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院工作的護理人員,必須通過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簡稱執業證書),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單獨從事護理工作。 二、護理人員應按照《護士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護士職責。 三、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5年,護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及時完成延續注冊。 四、對跨省、市、自治區執業的護士,必須及時變更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護理工作。 五、護理人員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常規、技術規范對患者進行護理,保護患者合法權益和隱私。 六、護理人員必須接受在職培訓、完成規范化培訓和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努力提高專業技術 水平。 七、護理人員應養成誠實、正直、慎獨、上進的品格和沉著、嚴謹的工作作風,尊重每位患者,努力為患者提供優質護理服務。 八、護理人員在執業中應當加強責任心,正確執行醫囑,觀察患者的身心狀態,對患者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九、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十、護士依法履行職責,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護士在執業中應保護患者隱私。 十一、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十二、護理人員因個人原因要求調離時,必須本人提出申請,報護理部、分管院長,院領導審批方可調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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