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拘傳非拘禁,最長不超十二時; 取保候審要適用,最長不超十二月; 監視居住要適用,最長不超六個月; 采取拘留措施后,二十四時做兩事; 通知家屬和單位,抓緊時間要訊問; 拘留以后需逮捕,三日以內要提請; 情況特殊來不及,可以延長1至4日; 若屬三類重大案,可請延長三十日; 檢院批準逮捕后,二十四時內訊問; 逮后抓緊快偵察,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復雜難終結,經批可延一個月; 四類案件更難結,省檢可批延兩月; 可判十年以上刑,經批再延兩個月; 另有重罪又發現,依法重新記時限; 監察案件檢院拘,包括檢院立的案; 拘留以后十日內,決定逮捕或取保; 情況特殊來不及,最長不超十四日; 與案無關扣押物,三日以內要歸還。 受理公訴起訴案,三日以內做兩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代理人; 審查起訴一個月,重大復雜延半月; 速裁案件十日訴,一年以上十五日; 改變管轄重計算,受到之日再計算; 退補一月內完成,兩次為限重計算; 審查決定若不訴,文書應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內提請求; 若被不訴人不服,七日之內提申訴; 對待請求和申訴,復查之后當告知。 法院開庭審判案,四個日期要在先; 送達起訴書副本,十日前給被告人; 開庭和時間地點,三日前告檢察院; 六類人員齊參與,三日前傳與通知; 若屬公開審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若屬建議延審案,一月以內補查完; 閉庭送達判決書,當事人和檢察院; 若屬當庭做宣判,五日以內要送達; 若屬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后即送達; 法庭審理公訴案,一月以內當宣判; 若有事由審不完,至遲不超一月半; 若屬四類重大案,高法可批延一月; 改變管轄審理案,收到之時計時期; 若屬建議延伸案,移送之后重計算; 簡易程序審理案,二十日內要審完; 可能判刑超三年,可延至一個半月; 速裁案件獨任判,十日以內要審完; 可能判刑超一年,最長不超十五日; 重病無法出法庭,超過半年缺席判; 若屬受理自訴案,三日之內做兩事; 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應當告知自訴人,有權委托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審判,被害方有提抗權; 五日以內提請求,請求要到檢察院; 檢院收到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答復; 接到判決若不服,十日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為限抗和上; 原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速移送; 二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交轉送; 二審上訴和抗訴,一月以內當審結; 若有事由不得結,至遲不超一月半; 若屬四類重大案,高法批準延一月; 若屬最高法院辦,最高法院自決定; 若屬檢院抗訴案,或者二審公訴案; 法庭開庭十日前,通知檢院閱案卷; 審判監督程序案,重新審判計時限; 提審再審決定后,三月以內要結案; 需要延長可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做審判,審理期限適前款; 若令下級做再審,一月以內做決定; 下級接令做再審,期限適用前規定; 接到死刑命令后,七日以內附執行。 批準監外暫執行,決定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一月以內提意見; 裁定減刑和假釋,副本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二十日內提糾正; 法院接到建議書,一個月內附執行。 期間計算有法定,單位采用時日月; 開始時日不計內,路途時間也不算; 特殊理由誤期限,障礙消除繼訴訟; 五日以內可申請,是否批準法院辦。 2018新刑訴法刑事訴訟期間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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