事故,但卻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在處理事故上,車輛一扣就是個把月,很是不便。符合快處快賠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但無人員傷亡的,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沒有異議的,可自行協商;另一種是事故造成人員輕微受傷,雙方一致同意的,也可適用簡易程序。 據陸家倆介紹,目前處理的交通事故中,通過快處快賠來處理的,占到了70%以上,新規的施行,將對輕微事故有更高效率的處理。 執法更透明 在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 按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措施:一、按照警務公開的要求,推行在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措施,使執法辦案行為更加透明。 二、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前公開證據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公開證據的范圍擴大到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 三、明確交通警察處理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強化執法過程監控。 解讀 此外,修訂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還在依法嚴厲打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對群死群傷事故開展深度調查以溯本追源、預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確規定,將有利于打擊震懾違法犯罪、科學有效預防事故。 公安交管部門在以前工作的基礎上,將不斷強化執法透明,執法公正,嚴格按照新規開展工作。(記者 周志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