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破產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資人的注意事項【內容摘要】引入戰略投資人是成功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引入投資人的工作考驗管理人智慧和能力。引入投資人既有大量的法律文件,又有大量煩瑣的事務性工作,雖然不同案件因案而異,但有一定規律可循,總結經驗、摸索規律可以反過來指導實務工作。因此,探討引入投資人在實踐工作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有相當意義。 【關鍵詞】重整程序 投資人 步驟 注意事項 重整制度是企業破產法確立的重要制度,是挽救危困企業、讓破產企業起死回生的有效辦法。不管是上市企業或非上市企業,重整模式多種多樣、靈活適用,但引入投資人是一種相當受到重視的模式,使重整容易成功。引入投資人是破產管理人的一項實務工作,不僅管理人應當具備法律知識,熟悉引進投資人程序,還應當具有管理、財務、相關技術、談判心理、政策把握等諸多方面的知識,全面考驗管理人智慧和能力。 雖然不同重整案例的引進投資人做法不一,但引進投資人還是有一定規律可循,認識規律、尊重規律能夠事半功倍,作者結合破產管理人實踐經驗,總結一些實際工作中的所做所思,以期拋磚引玉之效。 一、重整價值判斷 企業是否具有重整價值,是管理人決定企業是否最終進入破產重整的決定性因素。在破產實務中,管理人決定讓破產企業清算或是重整,主要基于對破產企業是否具有重整價值的判斷,要讓企業能夠“活下去”,還要讓企業能夠“活得久”、“活得好”,避免重整成功后的再次瀕臨破產。筆者認為,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衡量和判斷: 1、找出企業破產的根本原因。對照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破產原因是指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企業破產原因的原因是什么,這是出資人、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法院等等與破產工作有關人員都會思考一個問題,更是管理人應當去面對和拷問的問題,導致企業破產的根本原因在實踐中五花八門,有的企業盲目擴張,有的跨域投資失敗,有的高利貸借款拖垮,有的經營管理不善,等等。只有找出破產的根本原因,才能對企業內部資源和外部資源作出一個相對客觀的判斷,才能對企業未來成長性作出一個相對客觀的評價。這也是判斷破產企業是否具有重整價值的基礎。 2、破產企業是否具有核心競爭力。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是企業核心競爭優勢,它的指標體現在許多方面,不同人群、不同需求會有不同角度和不同判斷。對于管理人而言,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作出判斷:品牌、技術、市場、特許資質、獨占資源等。譬如:①中宇建材“中宇”商標在2008~2009年曾被央視評估9億元,破產重整期間仍然有龐大營銷網絡,管理人為保有品牌價值、延續銷售網絡決定繼續營業,最終商標、庫存(含營銷網絡)作價26000萬元“出售式”重整成功。②錦繡莊企業用地系文旅用地,其建筑群是典型的閩派建筑風格,當年作為清源山5A國家風景名勝區的子項目一并打包申報,具有獨特的區位地緣優勢、旅游資源優勢,重整符合各方利益,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利益,也符合公共利益。③立恒涂料持有國防科工委的特許生產艦艇涂料資質而被認為有幾千萬元價值,資質背后實際上代表著該企業有核心涉密技術,并得到國家認可,故管理人選擇重整。 3、判斷重整后企業是否具有成長性。管理人判斷重整價值的標準有許多,但歸根到底落到實處只有一點,那就是重整之后企業是否具有成長性,通過重整能夠提升企業的生存、競爭能力,并最終實現贏利。 筆者的破產團隊曾試圖統計全國范圍內破產重整案例在破產案件中的占比,但因為破產案件裁判文書無強制上網公示而拿不到全國數據,無法統計。后來,我們通過逐一登陸浙江省省內三級法院的每一個法院網站進行搜集,并在溫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項軍權會長的幫助下,我們分別拿到浙江省70多個案例和溫州市50多個案例,經不完全統計,重整案件占破產案件的比例不到10%。該不到10%占比是否具有一定代表性,我們利用培訓、開會、工作等不同場合分別咨詢了國內許多律師、法官、教授等,得到答復均認為:就全國數據而言,重整案件在破產案件中的占比應該不超過10%。換言之,我們的統計數據有一定代表性和說服力。因此,實踐中應當避免一種好大喜功的傾向,不問是否有重整價值,件件都想重整,比如對于泉州工藝品企業、鞋服企業等傳統產業,通常既無核心技術,又無品牌、市場或其他明顯優勢,一味想重整是浪費資源的無用功。 二、 招 募 招募投資人是指向社會不特定的投資人披露信息、公開資料、吸引競爭等系列活動的總稱。 1、發布招募信息。目前法律法規對信息發布平臺的選擇無規定,實踐中掌握至少在全國性和地方性各一家媒體發布,至于是何種媒介實踐做法不一?,F代網絡特別發達,包括微媒體、自媒體等傳播速度很快很便捷。因此,筆者提倡除按照習慣做法,在平面媒體發布外,可以借助強大的網絡,比如通過微信平臺向不特定人進行廣泛發布,發布渠道越寬泛、接收群體越廣泛越好。