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條件 1、作為一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3、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程序 設立個人慈善機構,須先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即由所屬民政部門進行審批,取得《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后向民政部門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再到登記機關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作為社會團體,社團的登記年檢和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由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 具體如下: 1、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另外,根據《--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1998年8月1日),申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省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申請表(一式三份);(二)申辦人合法身份證明;(三)驗資證明文件;(四)可行性報告;(五)建設規劃和圖紙;(六)章程;(七)具備開業條件的情況報告;(八)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名單及其簡歷;(九)主管部門同意申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批復;(十)土地使用合法文件;(十一)境外申辦人應提交外事部門簽署的有關證明文件。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辦人具備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完備的生活、文體、交通、通訊等設施設備,有基本的醫療、康復條件;(三)服務場所的環境適合服務對象,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選址和建設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四)機構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接受過專門訓練,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衛生技術職稱;(五)醫護人員、護理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占全部職工隊伍的比例符合規定,財會人員要有上崗證或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保安員有當地公安機關培訓的合格證;(六)炊事員要有崗位技術等級證書或上崗證;服務對象超過200人的有1個專職營養師(士);(七)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為1∶6以下;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為1∶3以下;(八)開業經費和維持福利機構的正常經費落實;(九)具有消防、用電部門的安全合格證。 2、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3、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5、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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