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作為一種新設的案件審理程序,速裁程序與之前的簡易程序存在一定的聯系與區別。 一 兩種程序的適用條件 二 兩種程序的聯系 首先,二者都是法定的特別審判程序。二者都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審刑事案件的特別審判程序,設立的目的都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與普通一審程序相比較,都屬于特殊審判程序。 其次,從二者的適用范圍上看,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包含在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之中,速裁程序是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中的特別適用,可以視為簡易程序中的特別程序。 三 兩種程序的區別 區 別 簡易程序 速裁程序 適用范圍 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的案件 僅適用于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被告人 認罪悔罪的 程度要求 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合議庭 組成方式 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只規定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庭審方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不受普通一審程序中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簡易程序的特點是簡化了庭審過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簡便、靈活,其目的是提高庭審效率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速裁程序的特點是在簡易程序的基礎上對庭審過程的進一步簡化,省略了法庭調查、辯論程序,對無爭議的犯罪事實直接作出認定,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 對檢察院 是否派員出席法庭規定 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未對此作出規定(但為了及時應對庭審中的突發因素,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我們建議全市檢察機關目前也應派員出席法庭,今后出臺司法解釋若有新的規定,按規定執行) 審查起訴 的期限 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5日 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10日,對可能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延長至15日 對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要求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律未對檢察機關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議作出硬性規定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因為也是屬于認罪認罰的案件,所以適用法律關于認罪認罰案件對量刑建議的規定,即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 審理期限 一般審理期限為20日,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一般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對當庭宣判的要求 未要求當庭宣判 規定應當當庭宣判 是否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適用 不適用 (作者系廣安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員額檢察官) 來源:廣安檢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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