同時,應當針對目標企業的業態,向特定人群進行重點發布,比如行業協會、各級商會等,成功率會更高。 2、案件信息披露。發布信息必然涉及到案件信息的披露,除了必備的企業基本情況、所屬行業、法院受理企業破產基本情況、投資價值和投資預期收益等等外,到底案件信息公開到什么程度,也是法無明文??v觀大數招募公告,一般從簡,只包含上述基本信息,對于重整債務、資產狀況、債權和債權人情況等均無公開。筆者認為投資價值和投資預期應是信息披露和宣傳重點。 3、招募文件提供。當意向投資人接到信息后,必然會聯系指定對接人員,在此環節應當事先注意研究幾個事項:①意向投資人索取資料是否繳交資料工本費,可交可不交,通常由經費緊缺與否、人員配置多少所決定。②招募說明及附件。通常情況下,管理人會準備一份更為詳實的書面材料,對于與重整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該份材料信息比較全面、數據比較詳實、相關附件比較詳細,建議包括:目標企業工商登記基本信息、企業資產組成、債權和債權人情況、負債、重整價值和預期收益分析、當地政府對于重整企業的優惠政策等等。在這個環節提供附件應當謹慎,除了工商登記資料、土地證、房產證等一般可公開資料外,原則上不能提供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文本,涉及到企業核心技術、商業秘密等也不能提供。 4、陪同考察現場并答疑。這要求陪同管理人或輔助人員需要非常熟悉企業情況和案件情況,能夠在現場為意向投資人作出充分的解答,同時把握什么信息可以披露、什么信息不可披露,最為重點是突出企業重整價值的解說和動員,能夠讓意向投資人下定決心,并決定進入下一輪的談判工作。5、對接政府招商平臺。各級政府的招商局、商務局等,有豐富資源,掛鉤各類商業機構、投資機構、基金等,同時政府也是所轄區域招商引資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管理人對接政府招商平臺,發揮政府招商平臺作用,最大限度利用現成招商資源,為重整服務。 在整個招募過程中,如何把握信息公開的度和量是關鍵,沒有一個統一模式和版本,但一切圍繞著有利于更加地廣泛傳播、有利于更加地宣傳企業重整價值、有利于更多的重整資源整合,因案施策、靈活操作,最終奔向成功重整。 三、 遴 選 1、設定內控條件。通常情況下,在對外招募時不會設定投資條件。但在正式進入談判之前,管理人通常會設定的內控條件,也就是說,投資人除了具備資金實力之外,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條件設定因項目而異、不一而同,例如:投資人應當具備一定的行業資質,應當從事某一特定行業且取得一定業績,應當組建一支專業團隊,等等。比如在錦繡莊項目,管理人要求投資人承諾遵守“經營業態系文旅方向”,且該條款將會寫入投資意向協議和投資協議文本之中。 2、提交重整意向書。管理人要求投資意向人提交重整意向書:①投資意向人的簡介,包括基本身份情況、股東和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機構、主要產品和服務、商譽信譽等等;②投資意向人的實力,包括財務狀況、財力、現金流、重整資金來源、與重整行業關聯性、產品研發能力、研發團隊、知識產權等等;③參與重整的初步思路,包括參與重整方式、資金投入安排、債務償還設想、未來經營模式、贏利模式、員工方案、管理團隊方案,等等。 3、管理人的盡職調查。對意向投資人提交重整意向書所涉內容,以及意向投資人的背景、資產、債務、商譽、信用等進行調查和審核,著重圍繞參與重整的相關問題來進行,為最終選定適合投資人打下堅實基礎。4、初步篩選意向投資人。對于意向投資人“優中選優”,初步篩選合適意向投資人。管理人篩選時,應當綜合考察和評價意向投資人的誠信、品牌、資產、負債、事業方向、專業程度、經營團隊,以及重整成功后對于項目的規劃設想、運營思路、資源整合等來確定。對于入選的意向投資人,管理人會指定專人對接,包括后續談判安排。 四、 談 判 意向投資人會接觸到重整案件信息、重整企業商業秘密,甚至破產案件的審判秘密等,因此,通常情況下,管理人應與意向投資人簽署保密協議,明確投資意向人的保密義務及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當然,可以不簽訂保密協議,而是設計為保密條款,直接寫入投資意向協議中,作為投資意向協議的一個或幾個條款。 當完成遴選工作后,確定合適意向投資人后,管理人應與該意向投資人簽訂投資意向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談判步驟、談判成功后的工作安排、談判失敗后的工作安排、投資意向金的繳交和退還,等等。 通常情況下,管理人會要求意向投資人繳交一定金額作為投資意向金,無要求意向金數額與重整資金達到一定的占比,但與重整資金的多少有一定關聯。比如:筆者參與重整項目中,重整資金一億多元或二億多元,管理人均要求意向投資人繳交500萬至1000萬元不等的投資意向金。投資意向金無擔保性質,當談判失敗后應當如數無息退還意向投資人。但它在某種程度上,能夠起到加重意向投資人責任心、證明意向投資人投資決心、以及證明意向投資人資金實力的作用。 當完成上述工作后,就轉入談判工作。談判是重要一環,關系到意向投資人參與重整能否成功。通常情況下,如果有幾家意向投資人報名,則管理人會確定幾個意向投資人同時分開談判,既可以從中從優選擇,又可以讓意向投資人產生相互競爭的局面,有利于重整成功,也為債權人爭取最大利益。 ■ 注 意 事 項 : ①談判主體:管理人是談判主體,但應當與法院、政府保持必要溝通,可以以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會形式匯報情況; ②談判內容:圍繞著計劃中的重整計劃草案和投資協議的主要內容來展開,在談判中,意向投資人必然會提出諸多要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扶持、稅收優惠、壓低價格、拖長重整資金支付節點、員工分流、債轉股、銀行轉貸續貸等等,甚至提出排他性的獨家談判等要求,對此,管理人應當保持理性的談判心理,不輕易作出承諾,特別是寫入投資協議的義務、承諾應當慎之又慎。對于意向投資人提出的產業支持、政策扶持、稅收優惠、銀行轉貸續貸等,管理人可以設計一個條款,承諾與投資人共同努力、一起爭取,但不應作出明確承諾結果。 ③重整模式設計:重整模式有多種多樣,不同企業不同案件有不同方案,除了現成可供借鑒模式外,管理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創新,這是允許和提倡的,因為只要有利于重整、有利于重整企業再生、有利于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且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管理人可以大膽思維、創新設計。談判中,重整模式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除影響重整成本外,還涉及到重整成功率、重整風險等。筆者認為,重整基本模式是出售式或存續式,也就是通俗所稱“不帶殼”還是“帶殼”,各有利弊。比如:中宇建材重整案中,采用“不帶殼”重整,投資人新中宇公司購買重整資產,不用舊殼。 ④稅收風險:我國稅收制度特別復雜、難懂、易變,稅收政策性很強,管理人很難精通,故在重整程序中的稅收風險應當特別引起注意,尤其是存續式重整程序中,破產企業依法免債的部分,視為企業所得,應當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高,投資人接盤后,潛伏著被稅務部門征收高管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在國家未出臺專門針對破產企業的稅收法律或政策之前,重整談判中,管理人研究重整模式時,應當充分考慮稅收風險,并對投資人予以必要提示。 征詢債權人委員會,聽取各方意見。在談判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問題,特別是投資人提出償債方案、資金分期、債轉股、產業扶持、政策支持、稅收優惠、銀行轉貸續貸,以及要求政府解決重整項目某些歷史遺留問題等,這些意見和要求均應及時反饋給債權人或債權人委員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如果債權人比較多的情況下,不便密集地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可以召開債權人委員會或債權人委員會擴大會議,擴大會議的成員邀請各類債權人的代表參加,比如擔保債權人代表、小額債權人代表、大額債權人代表、職工代表、銀行債權人代表等等,根據不同案件債權人不同特點分類靈活掌握。 同時,重整談判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有許多問題會涉及到政府層面,需要政府出面才能解決,因此,管理人通過與法院、政府工作例會的形式,向法院、政府通報情況,上傳下達、尋求解決,共同奔向成功重整。 五、投資人選定 1、評審小組確定最終合適的投資人。評審小組由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或債權人代表)、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代表、行業專家等共同組成,成員經過公示,各方均無異議情況下,進入評審階段。如果參與重整意向投資人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則應當采用公開競標方式。由意向投資人提交債務償還方案、資金籌集方案、生產經營方案、員工方案等,特別是報價方案采用密封形式提交,包括償債金額、投資人愿意另行承擔的重整費用、公益債務和分期償付的補償金額等,以及單獨密封的《承諾函》,該函主要是將之前的投資意向金轉為投資保證金,也就是承諾如果評審小組宣布投資人中標,則投資人不得返悔,否則管理人有權沒收該投資保證金。在評審過程中,可以請法院和政府人員到場,也可以請公證處到場進行監督公證,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評審。在中宇建材重整案中,投資人出資26000萬元購得重整資產,組建新中宇公司,但投資人承諾只取得75%股權,另外25%股權無償讓渡給全體債權人,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經過評審之后,可以引入未中標投資人的異議程序,可以向管理人申請復議一次,管理人應當重新召集評審小組對異議申請進行審查,并予以書面答復。只要有利于重整、有利于全體債權人利益,在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情況下,管理人均可以創新、可以嘗試。 2、投資人確認重整計劃草案并簽字蓋章。