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建設局與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實施聯合執法時發現B公司在參與該市某建設工程投標時虛假投標,決定以聯合行文的方式對B公司予以處罰,同時作出中標無效的決定,落款處共同蓋章。B公司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問如何救濟? 一、救濟方式 1、行政救濟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行政救濟的補充 信訪 3、社會監督 本文僅講行政救濟的兩種方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 1、向誰復議? 答:向當地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是建設局與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的共同上級)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答: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二種: 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指的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此案的行政相對人是B公司。 行政相關人:行政相關人是指雖然不是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但是其合法權益受到該行政行為影響,從而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包括:受害人、相鄰權人、公平競爭權人。 以此案為例,B公司虛假投標騙取中標被處罰,招標人如認為處罰過輕而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補充規定 第六條 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特別提示1:股份制企業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的,一般應當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在法定代表人怠于行使這一職責時,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特別提示2:股東個人無權以企業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案例拓展思考:B公司的項目經理小明對中標無效決定不服,問是否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答:B公司的項目經理小明是行政機關作出中標無效決定的行政相關人,因此有權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行政復議中只有行政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有權委托1至2名代理人,被申請人無權委托代理人。 委托原則上必須書面,但公民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委托,企業不得口頭委托。 4、行政復議時效 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行政復議管轄權之爭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三、行政訴訟 1、以誰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對涉及行政復議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復議維持共同告(原行政行為機關和復議機關共同告),復議改變,告復議機關。復議不作為,選擇告。 拓展:何為復議維持? 復議維持包括復議機關通過復議決定對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予以肯定和支持,還包括復議機關在受理了當事人的復議申請后,經審理認為該復議申請或復議請求不應當獲得支持,于是作出駁回當事人復議申請的情形,但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之后,認為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申請的,此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認定,不是對原行政行為效力的維持和肯定,不屬于復議維持,此時的駁回是行政復議機關自身的行為,應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不作為。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改變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但未改變原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視為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 2、共同作為出同一行政行為的被告需要注意的問題 如果行政機關與非行政主體聯合執法,這屬于假共同行政行為,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思考題: 某市建設局與公管辦聯合執法,B公司虛假投標,市建設局和公管辦以共同名義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B公司5萬元,請問,此案如果提起行政訴訟 ,在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情況下,誰為被告,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以建設局為被告,理由,公管辦屬于臨時性機構,非行政主體,因此行政機關與非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屬于假共同行政行為,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種觀點,公管辦屬于政府的臨時組建機構,其行為由組建的行政機關負責,因此,應當由建設局和當地的政府共同為被告,您更支持那種觀點呢,歡迎留言交流! 拓展思考:公管辦沒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因此當公管辦與建設局聯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遇到行政訴訟時,會不會因公管辦無執法主體資格導致該行政處罰被法院判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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