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之間或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無償借款目前較為普遍,稅務上如何處理,存在哪些稅收風險,本文進行詳細分析。 一、實例解析例1 A集團公司(母公司)用自有資金向子公司B提供一筆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借款期限為3年,無償使用,到期一次還本。(A、B為關聯企業,均為一般納稅人。) 解析: 該業務屬于貸款服務,適用稅率為6%。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向子公司B無償貸款行為屬于無償提供服務,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例2 A集團公司用自有資金向B公司提供一筆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借款期限為3年,無償使用,到期一次還本。(A、B為非關聯企業,均為一般納稅人。) 解析: 根據十四條第(一)款規定,A公司向B公司無償貸款行為屬于無償提供服務,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例3 A集團公司用自有資金向自然人C提供一筆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借款期限為3年,無償使用,到期一次還本。(A、C為非關聯方,A為一般納稅人。) 解析: 同樣根據十四條第(一)款規定,A公司向自然人C無償貸款行為屬于無償提供服務,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總結: 貸款方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論借貸雙方是否為關聯方均要視同銷售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例4 自然人C用自有資金向A集團公司提供一筆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借款期限為3年,無償使用,到期一次還本。(A、C為關聯方,A為一般納稅人。) 解析: 本業務屬于其他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不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延伸:通過該案例貸款方為自然人的,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根據規定其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不繳納增值稅。 二、視同銷售如何計稅?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注: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注:成本利潤率目前暫定為10%)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三、各地執行口徑【四川國稅】
【四川國稅/北京國稅】
【北京國稅】
四、無償貸款涉稅風險 增值稅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存在被反避稅的可能。 根據文件規定價格無償屬于價格明顯偏低,特別是關聯企業之間可能存在謀取稅收利益等不合理合理商業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所得稅風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 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提示:目前增值稅法規(增值稅法規首次新增了反避稅條款)及企業所得稅法均存在反避稅條款,無償行為極易受到稅務機關的關注,請存在無償貸款服務的單位要注意防范稅收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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