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2018年6月開具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還可以用于申報抵扣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3.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能否全額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4.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專用發票,提交報表時提示一窗式比對不符,如何處理? 答:銷售額應當按照發票上面的金額填寫,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會自動帶出,但由于發票上面的稅額是差額以后計算得出的,與系統自動計算的不一致,會產生一窗式比對不符的問題。因此,由于差額開票方式導致的一窗式比對不符,須到稅務機關大廳處理。 5.全面營改增后,物業公司代收水費,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6.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期末留抵稅額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北京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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