根據雙方談判成果,按照評審小組評議通過的重整方案,管理人或債務人起草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一旦通過并獲批則會轉入執行階段,因此,投資人應當對重整計劃草案簽字蓋章確認,以表示認可草案內容,愿意按照草案予以執行。投資人確認重整計劃草案環節必不可少,雖然此后雙方尚須另訂投資協議,但重整計劃草案與投資協議內容雖有交叉,但各自功能不同。 3、簽訂投資協議(或重整協議)。根據投資人確認的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將其主要內容轉化成為管理人與投資人投資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在投資協議中,通常情況下,雙方會約定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其中履約保證金按照重整總金額的20%執行,這是參照合同法20%定金法則的做法。如果投資人拒不履行協議,管理人有權沒收該20%履約保證金或要求投資人承擔所約定的其他違約金責任。投資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涉及到重整計劃方案執行的,待重整計劃草案獲批之后執行。中宇建材重整案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在實踐中,有的管理人讓投資人在重整計劃草案簽章確認,或出具單方《承諾函》承諾嚴格按照重整計劃草案執行,雙方無另行簽訂投資協議,雙方約定重整計劃草案表決通過且獲批后,對投資人具有約束力,比如:中宇建材重整案采用該種做法。擬進行之中錦繡莊重整案,我們準備采用了簽訂投資協議的做法。筆者認為該做法沒有不妥,但在確認重整計劃草案之外,雙方另行簽訂投資協議,其內容可以讓雙方對重整計劃草案通過與不通過的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后果進行相應的安排,約定雙方因此而產生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更能保障各方利益。因此,該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4、繳交投資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管理人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表決重整計劃草案之前,投資人應當按照投資協議約定將履約保證金付至管理人指定銀行帳戶,起到安撫和穩定債權人情緒、推動債權人投贊成票、保障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后得到落實和執行。先前投資意向金自動轉為投資保證金,不足部分由投資人限期補足。 六、重整計劃執行與監督 1、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4條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或者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申請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87條申請法院強批,則從法院批準之日起重整計劃予以執行。 2、重整計劃的執行。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由管理人負責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整個執行和監督的重中之重是投資人對償債方案的執行和落實,保障債權人實現分配。管理人在這當中應當與投資人及時溝通、提前提醒,保障重整計劃全面得到落實。 七、結 語 企業破產法及最高法院關于破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意見、批復等,確立了我國企業破產的相關法律制度,但比起西方發達國家的破產制度,我們還有很大差距、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這就需要我們在實踐中創新、在創新中實踐,“摸著石頭過河”。正如本文所探討引入投資人需要注意的事項一樣,她是重整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但更多兼具法律性和事務性工作,有法有章可循的不多,需要管理人在實務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創新。筆者認為,管理人應當拿出精準理解破產法精髓,大膽創新,勇于實踐,敢于擔當的精神,只要有利于企業重整、有利于化解債務危機、有利于公平償債、有利于全體債權人利益的事,管理人都可以去做、去嘗試,不要墨守成規、不要固步自封。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們的破產法律將會更加健全,我們的管理人團隊將會更加成熟,我們的破產實踐將會更加豐富。 注釋(略) 本文作者:李琴聲 福建義全律師事務所主任,泉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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