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實施細則 條例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 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收入確定 對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10%的,稅務機關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其評估。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又無正當理由的,應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價格確認轉讓收入。 對以下情形的房地產轉讓價格,即使明顯偏低,可視為有正當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轉讓價格; 2、以公開拍賣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價格; 3、政府物價部門確定的轉讓價格;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答的通知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為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省局根據現有稅收政策規定,在搜集整理近年來各地遇到的各類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基礎上,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答,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14日 如何認定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30%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認定為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95〕6號)的規定核定其房地產轉讓價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轉讓價格; (二)以公開拍賣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價格; (三)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轉讓價格;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和“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關聯業務往來”是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理由,是納稅人的夢魘。 一、價格明顯偏低的量化判斷標準 “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有量化判斷標準嗎?找到兩個。 1、30%指標 這個量化指標首先出現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至少從法律上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最高院于2009年4月發布的法釋[2009]5號文規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瓊地稅函〔2015〕917號如何認定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30%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認定為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2、10%指標 河南地稅2010年6月下發的豫地稅函[2010]202號文規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稅發〔2010〕28號)第三條第二款第6小項中:“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稅”,該處的“明顯偏低”是指低于該項目當月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的10%,如當月無銷售價格的應按照上月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市場指導價、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價格、繳納契稅的價格和實際交易價格,按孰高原則確定計稅價格。 江蘇地稅2012年8月下發的蘇地稅規〔2012〕1號文規定:對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10%的,稅務機關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其評估。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又無正當理由的,應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價格確認轉讓收入。 這兩個都是省級地稅發布的土地增值稅方面的文件。
二、哪些理由是正當理由 什么是“正當理由”?這個只能因時因事的尋找了,應該合情合理,自己都不相信就別拿去忽悠稅務局了。看兩個明確的規定。 對于自然人轉讓股權對價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國稅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列舉了以下幾項:(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對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蘇地稅規〔2012〕1號文列舉了以下幾項: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轉讓價格;2、以公開拍賣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價格;3、政府物價部門確定的轉讓價格;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計稅收入視情而定 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會遇到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對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在操作中,如何判定“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一直是困擾主管稅務機關的難點問題。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部分省市地稅機關規定了“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10%”這一可操作性較強的標準。 目前,部分省市地稅機關明確了對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10%的,稅務機關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其評估。 其中,主管稅務機關在計算“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時,應當優先采集同一企業銷售日當月同類房地產銷售價格。如果不存在當月價格的,可采集同一企業銷售日前后3個月內的同類房地產銷售價格。如果不存在前后3個月內的銷售價格的,可采集相同或者近似地段其他企業銷售日當月或者前后3個月內的同類房地產銷售價格。 為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即使主管稅務機關能夠確定“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10%”,也不能直接根據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核定其轉讓價格,而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交易價,并考慮其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如果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又無正當理由的,則應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價格確認轉讓收入。 與此同時,如果房地產價格符合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轉讓價格,以公開拍賣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價格,政府物價部門確定的轉讓價格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時,可視為正當理由,即便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也可按轉讓價格確認收入。
稅務人員教你把握“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時間:2016-11-01 中國稅務報 梁峰
概要:隨著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提升和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全國各地因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收核定分歧,發生了多起司法裁判。本文結合相關裁定,探討稅收核定如何恰當把握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隨著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提升和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全國各地因“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收核定分歧,發生了多起司法裁判。本文結合相關裁定,探討稅收核定如何恰當把握“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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